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营 销 分 公 司筹 建 方 案2018年 5月 21日一 、 成 立 营 销 分 公 司 的 原 因 、 目 的1、 成 立 营 销 分 公 司 的 原 因1) 市 场 由 卖 方 市 场 向 买 方 市 场 的 转 变 , 经 销 商 渠 道 的 管 理 必 然 要 从 过 去 粗 放 式的 管 理 向 精 细 化 帮 扶 转 变 。 通 过 对 经 销 商 精 细 化 的 帮 扶 提 升 经 销 商 的 经营 能 力 及 与 顺 辉 品 牌 的 粘 度 。2) 工 程 渠 道 、 整 装 渠 道 、 设 计 师 渠 道 等 销 售 渠 道 的 多 元 化 , 及 时 快 速 地 反 应
2、 客户 需 求 , 贴 近 客 户 服 务 成 为 必 然 。3) 对 品 牌 知 名 度 极 具 影 响 力 的 一 些 重 点 市 场 如 北 京 、 天 津 等 销 售 不 理 想 , 又 难以 在 当 地 找 到 有 能 力 和 实 力 的 合 作 商 。2、 成 立 营 销 分 公 司 的 好 处1) 重 点 区 域 仓 库 的 设 立 , 产 品 供 应 和 物 流 速 度 能 快 速 覆 盖 周 边 , 及 时 响 应 经 销商 的 供 货 需 求 。2) 有 利 于 覆 盖 区 域 经 销 商 的 开 发 与 合 作 , 实 现 市 场 深 度 覆 盖 。3) 有 利 于 工
3、程 渠 道 、 整 装 渠 道 和 设 计 师 渠 道 的 开 拓 及 合 作 。4) 贴 近 客 户 需 求 和 提 供 精 准 帮 扶 , 提 升 经 销 商 经 营 能 力 的 同 时 , 也 提 升 经销 商 与 公 司 的 粘 度 。5) 有 利 于 公 司 营 销 管 理 人 才 的 培 养 。6) 提 升 顺 辉 品 牌 在 覆 盖 区 域 的 知 名 度 。7) 向 上 可 提 升 与 一 线 品 牌 如 马 可 波 罗 、 东 鹏 等 品 牌 的 竞 争 力 , 向 下 可 通 过 三 、四 线 市 场 的 覆 盖 , 提 前 布 局 三 、 四 线 市 场 。 响 应 国
4、家 对 美 丽 新 农 村 建 设 的 要求 。二 、 营 销 分 公 司 的 工 作 职 能1. 在 公 司 营 销 政 策 和 规 定 的 指 导 下 , 根 据 本 区 域 市 场 的 具 体 特 点 , 制 定 适 用的 市 场 策 略 和 管 理 方 式 ;2. 对 事 业 部 下 达 的 销 售 目 标 进 行 分 解 , 完 成 销 售 任 务 , 并 对 其 运 作 费 用 进 行有 效 控 制 ;3. 规 划 、 建 立 并 优 化 完 善 立 体 销 售 网 络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工 程 渠 道 、 整 装 渠道 、 设 计 师 渠 道 、 经 销 商 渠 道 等
5、 ) 和 服 务 体 系 ;4. 建 立 客 户 档 案 , 负 责 维 护 目 标 区 域 市 场 , 并 做 好 售 后 服 务 ;5. 建 立 和 完 善 仓 储 管 理 , 在 实 现 合 理 库 存 的 同 时 , 及 时 响 应 客 户 的 产 品 供 应 需求 ;6. 根 据 事 业 部 的 品 牌 形 象 提 升 目 标 , 加 强 区 域 品 牌 推 广 和 维 护 , 提 升 品 牌 知 名度 ;三 、 营 销 分 公 司 组 织 架 构主 要 职 责 分 工 :a) 分 公 司 经 理 主 要 负 责 分 公 司 的 管 理 包 括 渠 道 开 发 、 客 户 维 护 、
6、 仓 储 管 理 、 品牌 推 广 、 分 公 司 营 运 目 标 的 达 成 等 ;b) 项 目 部 主 要 负 责 除 经 销 商 渠 道 之 外 的 工 程 渠 道 、 整 装 渠 道 、 设 计 师 渠 道 等 渠道 开 发 及 维 护 。c) 分 销 部 主 要 负 责 二 、 三 分 销 商 的 拓 展 及 客 户 维 护 ;d) 运 营 督 导 部 主 要 负 责 重 点 客 户 的 精 细 化 帮 扶 , 帮 助 客 户 提 升 业 绩 , 打 造 标 杆客 户 。e) 仓 储 部 : 主 要 负 责 仓 库 的 仓 储 、 物 流 等 管 理 ;f) 财 务 组 : 由 集
