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题目及规则参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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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将于 9 月 12 日在北京举行,以下是本次辩论赛的题目。一、苏强绑架案苏强 2001 年因故意伤害罪被东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5 年,2006 年 6 月 5 日刑满释放后自谋职业,经营一家名为“仙客来”的饭店,雇佣李艳为服务员。2011 年 3 月,因房租上涨,李艳要求加薪,苏强未予答应,李艳产生报复苏强后离开的念头,遂向卫生部门举报“仙客来”饭店使用地沟油,苏强因此被罚款 10000 元并被责令停业,李艳也随后离开“仙客来”饭店另到别处寻找工作。后苏强得知李艳告发其行为,并于 6 月 4 日中午在某超市发现李艳,即上前将其扭到自己住所,要其偿还罚款及

2、停业损失 20000 元,李艳以其没有举报为由拒绝苏强的要求,苏强将房门锁闭,并派人监视李艳不让其离开。次日上午 9 时苏强看李艳仍坚持不愿还款,即打电话给李艳的家人,以加害李艳相要挟,要其家人归还李艳的欠款 20000 元用以赎人,李艳家人为安全考虑,按其要求先汇 10000 元,并以正在借钱为由拖延时间,同时向警方报案。警方于 6 月 5 日晚 7 点在苏强住处找到李艳并将其救出。控方:苏强构成绑架罪,且系累犯。辩方:苏强构成非法拘禁罪,且不是累犯。二、张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张洁,女,2007 年大学毕业后到嘉华食品公司工作,任总经理秘书,日久天长和总经理郭伟产生感情,并确定为恋人

3、关系。2008 年底,公司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郭伟苦苦谋求新的发展方向。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他发现窈窕身材无论在什么时候都是女性不变的追求,生产“减肥饼干”的想法油然而生。如何生产减肥饼干,郭伟查阅了很多资料。最终,他发现芬氟拉明可以通过作用于神经中枢,抑抑制食欲,达到减肥目的,遂决定在饼干生产过程中加入芬氟拉明,并通过关系买来大批的芬氟拉明,交由工人在饼干中添加。2009 年 1 月, “减肥饼干”投入市场,但初期销路并不顺畅,主要原因在于人们对该饼干品牌并不熟悉。于是,郭伟又产生了冒充某知名饼干品牌的念头,并和张洁共同商议了操作办法。随后,张洁负责带领部分工人生产某知名品牌饼干的注册商标,

4、并贴在本公司生产的减肥饼干的外包装上,还在外包装上注明减肥饼干是该知名品牌推出的新产品。一时间,减肥饼干销路大开,公司销量大增。由于知道长期或过量服用芬氟拉明可能会引发心脏瓣膜疾病,且芬氟拉明属于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化学药物,郭伟并没有告诉张洁在饼干中添加的是什么。张洁为减肥也开始吃这种饼干,并感觉确实有效,但吃了一个月后,偶尔感觉有些心慌、难受,张洁也没有在意。2009 年 2 月的一天,张洁偶然问道郭伟添加的原料究竟是什么时,郭伟告知其是一种减肥药物,张洁说:“那太好了,我一定要再多吃一点。 ”郭伟连忙问:“什么?你也吃这种饼干了?”张洁疑惑的回答道:“是啊,怎么了?”郭伟十分紧张并很严

5、厉地说:“不行,你以后不要再吃了!”张洁问:“为什么呀?”郭伟支支吾吾说:“你别管,反2正你别吃就行了!”张洁心里什么疑惑,但也没有再追问。此后张洁就不再食用这种饼干,也没有再心慌难受过。2009 年 4 月的一天,市工商局来公司例行调查,郭伟急忙让张洁把芬氟拉明原料装起来带回家,并告知千万不要让工商局的人看见。郭伟的这种做法更让张洁心存疑虑。回到家中,便向在足球队做队医的哥哥张勇询问,张勇告诉张洁这种材料叫“芬氟拉明” ,是一种精神管制药品,属于体育比赛中禁止服用的一种兴奋剂。张洁连忙问道:“那能不能加到食品里面呢?”张勇说:“着我不大清楚,要不我找人给你问问?”张洁说:“行啊,那你帮我问问

6、。 ”后来张勇因工作忙把此事给忘了,张洁也没有再追问。回公司上班后,张洁几次想就此事好好问问郭伟,但每当看到郭伟辛勤努力的拼搏工作,在兴致勃勃的畅想二人美好的未来,他都张不开嘴。而且,看到市场上减肥饼干的销量这么好,也没听说有人出毛病,张洁也就不再继续多想,仍然带领工人生产、粘贴仿造的注册商标。2009 年 5 月,食用减肥饼干的孙某突然死亡,经过鉴定,确定孙某的死亡是由于心脏衰竭而致。其除了自身心脏病以外,连续长时间大量食用“减肥饼干” ,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心脏的负担,也是导致死亡的重要原因。事发后,郭伟在外逃的过程中发生车祸死亡,张杰被警方抓获,方得知芬氟拉明是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化学药

