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企业股权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出资企业的股权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股权管理是指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对公司出资企业正确行使股东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项权利,向出资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和监事,建立股权管理信息系统,合法履行股东义务,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出资企业,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参股企业。全资子企业,是指公司持有100%股权的公司制企业。 控股子企业,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及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
2、50%,但通过章程、协议、董事会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 参股企业,是指公司持股50%以下,且不具备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监事是指公司派到出资企业就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责任董事、责- 2 -任监事、执行董事、董事和监事。 第二章 股权管理的机构和职责第五条 公司通过总经理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对股权管理重要事项进行决策。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股权管理牵头部门,公司各部门从各自职能出发,对出资企业行使协调、指导、管理及监督职能。 第七条 财务部门职责代表公司与总部财务部门、出资企业就股权管理进行工作联系。监管公司通过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
3、会行使出资人权利,保障公司出资形成的股权与其它股权同股、同权、同利。依据公司所持股份或出资比例行使资产收益权,收取资产收益。涉及国有资产处置或产权交易的,负责办理挂牌交易。第八条 人力资源与行政部职责负责提出出资企业机构设置方案或建议,负责出资企业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派出人员的推荐、提名、委派、考核、变更工作,明确派出人员的选派程序、管理权限和考核要求。第九条 发展规划部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股权管理的政策、法规,组织制(修)- 3 -定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第十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职责(一) 负责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二) 负责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的审计和
4、实施过程监督;负责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的效能监察。第十一条 党群工作部职责负责指导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开展党群工作,对参股企业的相关管理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负责通过职代会程序选派具有职工代表身份的董事、监事。第十二条 安全环保健康部职责负责指导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的安全环保健康工作,对参股企业的相关管理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对出资企业发生相关事故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三条生产中心职责负责指导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的生产、工艺、技术、能源、装备、固定资产、物配等管理工作,对参股企业的相关管理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第十四条 营销中心职责负责指导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的供应、营销工作,对参股企业的相关管理
5、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4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 出资企业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企业股东。第十六条 公司作为法人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制定或参与制(修)定出资企业公司章程。 (二)依据所持股份或出资比例获得资产收益,以及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三)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委派股东代表参加股东(大)会,提出相关提案。 (四)依据所持股份或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五)对出资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调研、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六)依照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增加、转让
6、、赠与或质押所持有的股份或股权。 (七)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供要求的证明文件后,查阅、复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与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八)依法分配企业破产、解散和清算后的剩余资产;(九)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 5 -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十八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影响出资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重大财务决策和重大人事决策。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
7、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六)对企业发行债券作出决议。(七)对企业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八)对企业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九)制定、修改公司章程。(十)对企业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一)审议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 公司作为法人股东,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股东代表)出席和表决。委托书应当加盖法人印章并由公司法人代表签字方可生效。第二十一条 股东代表依照公司章
8、程行使股东(大)会表- 6 -决权,审议表决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和特别决议事项。第二十二条 公司作为法人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的义务。 (二)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或股款。 (三)以其出资额或股份比例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四)不得抽回出资。(五)将持有的股份和股权进行质押的,按公司决策权限审核或者审批,并向公司作书面报告;(六)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于出资企业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第四章 出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三条 企业依法自主经营,有权拒绝任何股东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无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
9、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第二十五条 企业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开展经营活动,并根据企业的发展战略、所处的产业环境和资本环境、企业的现金流量状况等拟定企业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与亏损弥补方案、增加与减少注册- 7 -资本方案、合并分立方案和解散清算方案,由企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可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股东持有的股份或股权比例、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 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决议的合法性等进行公证。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登记法人股东的经济性质、公司名称、主营业务、注册地、注册资本、法人代表、联系方式、所持本企业股份或股权等信息;应登记自
10、然人股东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所持本企业股份或股权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企业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时间和程序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及时通告各股东。会议审议有关事项,应该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只对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事项进行决议。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记录各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内容,由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和记录员签字,并保存三十年以上。第五章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第三十条 控股子企业的管理(一)全资子企业不设股东会,由公司直接行使股东会职权,并由全资子企业履行出资人责任。(二)全资子企业可根据公司章程及企业运营规模、
11、管- 8 -理难度要求,设立董事会、监事会,也可直接委派执行董事、监事。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公司职代会选举产生。(三)控股子企业应当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四)全资子企业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一次监事会。控股子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东(大)会、两次董事会、一次监事会。会议议程、决议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有到会股东代表、董事、监事、记录员签字。(五)全资子企业召开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控股子企业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根据企业管理要求或公司章程规定起草会议议案,在会议召开前20日向公司申报,公司相
12、关职能部门审核、出具意见,获得公司批准后,书面通知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形成会议议案。涉及重大议题的需报中铝总部决策。 (六)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根据公司书面审核意见准备相关会议。股东代表、董事和监事根据公司书面审核意见参加相关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七)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未按要求制定会议议案或不按时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议案及相关资料,导致公司未完成审核流程,公司将书面通知企业撤销议- 9 -案或将表决事项更改为报告事项,同时抄报股东代表、董事、监事。 (八)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议案、记录和决议要在会议结束后20日向公司财务部门股权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和归档,公
13、司财务部门及时向总部财务部报备。第三十一条 参股企业的管理(一)参股企业应在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20日前,向公司提交会议议案及相关资料(也可通过董事和监事向公司提交)。前述日期与参股企业公司章程规定不符的,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日期执行。 (二) 参股企业不提交或不按时提交相关会议议案及资料,导致公司未完成审核流程,公司将书面通知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对相关议案作否决或弃权表决。 (三) 公司收到参股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议案,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并由公司批准后,书面通知公司股东代表、董事、监事。涉及重大议题的需报中铝总部决策。(四)股东代表、董事、监事根据公司书面通
14、知意见参加参股企业相关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六章 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的管理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定出资企业董事、监事的名额、名单,应与其他股东协商确定,并依据协议约定派出董事、监事和- 10 -经理层人员。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向出资企业提出委派或更换董事、监事人选,由公司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向中铝总部报批,获得批准后进行委派或更换。董事、监事的委派或更换方案实施后,及时向公司股权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并向总部报备。第三十四条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责任、义务。出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应依法充分行使权力,按照公司对出资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管理者选择、收益分配等议案的审核意见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资产收益目标的实现。第三十五条 股东代表、董事、监事不得以个人名义在授权范围外行使表决权。凡不按公司决定表决造成损失的,将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追究。第三十六条 公司或总部依据有关管理考核办法,对所委派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董事、监事留任、更换和奖惩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