7、团 财 务 中 心 派 驻 , 负 责 分 公 司 的 财 务 管 理 。四 、 营 销 分 公 司 的 职 权1. 贯 彻 执 行 事 业 部 基 本 方 针 、 发 展 战 略 、 经 营 目 标 、 年 度 计 划 及 市 场 规 划 , 按期 完 成 事 业 部 下 达 的 销 售 额 、 利 润 额 及 其 它 各 项 管 理 指 标 ; 2. 严 格 遵 守 集 团 及 事 业 部 制 定 的 各 类 规 章 制 度 ; 同 时 在 集 团 和 事 业 部 ( 以下 简 称 “公 司 ”) 相 关 规 章 和 制 度 的 指 引 下 , 结 合 当 地 实 际 情 况 , 可 建
8、立 具 体的 一 些 管 理 制 度 提 报 公 司 相 关 部 门 审 批 同 意 后 实 施 ;3. 根 据 公 司 组 织 机 构 及 岗 位 编 制 , 决 定 公 司 授 权 范 围 内 的 人 事 聘 用 、 任 免 、薪 酬 福 利 、 绩 效 考 核 等 管 理 权 ; 事 业 部 总 经 理理项 目 部工 程 项 目 岗 整 装 项 目岗分 销 部 仓 储 部组财 务 组经 理经 理分 公 司 经 理运 营 督 导 部4. 对 公 司 授 权 范 围 内 的 固 定 资 产 具 备 使 用 、 保 管 权 并 负 责 日 常 保 养 ;5. 在 公 司 授 权 范 围 内 签
9、 署 业 务 合 同 或 协 议 ; 6. 公 司 核 定 范 围 内 具 有 对 于 一 般 性 配 套 及 应 急 物 资 的 采 购 权 ; 7. 接 受 公 司 宏 观 指 导 和 考 核 、 监 督 、 奖 罚 ;8. 按 时 向 公 司 上 缴 管 理 费 ;9. 行 使 公 司 授 予 的 其 他 权 利 。五 、 分 公 司 注 册 方 式1. 引 进 有 实 力 的 经 销 商 一 起 合 资 成 立 子 公 司 , 以 共 享 收 益 和 承 担 风 险 ; 此 种 情 形下 , 分 公 司 核 心 成 员 可 通 过 资 金 如 原 始 股 的 方 式 共 享 收 益 和
10、 承 担 风 险 ,也 可 通 过 投 入 现 金 , 享 受 虚 拟 股 权 的 方 式 , 共 享 利 润 和 承 担 风 险 。2. 以 分 公 司 的 形 式 进 行 工 商 注 册 , 分 公 司 核 心 成 员 以 内 部 合 伙 人 的 形 式 ,投 入 一 定 比 例 现 金 , 享 受 虚 拟 股 权 。 合 伙 人 不 涉 及 法 人 主 体 及 股 份 身 份 事 宜 ,但 通 过 自 己 的 努 力 实 现 业 绩 与 利 润 , 并 享 受 利 润 分 成 及 共 承 风 险 。六 、 内 部 合 伙 人 进 出 机 制从 经 营 和 管 理 角 度 考 虑 , 内
11、部 合 伙 人 在 分 公 司 不 享 受 实 股 , 但 按 出 资 额占 有 分 公 司 的 虚 拟 股 份 。 内 部 合 伙 人 凭 借 虚 拟 股 份 占 比 与 公 司 共 担 风 险 、 共 享 收益 。 具 体 操 作 为 :1、 内 部 合 伙 人 的 基 本 资 格 条 件1) 在 公 司 工 作 一 年 以 上 ;2) 分 公 司 经 理 和 其 它 核 心 骨 干 成 员 ;3) 有 成 为 合 伙 人 的 意 愿 , 按 协 议 商 定 的 出 资 比 例 ;4) 与 公 司 有 共 同 的 价 值 取 向 , 具 备 长 远 眼 光 和 较 强 的 创 业 欲 望
12、、 富 有 牺牲 精 神 和 承 受 力 等 企 业 家 精 神 ;2、 购 股 额 度内 部 合 伙 人 认 购 分 公 司 虚 拟 股 权 时 , 既 要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担 能 力 , 同 时 也 要有 自 我 驱 动 力 和 经 营 压 力 。 因 此 , 建 议 每 个 内 部 合 伙 人 的 虚 拟 股 权 认 购 额 度 原则 认 购 金 额 不 低 于 50 万 元 , 占 有 股 份 比 例 不 高 于 20%( 备 注 : 若 内 部 合 伙 人不 止 1 人 , 则 总 占 股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49%) 。 例 如 : 若 分 公 司 整 体 资
