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华南农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管理机构 5 第三章 学校采购预算项目的规模标准 8 第一节 工程建设采购预算项目规模标准 8 第二节 货物采购预算项目规模标准 9 第三节 服务采购项目规模标准 10 第四节 其它项目 11 第四章 采购程序 12 第一节 编制预算和计划 12 第二节 采购方式的审批 14 第三节 采购实施 15 一、政府采购项目实施 15 二、校内集中采购项目实施 16 三、校内分散采购项目实施 21 第四节 合同与验收 26 第 五节 信息统计与归档 26 第四章 监督与问责 28 第五章 附 则 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
2、学校采购运行机制,规范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2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东省实施 办法、广 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广东省 2017 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广东省纪委、监察厅关于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采购预算项目是指所有纳入学校管理的项目。包括学校预算收入及其他专项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采购 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
3、租赁、委托、雇用等 。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是指工程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 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其中装修工程是指:包括木工装修、砌筑装修、瓷砖装修、玻璃装配、抹灰装修、石制装修、门窗安装、涂料装修、其他装修。修缮工程是指:主要指对已建成的建筑物进行拆改、翻修和维护,包括抗震加固,节能改造,下水管道改造,防水,木门窗、钢门窗及木修理等。 本规定所称的货物,是指房屋、
4、仪器设备、家具、图书教材、药品、办公用品、体育器材、交 通工具、软件等各种形态 3 和种类的物品。 本规定所称的服务,是 指 科学研究和试验开发、信息技术服务、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租赁服务(不带操作员)、维修和保养服务、会议和展览服务、商务服务、印刷和出版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工程咨询管理服务、水利管理服务、房地产服务、公共设施管理服务、金融服务、环境服务、交通运输和仓储服务、教育服务、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农林牧副渔服务等项目。 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的具体品目名称参见广东省当年颁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第 四 条 学校采购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有 资金投资或者国家
5、融资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服务项目; (二)使用各级政府和学校财政性资金、学校及其事业单位(含非独立法人企业) 自有资金和借贷资金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服务项目; (三)使用校外单位、社会组织、校友援助或捐助资金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服务项目(援助或捐助单位或个人有特别指定要求的除外); (四)使用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在校内外所筹集资金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服务项目; (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 五 条 学校采购活动分为政府采购和校内采购。 4 政府采购是指 在学校采购范围内 , 采购 在 广东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
6、服务的行为。 校内采购是 在学校采购范围内 、 采购在广东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 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校内采购 划分为校内集中采购和校内分散采购。 第 六 条 学校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并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关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进口产品等政策规定。 5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学校采购实行决策、执行、 监督 三分离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成立采购招标领导小组, 下设工作组 。 采购招标领导小组 指导学校采购招标工作,研究和决定有关采购项目招标工作重大事项和采购项目重大变更等问题。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校纪委书记、主
7、管(协管)财务处及主管(协管)招标中心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校工会、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处和招标中心负责人组成。 采购招标工作组研究和协调 日常采购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主管(协管)招标中心的副校长任组长,成员由 校工会、资产管理处、后勤处 、 审计处、财务处、采购招标中心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采购招标中心作为管理学校采购招投标的统管部门,负责管理全 校的招标采购活动。根据政策规定对外组织实施政府集中的招标采购,履行采购计划申报及备案、招标委托;对内监管校内职能部门依法完成校内采购,监管采购行为、审批采购方式、 监管 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项目的校内招标采购。 采购招标
8、中心工作职责: 1、建立和完善学校采购及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 2、编制学校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及备案; 3、统一管理和协调学校的采购事项; 4、核准学校货物、工程、服务类采购项目实施计划和采购方式; 6 5、执行学校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的政府集中采购; 6、监管校内采购 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7、参与组织校内采购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审批招投标方式,审核招投标文件,参与对投标人资料审查,协同职能部门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 8、协助监督部门处理招标工作的投诉与质疑; 9、检查学校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10、建立学校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负责采购信息的收集、发布、统计、
