1、 1 华南理工大学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17 年 修订 征求意见稿 ) 第一条 为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 学校 正常的 教育 教学 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 合法权益,培养德 、 智 、 体 、 美 等 方面 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第 41 号令 ) 、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华南理工大学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损害国家、集 体和个人利益,侵犯他人权利,都视为违纪行为。对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部门处
2、理。 纪律处分 有 如下五 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 (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参照有关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一)酗酒肇事者; (二)不听从执勤人员劝阻 继续哄闹者; (三)属报复行为者; (四)故意伤害证人者; (五)违纪后认错态度差者; (六)结伙作案者。 第四条 同时违反多项规定者,分别裁定,按裁定的最高一级加重一级 给予处分。 第五条 屡次违纪者: 2 (一)受学校通报 批评 两次或 学院 通报 批评 三次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受处分后仍有违纪被学校或 学院 通报 批评 者,每次加重一级处分; (三)受处分
3、累计达三次者,给予 留校察看或 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纪者如能及时、主动、如实地向组织 检讨 所犯错误,可以减轻或免除其处分。 第七条 违纪者有 检举 他人违纪行为,或提供重要线索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处分。 第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 12 个月期限。学生 在处分期间内表现良好,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 , 经本人申请, 组织核 准,可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受处分学生,将取消其当学年度奖学金评定资格及其他评优资格。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九条 破坏、损毁、污损公私财物,盗窃、诈骗、冒领公私财物,抢劫、抢夺公私财物
4、,非法占有埋藏物、遗留物,或伤害他人身体者,应按规定如期赔偿或退还,如不按期赔偿或退还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 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危害国家安全与统一者: (一)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等,对策划者、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骨干分子,视情节轻重,给予 留校察看 或 开除学籍处分; (二)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分裂祖国、破坏祖国统一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能较好改正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三)制作、印刷、书写、张贴、散发有损安定团结的标语、传单、大小字报、图片 等 信息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 严重
5、警告直至 开除学籍 处分; 3 (四)制造或散布 谣言煽动群众,制造混乱,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 警告直至 开除学籍 处分。 第十一 条 触犯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 (一)凡是已经构成刑事犯罪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二 )被处以行政、治安拘留,拘留期在七天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拘留期在七天(含七天)以上十五天以下者,给 予留校察看或 开除学籍处分; ( 三 )被处以治安警告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 四 )被处以 治 安 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 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 二 条 泄露国家机密、学校科技成果或技术机密,视情节轻重,给予 记过直至 开除学籍处分。
6、第 十 三 条 组织、参加非法组织和活动: (一)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 二 ) 违反学生 团 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 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 团 体 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违反 学生 团 体 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 三 )在学校组织 或参加 宗教 活动,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学校组织或参加邪教 迷信 、非法传销 活动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 四 条 违反国家、地方和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 管理规定: (一)未经允许 进入计算
7、机信息网络或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 未经允许 对计算机 网络 系统功能或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添加、干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4 校察看 或 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 或 开除学籍处分; (四)滥用计算机网络资源,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作,或侵犯他人的通讯自由、通讯秘密或其他合法权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 经批准擅自连接计算机网络集线器、交换机、双头网络线,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
8、登录非法网站,制作、复制、查阅 、传播反动或淫秽内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 七 ) 在计算机网络上散布谣言,煽动闹事, 制造混乱, 破坏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 直至开除学籍 处分; ( 八 )有其他违反国家、学校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 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 十 五 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 留校察看或 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 六条 盗窃、诈骗、冒领公私财物 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明知是赃款、赃物而参与分赃或予以窝藏、转移、购买、销
9、售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走私、贩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将他人遗忘物、保管物或埋藏物非法据为己 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 条 投放有毒、有害物 质, 或以其他方式 蓄意伤害他人身体者,视 其 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 开除学籍处分。 5 第二 十 一 条 种植、制造、运输、买卖、吸食、注射毒品,或引诱、教唆、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 二 条 危害公共安全,破坏、损毁公共交通标
10、志、交通设施、电力燃气设备、安全设施或以其他危险方式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水源、森林、农场、公共建筑物或其他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 三 条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相关内容受到处罚,性质恶劣 者 ,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 四 条 违反 学校规定, 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者 : (一)在学生宿舍、课室内及周围或公共场所哄闹 ,不听从劝阻者,给予警告 直至 留校察看 处分; (二) 破坏学校公共设施 ,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 三 )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外来人员,经教育
11、不改者,给予警告 或严重警告 处分; ( 四 )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物品进入学生宿舍,或在学生宿舍使用煤气炉、违章电器以及生火、点蜡烛、燃烧物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或 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火警、火灾或中毒、污染等后 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 五 )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乱拉乱接电线,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造成火警、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 或 开除学籍处分; ( 六 )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进行推销等商业活动,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 七 ) 违反住宿管理规定, 从事影响他人正常 学习 和休息的 活动 ,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留
12、校察看处分; (八)晚归不听劝告、不服管理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晚归 爬 墙爬窗进入学生宿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6 (九)未经允许擅闯学生宿舍,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 重警告处分; (十)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内外租房 屋住宿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坚持不改者,给予 记过直至 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 违反交通管理条例的,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 五 条 禁止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 六 条 学生在校内打麻将作赌博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 七 条 打架斗殴者: (一)肇