13、产 价 值 ( 包 括有 形 和 无 形 资 产 , 有 形 资 产 以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显 示 ( 包 含 固 定 资 产 、 货 品 及 现金 流 ) , 无 形 资 产 包 括 , 品 牌 、 知 识 产 权 、 团 队 、 获 利 能 力 等 。 ) 为 1000 万元 , 则 某 员 工 出 资 金 额 最 高 200 万 元 。具 体 内 部 合 伙 人 可 认 购 的 额 度 , 公 司 可 考 察 申 请 合 伙 人 级 别 、 工 龄 、 企 业贡 献 度 、 已 投 分 公 司 情 况 , 由 公 司 决 策 层 根 据 股 权 比 例 确 定 其 具 体 购 股
14、额 度 。在 分 公 司 经 营 过 程 中 , 公 司 也 可 根 据 需 要 扩 大 或 缩 减 合 伙 人 的 持 股 比 例 。3、 利 润 分 红内 部 合 伙 人 除 享 受 作 为 公 司 员 工 应 有 的 年 薪 收 益 外 , 也 按 出 资 比 例 享 受 上 一 年度 的 分 公 司 利 润 分 红 。 ( 备 注 : 公 司 可 约 定 利 润 分 红 的 条 件 , 分 红 的 时 间 , 具 体管 理 办 法 由 财 务 中 心 制 定 )由 于 经 营 失 误 导 致 的 亏 损 , 内 部 合 伙 人 按 出 资 比 例 承 担 亏 损 。4、 内 部 合 伙
15、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1) 权 利a) 与 分 公 司 有 关 重 大 投 资 、 增 资 扩 股 、 战 略 撤 销 ( 转 让 ) 、 业 务 战 略的 调 整 等 重 大 决 定 的 知 情 权 ;b) 分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提 出 合 理 化 建 议 ;c) 查 阅 分 公 司 经 营 业 绩 财 务 报 表 ;2) 义 务a) 遵 守 公 司 章 程b) 按 时 出 席 合 伙 人 会 议 , 就 分 公 司 经 营 发 展 出 谋 划 策 ;c) 接 受 公 司 制 度 约 束 及 根 据 公 司 需 要 的 职 务 调 整 、 退 股 等 ;d) 保 守 公 司 商
16、业 机 密 ;5、 内 部 合 伙 人 的 异 动 和 退 出 机 制因 内 部 合 伙 人 公 司 内 部 异 动 或 离 职 , 则 持 有 股 份 相 应 异 动 和 退 股 ; 具 体 为 :原 因 异 动 时 间 回 购 计 算会 计 年 度 内 调 离财 务 结 算 日 后 退 回 出 资 额 , 若 盈 利 则 同 时 按 年 利 率 10%计 算 当 年 利 息 ( 按 离 职 时 间 核 算 ) ;调 离 分 公 司会 计 年 度 后 调 离 财 务 结 算 日 后 退 回 出 资 额 , 按 出 资 比 例 享 受 分 红会 计 年 度 内 辞 职 财 务 结 算 日 后
17、退 回 出 资 额 ; 辞 职会 计 年 度 后 辞 职 财 务 结 算 日 后 退 回 出 资 额 , 按 出 资 比 例 享 受 分 红 ;分 公 司 撤 销 按 财 务 清 算 结 果 , 计 算 分 红 或 亏 损七 、 分 公 司 经 营 机 制1. 公 司 对 分 公 司 实 行 经 营 目 标 责 任 制 , 分 公 司 经 理 为 分 公 司 第 一 责 任 人 , 公 司 与分 公 司 经 理 签 订 当 年 度 经 营 目 标 责 任 书 。2. 公 司 统 一 制 定 公 司 基 本 制 度 及 原 则 性 、 方 向 性 的 管 理 规 定 , 完 善 管 理 体 制