9、分析和评估; 11、负责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档案管理; 12、完成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及工作组交办的任务。 第十条 资产管理处、后勤处是采购职能部门,货物类项目的采购由资产管理处承接,工程类项目和服务类项目由后勤处 承接 ,其中服务类中涉及房屋、土地等资产租赁的项目由资产管理处承接。 采购职能部门审核用户单位采购计划和需求 , 审批校内分散采购方式,组织校内招标,参与校外招标,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及项目采购档案的整理。 采购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1、履行相关类别采购项目的管理职责; 2、组织编制相关类别采购项目的预算、计划和需求; 3、对需论证的采购项目组织相关论证; 4、根据用户采购需求,编制或组织
10、编制校内采购文件; 5、负责 校内集中采购项目 对投标人资料审查、答疑; 7 6、执行学校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的校内采购; 7、负责适用 简易采购程序的协议供货、电商直购、网上竞价、批量集中、定点采购品目的采购; 8、组织签订合同; 9、配合采购招标中心检查学校采购项目的管理,协助监督部门处理招标投标工作的投诉与质疑。 第十一条 财务处组织编制部门预算及各经费项目的政府采购年度预算,收取履约保证金,办理结算和支付采购资金 等 , 按照相关规定对学校采购活动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审计处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监察处依法依规对学校采购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8 第三章 学校采
11、购预算项目的规模标准 第一节 工程建设采购预算项目规模标 准 第十四条 属政府采购的 各类工程采购 项目 ,由后勤处将相关采购计划及工程资料报校采购招标中心,校采购招标中心按规定开展招标活动。 ( 1)须进入 政府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进行招标 的项目, 按 广东省实施 办法规定的规模标准执行 。 ( 2) 须报送广东省教育装备中心教育采购管理办公室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规定的规模标准执行。 属于 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品目的工程采购,可根据当年广东省印发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方案及通用类品目执行分类表实行采购,由后勤处 按 照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有关 通用类品目
12、采购方式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 第十五条 属校内采购的项目, 根据工程项目实际和学校要求,后勤处可以直接委托学校水电修建服务中心施工(零余额资金按广东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办理)。结算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实施 ,或可以采用第十六、十七条办理。 第十 六 条 属于校内采购项目 , 预算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下、1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10 万元)的各类工程, 实行学校集中采购, 9 由后勤处按本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 七 条 属于校内采购项目, 预算在 10 万元 人民币 以下的各类工程, 实行学校分散采购,由后勤处 按本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 第二节 货物采购预算项目规模标准
13、第十 八 条 属政府采购的 各类货物采购项目 ,由资产管理处将相关采购计划及资料报校采购招标中心,校采购招标中心送广东省教育装备中心教育采购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属于 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品目的货物采购,可根据当年广东省印发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方案及通用类品目执行分类表实行采购,由资产管理处 按照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有关 通用类品目采购方式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属于 政府集中采购部门类协议供货品目的货物采购,可根据广东省教育部门政府采购 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实行部门协议供货,由资产管理处 按照省财政厅和教育厅当年公布的有关部门 协议供货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 采购预算项目除去通用
14、类品目采购, 在广东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 金额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下、 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30 万元)的货物采购,仍需由采购招标中心执行政府采购; 30 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 30 万元)的且非 部门类协议供货品目的 货物采购,实行学校分散采购,由资产管理处按本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10 第十 九 条 属于校内采购项目 , 预算 金额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下、 30 万元人民 币以上(含 30 万元) 的货物 ,实行学校集中采购,由资产管理处按本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 二十 条 属于校内采购项目, 预算 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
15、30 万元)的货 物 ,实行学校分散采购,由资产管理处按本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 一 条 对学校各单位在办公、教学、科研等方面常用的低值易耗品(政府协议供货品目除外),资产管理处可以依据的相关采购规定,按项目的性质分别以年度或季度通过招标确定货物的校内协议供货商。 第三节 服务采购项目规模标准 第二十 二 条 属政府采购的各类 服务项目 ,由后勤处将 相关采购计划及资料报校采购招标中心,校采购招标中心送广东省教育装备中心教育采购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属于 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品目的服务采购,可根据当年广东省印发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方案及通用类品目执行分类表实行采购,由后勤处 按照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有关 通用类品目采购方式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 第二十 三 条 属于校内采购项目, 预算 金额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下、 1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服务采购,实行学校集中采购,由后勤处按 本办法第四 章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