7、物。经查证,该公司“减肥饼干”的生产、销售额为 23 万元。控方: 张洁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辩方:张洁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三、丁大伟盗窃案丁大伟原是柯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一下简称科曼公司)聘用人员,因盗窃同事和公司财务被解聘。丁被解聘后不思悔改,其在公司工作期间就发现很多部门疏于防范,经常是人走门不锁,易于下手偷窃。但其知道公司熟人较多,亲自盗窃恐怕有风险,便许以好处,唆使王鹏(13 周岁)去公司行窃。2011 年 5 月 23 日,王鹏在去科曼公司行窃的途中,遇到同学周阳(13 周岁) ,周阳问王鹏干什么去,王鹏如实相告,并极力邀请周阳和自己一起去,周阳同意。王鹏、周阳进入科曼公司楼

8、内的一个办公室后,一人拿走价值 8000 元的笔记本电脑一台,一人拿走价值 5000 元的手机一部。二人在下楼出门时,被公司保安拦住,遂案发。公安机关根据王鹏的供述将丁大伟抓获,但王鹏和周阳都记不清自己偷的究竟是手机还是笔记本电脑,门口的保安也只记得当时就把两个人偷的东西扣下放在一起了,到底谁拿的什么也记不清了。控方:丁大伟的盗窃罪数额是 13000 元。辩方:丁大伟的盗窃罪数额是 5000 元。四、张晓林受贿案张晓林,男,42 岁,已婚,是东海市工商局副局长,分管办公室和工商企业登记工作;孙甜美,女,28 岁,未婚,无业。二人认识后两情相悦,多次外出游玩、发生不正当关系。风华副食品公司在该市

9、新华区工商分局登记注册,近期因产品质量问题被众多消费者投诉,被市工商局稽查分局查处,适逢国家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作出罚款 100 万元得处理决定。风华公司经理张涛便找到老同学孙甜美,请求其找张晓林副局长出面摆平3此事,并答应事成后期可以到风华公司担任副经理,年薪不低于 15 万元,也可以不用上班。孙甜美便找到张晓林请求其出面协调处理此事,并将事成后其到风华公司担任副经理之事一并告知。张晓林遂找到其大学同窗好友时任稽查分局局长的胡春风,请求其做些工作,对风华公司高抬贵手。胡春风便指使下属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由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调解处理的意见,报分管副局长李太平,并告知该案是张晓林副局长请托

10、,建议从轻处理。李太平副局长遂签批同意此处理意见,风华公司最终被免于行政处罚。事后风华公司效益滑坡,张涛感觉孙甜美担任公司副经理不再合适,决定把公司价值 20 万元得汽车赠与孙甜美以示感谢,孙甜美予以接受,并将此事告诉张晓林,张晓林说:“你当副经理不上班拿年薪,我不反对,但这辆车比较扎眼、影响不好,赶快退回去吧!”孙甜美说:“这是我们同学之间的事,我帮他办事,他给我报酬是人之常情,有人问我就说是借的,没事!”张便不再说什么。后经群众举报案发,案发时车辆由孙甜美占有,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控方:张晓林构成受贿罪辩方:张晓林无罪基本案情:黄某系某快递公司的派送员(职员) 。2011 年 4 月 9

11、 日,黄某见其要派送的包裹破损,发现里面装有 3 台摄像机和 5 部手机,遂产生起意想据为己有。于是黄某次日早上就打电话与其朋友李某商量,让李某来冒领这个包裹,并把包裹单的收件人的姓名和手机号码发到李某的手机上(按照该快递公司规定,收件人只要报了姓名和手机号码与包裹单对得上,就可以签单领包裹) 。李某也同意了去冒领,并前往黄某所在公司去领,但因见公司人多,就没有冒领。黄某见状,就于当天下午将该包裹取走(这个包裹恰恰也是由黄某负责派送的)放到自己的出租屋,并叫李某过来,让李某带着包裹里手机和摄像机去卖掉赚点钱。同时黄某在包裹的单子上冒签收件人的名字(受害人)并把该单子交到公司。而李某将包裹里的手

12、机与摄像机予以销赃,得赃款 3900 元并予以挥霍。经鉴定,该物品的价值为人民币 12217 元。关于本案的定性科室里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和李某构成诈骗罪。因为黄某冒签了收件人的签名,使得公司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这个包裹。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和李某构成盗窃罪,因为黄某仅仅属于占有辅助者(相对公司来说,公司仍占有该包裹) ,黄某破坏了公司的占有,所以构成盗窃罪。还有一种理由认为:私自将包裹里东西拆开并据为己有(相当封缄物) ,保管他人物品,而将封缄物拆开,并据为己有,就是盗窃。并套用了刑法 253 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黄某和李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因为黄某刚好利用其派送包裹之职务便利(经手) ,将包裹据为己有,冒签收件人的名字,恰恰是为实施侵占行为的一种手段。所以黄某构成职务侵占罪。辩论赛规则:1、主持人宣布辩论赛规则,介绍嘉宾,介绍控辩双方辩手,介绍案情。2、发表各方论点阶段,各 2 分钟。控方一辩先,辩方一辩后。提前 20 秒提示。3、交叉辩论阶段,各 4 分钟。控方先发问。提前 20 秒提示。44、总结陈词阶段,各 2 分钟,控方三辩先,辩方三辩后。提前 20 秒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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