18、, 分公 司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公 司 下 发 的 所 有 制 度 ,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 分 公 司 可 对 制 度 不 完善 之 处 向 公 司 提 出 建 议 , 公 司 经 过 研 究 后 及 时 或 定 期 对 制 度 进 行 修 订 , 因 各 分公 司 实 际 情 况 不 同 , 允 许 各 分 公 司 在 公 司 管 理 制 度 ( 原 则 ) 下 制 定 具 体 的 实 施细 则 , 但 必 须 报 公 司 审 批 并 备 案 。3. 公 司 将 根 据 发 展 需 要 , 对 各 分 公 司 的 日 常 经 营 、 费 用 开 支 等 实 行 预 算 管 理
19、, 由分 公 司 根 据 内 部 业 务 项 目 类 别 及 实 施 情 况 编 制 预 算 表 报 公 司 审 批 后 在 预 算 范 围内 组 织 业 务 实 施 。 预 算 在 执 行 中 如 遇 外 部 市 场 和 企 业 内 部 经 营 环 境 发 生 重 大 变化 , 各 分 公 司 可 以 提 出 预 算 调 整 申 请 , 经 公 司 审 核 批 准 后 适 当 修 改 其 相 关 预 算指 标 。4. 各 分 公 司 经 理 应 定 期 向 公 司 汇 报 经 营 情 况 , 并 提 交 书 面 报 告 ;5. 分 公 司 与 公 司 的 交 易 规 则1) 交 易 规 则
20、上 可 参 照 一 级 经 销 商 的 模 式 进 行 内 部 交 易 ;2) 分 公 司 对 外 产 品 销 售 的 价 格 需 接 受 事 业 部 的 统 一 监 督 和 管 理 ;八 、 组 织 机 构 及 人 事 管 理1. 分 公 司 实 行 公 司 领 导 下 的 经 理 负 责 制 , 并 接 受 总 公 司 的 监 督 。2. 分 公 司 组 织 机 构 、 岗 位 设 置 及 人 员 编 制 经 公 司 审 批 决 定 后 , 按 照 流 程 组 织 实 施 。分 公 司 不 设 财 务 部 , 由 公 司 直 接 委 派 财 务 人 员 在 分 公 司 成 立 独 立 的
21、会 计 机 构 ,并 在 集 团 财 务 中 心 领 导 下 ,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及 公 司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负 责 分公 司 日 常 报 账 、 工 资 发 放 、 税 务 、 银 行 等 事 务 、 关 系 处 理 , 加 强 成 本 控 制 管 理 ,协 助 集 团 财 务 进 行 成 本 核 算 , 对 集 团 财 务 中 心 负 责 。 分 公 司 会 计 机 构 的 财 务 人员 聘 用 、 解 聘 、 任 免 、 晋 升 、 业 绩 考 核 、 薪 酬 福 利 由 集 团 财 务 中 心 直 接 负 责 ,并 定 期 向 集 团 财 务 总 监 汇
22、 报 工 作 。3. 分 公 司 经 理 由 事 业 部 总 经 理 提 名 报 总 裁 审 批 , 审 批 同 意 后 , 由 集 团 人 力资 源 中 心 制 发 聘 任 文 件 , 明 确 聘 期 和 授 权 范 围 。 分 公 司 人 员 的 解 聘 、 任免 、 晋 升 、 业 绩 考 核 、 薪 酬 福 利 等 统 一 按 集 团 人 事 相 关 制 度 规 定 执 行 。员 工 档 案 统 一 由 集 团 人 力 资 源 中 心 存 档 管 理 。4. 分 公 司 执 行 公 司 统 一 制 定 的 薪 酬 管 理 制 度 、 考 勤 管 理 制 度 、 相 关 绩 效 考 评
23、办 法以 及 其 他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 并 在 制 度 授 权 范 围 内 制 定 具 体 实 施 细 则 。九 、 财 务 管 理1. 各 分 公 司 适 用 公 司 制 定 的 各 项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为 保 证 分 公 司 财 务 各 项 工 作 规 范有 序 开 展 , 在 不 违 背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前 提 下 , 分 公 司 可 根 据 自 身 运 行 情 况 制 定 具体 的 实 施 细 则 , 但 需 报 公 司 审 批 并 备 案 。2. 各 分 公 司 会 计 机 构 接 受 集 团 财 务 中 心 的 业 务 指 导 和 监 督 , 并 按
