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免费咨询律师(QQ:3244211059) 或拨打 4008-515-666 转 5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发起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方式)_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条 公司住所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 万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
2、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 _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公司由_ 名自然人和 _个法人发起设立(注:或募集设立)。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免费咨询律师(QQ:3244211059) 或拨打
3、4008-515-666 转 5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第三章 股份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实行等额划分,每股面值人民币
4、一元。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公司统一向股东出具持股证明。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_ 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_股,占公司可发行股总数的_%。(注: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缴公司应发行股份_万元,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_ 万元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_ 万元)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二)向所有现有股东配售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免费咨询律师(QQ:3244211059) 或拨打 4008-515-666 转 5(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
5、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第二十一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二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三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
6、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二十五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重要依据,公司股东名册应当及时记载公司股东变动情况。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Comment 师师师师师师师师师1: 公司法将股东会的提案权赋予董事会,股东的提案应通过董事会提出。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当股东将提案提交董事会后,董事会未必一定将该提案提交股东会,导致部分股东的提出提案的权利受到损害。因此,应在章程中完善股东提案权的救济。可做如下规定:“持有公司 10%(比例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酌定)以上的股份股东
7、,可在定期股东会召开三十天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天以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议案,董事会应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决议。但该项议案不应超越股东会职权范围。 ”“如果董事会不予提交的,该股东有权直接在股东会上提出议案。”免费咨询律师(QQ:3244211059) 或拨打 4008-515-666转 5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提案权;(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8、(七)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八)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免费咨询律师(QQ:3244211059) 或拨打 4008-515-666 转 5(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七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应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
9、)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时足额缴纳股金;(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
10、改公司章程;免费咨询律师(QQ:3244211059) 或拨打 4008-515-666 转 5(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 1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每年召开次数不限。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11、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以电话或公告或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公司各股东
12、。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免费咨询律师(QQ:3244211059) 或拨打 4008-515-666 转 5(二)会议审议的事项;(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三十六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三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13、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第三十八条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签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以及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14、,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免费咨询律师(QQ:3244211059) 或拨打 4008-515-666 转 5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应根据情况另行通知召开时间,但股权登记日不因此而重新确定。第四十一条 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向公司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
15、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第四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者代表的股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享有一票表决权。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四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后提请股东大会决议。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无记名
16、方式投票表决。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第五章 董事会第四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_人组成。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免费咨询律师(QQ:3244211059) 或拨打 4008-515-666 转 5行使以下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五)拟订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拟订公
17、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七)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八)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五十条 董事任期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免费咨询律师(QQ:3244211059) 或拨打 4008-515-666 转 5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
18、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或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五十一条 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长可以由股东董事也可以由非股东董事担任。第五十二条 董事长的职权:(一)支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六章 总经理第五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第五十六条 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