13、事者(不守纪律、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1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致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3打人致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 或开除学籍 处分; 4打人致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对证人报复、威胁或殴打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 或 开除学籍处分; 6因教师或工作人员批评而动手打人者,给予留校 察看或 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 煽动策划他人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斗殴者 : 1打人 未致伤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打人致轻微伤或轻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 直至 开除学籍处分; 3
14、打人致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 4聚众斗殴 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 开除学籍处分。 (四)其他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 斗 殴事态扩大,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他人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 或开除学籍 处分; 3造成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持械打人者,视造成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 或 开除学籍处分。 第 二 十 八 条 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帮助违法违纪者毁灭 证据,给 调查 制造 困难,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
15、或 开除学籍处分。 第 二 十 九 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 或 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 条 明知是违法违纪行为或人员而知情不报,或包庇、提供隐藏场所、财物,使事态扩大或 给 调查 制造 困难,造成后果者, 给予 警告 或严重警告 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 或 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 十 一 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侮辱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 二 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或有其他违反学术 道德规范行为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 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学
16、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在评奖评优、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 、就业求职 等 活动中,违反诚信原则,或违反学校相关 管理 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 第 三十 三 条 违反 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校财产造成8 较大损失者,给予警告 直至开除学籍 处分。 第 三十 四 条 涂改、撕毁正在发生效力的文告,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直至留校察看 处分。 第三十 五 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 公德的活动 者: (一)观看黄色、淫秽音像制品、书刊、网页者,给予 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禁读作品者,视其情
17、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 或 开除学籍处分; ( 三 )在校园公共场所,行为不得体、不文明,经教育不改,或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 ( 四 ) 骚扰、 调戏、侮辱妇女或其他流氓行为 活动者,给予 记过直至 开除学籍处分; ( 五 )非法同居或同宿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 记过 直至 开除学籍处分; ( 六 )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集体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直至 开除学籍处分; ( 七 )介绍或参与“三陪”活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 开除学籍处分; ( 八 )嫖娼、卖淫或介绍、收容嫖娼、卖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九 )破坏他人婚姻、家庭或以恋爱为名玩弄异性者,给予
18、开除学籍处分。 第 三 十 六 条 无故旷课者: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 10-19(含 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 20-29(含 29)学时者,给予9 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 30-39(含 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 40-49(含 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 50 学时及以上者,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 。 第三十七条 考核违纪作弊者,按照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考核违纪作弊的处理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计划
19、生育法律法规和学校计划生育规定,政策外生育(如非婚生育、超生)的学生,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 例规定和学校 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 三 十 九 条 毕业生 逾期 不离校,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学生宿舍者,给予记过处分;在离校前有其他违纪行为者,参照有关 条款,给予警告直至取消毕业生资格按退学处理。 第 四 十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作出 之日起算。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经考察确有显著进步者,可提前或按期终止对其留校察看 。 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 一 条 处分的权限和 处理 的 程序: (一) 处分的权限 给予学生 警告、严重
20、警告 处分, 一般由学院研究批准,报学校相关部门备案; 给予学生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须 由 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保卫处等部门及学生所在学院 共同讨论决定,并 报 学 校 主管领导批准 ,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 会 备案 。 ( 二 ) 处理的程序 1违纪调查取证。 学校相关部门或学院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有 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 ,必要时报请公安机关调查 取证 , 学院应配10 合相关部门同违纪学生进行谈话,做好违纪学生的批评教育工作 。 2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校相关部门或学院在调查的基础上,依据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提出处理建议,并报 学校相关部门 。 3.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学校相关部门或学院在
21、 对 学生 作出 处分前, 应当 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 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4作出处 分决定。 学校 或学院 综合评议作出 处分决定书, 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报送主管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 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 研究决定 ,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 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公布处分决定。学校处分文件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 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决定是否公布
22、。 5 送达处分决定书。 学校处分文件公布后,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通知 学 生本人签收文件,同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 学生拒绝签收的 ,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6 处分 及解除处分 材料 归档 备案 。 对学生的 处分 及解除处分 材料应真实完整地 归入学校 、学院 文书档案和受处分学生本人档案,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同时要 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第四十 二 条 申诉 与复查 (一)受处分的学 生有申诉的权利, 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可 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 作出结论的,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