24、照 要 求 及 时报 送 相 关 财 务 类 报 表 和 资 料 , 公 司 有 权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分 公 司 实 施 内 部 审 计 。内 部 审 计 结 果 作 为 对 分 公 司 经 营 目 标 考 核 的 重 要 依 据 之 一 。 3. 为 了 更 大 限 度 提 高 公 司 资 金 利 用 效 益 , 各 分 公 司 所 有 收 入 的 资 金 统 一 汇 入 公 司指 定 账 户 , 由 公 司 直 接 管 理 、 规 划 、 调 配 。 各 分 公 司 在 核 定 预 算 范 围 可 自 主 安排 使 用 资 金 , 预 算 范 围 外 资 金 使 用 需 报 公
25、 司 审 批 , 其 他 情 况 无 公 司 授 权 的 , 分公 司 不 得 挪 用 资 金 。4. 集 团 财 务 中 心 负 责 拟 定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方 案 , 公 司 审 批 后 , 分 公 司 统 一 适 用 资产 管 理 制 度 。5. 分 公 司 所 有 发 生 的 财 务 费 用 按 财 务 核 算 规 则 计 入 分 公 司 成 本 和 费 用 ;十 、 固 定 资 产 运 行 管 理公 司 固 定 资 产 实 行 统 一 管 理 、 分 级 负 责 的 管 理 体 制 , 即 由 公 司 在 投 资 管 理权 限 内 对 固 定 资 产 采 购 、 调 拨 、
26、调 配 、 处 置 行 使 决 定 权 、 管 理 权 , 但 应 合 理 配 置 、有 效 使 用 固 定 资 产 , 充 分 发 挥 固 定 资 产 使 用 效 率 , 对 闲 置 、 低 效 或 无 效 的 固 定 资 产 ,应 按 照 保 证 安 全 、 提 高 效 益 的 原 则 及 时 进 行 处 置 。 固 定 资 产 交 由 分 公 司 使 用 过 程 中 ,坚 持 “谁 使 用 ,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 分 公 司 应 定 期 维 护 和 保 养 固 定 资 产 , 其 使 用 过程 中 发 生 的 后 续 支 出 应 当 纳 入 内 部 预 算 ( 后 续 支 出
27、范 围 包 括 固 定 资 产 维 护 、 修 理 、改 良 或 更 新 改 造 发 生 的 支 出 ) 。各 分 公 司 应 建 立 固 定 资 产 登 记 账 册 , 及 时 准 确 登 记 固 定 资 产 使 用 状 况 。 在公 司 采 购 中 心 核 定 范 围 内 的 常 用 性 小 额 配 件 及 应 急 物 资 采 购 由 分 公 司 自 行 购 置 。分 公 司 重 大 采 购 项 目 由 集 团 采 购 中 心 统 一 负 责 ;十 一 、 法 务 管 理1、 分 公 司 所 有 法 律 事 务 , 包 括 合 同 审 核 、 法 律 诉 讼 、 仲 裁 、 劳 资 纠 纷
28、 等 ;全 部 由 集 团 监 察 部 负 责 。2、 分 公 司 的 所 有 对 外 合 同 和 具 备 法 律 效 力 的 承 诺 或 担 保 均 应 报 集 团 监 察 部审 核 后 , 报 总 裁 批 准 。3、 公 司 负 责 分 公 司 的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 各 类 法 律 培 训 以 及 法 律 事 项 咨 询 等 。十 二 、 仓 储 管 理1. 仓 储 管 理 上 , 依 据 公 司 成 品 仓 库 管 理 相 关 制 度 执 行 ;2. 仓 库 的 所 有 货 物 ( 包 括 呆 滞 品 ) 成 本 及 费 用 一 律 纳 入 分 公 司 账 目 ;3. 内 部 合 伙 人 在 退 股 结 算 时 , 仓 库 的 货 物 尤 其 是 呆 滞 品 应 折 价 核 算 , 具 体 由 财 务中 心 制 定 相 关 规 则 ;十 三 、 分 公 司 筹 建 投 入 预 算由 事 业 部 确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