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工厂布置与安全标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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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二十一 章 工廠佈置與安全標示,編著者:蔡永銘,21.1安全距離,選擇工廠設立位置,即會直接面臨到廠房佈置的問題 。配置作業涉及土地利用規劃、勞工保護、消防、環境保護、建築規定等。 工廠佈置時,除了考慮流程、操作、維修、安裝、景觀、未來擴建等因素外,考量安全亦相當重要,石化廠是儲存、處理各種危險物質及設施的場所,佈置應能於火災或爆炸發生時,不會使鄰近設施或週界發生危險,且對於人員暴露之潛在危險保持最小,以減少財物之損失另外廠區佈置時,應提供適當的消防進出通道和截火區域,來防止火災的擴散,因此佈置時,對於各設施間之距離,或各設施內設備間之距離,應保持適當的安全間距,安全佈置原則如下:1.依設施

2、或設備內所具之潛在危害程度,考慮其對周圍環境之危害,及在應有之安全距離。2.防止受到周圍設施或設備潛在危害波及,而必須採取之安全距離。3.發生異常時,避免成為災害引發源應有之距離。,化學品與製程單元危險性分類,類別,條 件,化學品範例,裝置單元範例,裝置單元範例,化學品範例,條 件,類別,常壓儲槽,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引火性液體閃火點定義 高閃火點儲槽:儲存內容物閃火點大於或等於65。低閃火點儲槽:儲存內容物閃火點小於65及儲槽內容物之溫度高於閃火點者。,日本高壓氣體取締法 (A)特定危害性化學工廠廠區內儲槽容量一千公秉以上者(含)a.儲藏閃火點未滿21 之可燃性液體者,為儲槽直徑(臥式儲槽

3、為儲槽之長度)乘1.8所得數值以上之距離(此距離小於儲槽高度者,應以該儲槽高度為準),但不得小於50公尺。,b.儲藏閃火點21 以上未滿70 之可燃性液體者,為儲槽直徑(臥式儲槽為儲槽之長度)乘1.6所得數值以上之距離(此距離小於儲槽高度者。應以該儲槽高度為準),但不得小於40公尺。 c.儲藏閃火點70 以上之可燃性液體者,為儲槽直徑(臥式儲槽為儲槽之長度)之數值以上距離(此距離小於儲槽高度者,應以該儲槽高度為準),但不得小於30公尺。,(B) 前項規定除外之儲槽a.儲藏閃火點未滿21 之可燃性液體者,為儲槽直徑(臥式儲槽為儲槽之長度)乘1.8所得數值以上之距離。b.儲藏閃火點21 以上未滿7

4、0 之可燃性液體者,為儲槽直徑(臥式儲槽為儲槽之長度)乘1.6所得數值以上之距離。c.儲藏閃火點70 以上之可燃性液體者,為儲槽直徑(臥式儲槽為儲槽之長度)之數值以上距離。,壓力貯槽,壓力儲槽屬於高危險性設備,儲槽應放置於火源之下風處水平式圓柱塔槽的縱軸不可直接面向辦公室、工作場所或製程單位,貯槽應與周界、加熱爐、燃燒塔、常壓貯槽及其他重要設施保持最大可能之分離。LPG、乙烷或乙烯儲槽不允許放置於含有易燃性或可燃性流體常壓貯槽之防液堤內。,冷凍貯槽,冷凍與低溫液體儲槽應位於火源的下風處,貯槽應與周界、加熱爐、燃燒塔、常壓貯槽及其他重要設施能保持最大可能之分離。LPG、乙烷或乙烯貯槽不允許放置於

5、含有易燃性或可燃性流體常壓貯槽之防液堤內。冷凍液化石油氣儲槽不能置於圍繞易燃或可燃性液體貯槽之防液堤內,亦不能置於圍繞有非冷凍液化石油氣貯槽的防液堤內。,21.2安全門的安全原則,安全門一定要設在適當的位置,不能被其他物體阻塞。 每棟建物的每一層,至少應有兩個分開的安全門,每個都應與一個安全的地方相通。門軸應為外向旋轉式,門鎖也同樣為從建物外進入裡面而設。由建物內打開安全門應該很方便,不需鎖匙的。另有一種專門為安全門設計的鎖,一旦內部有壓力加之於這類鎖時,它可以自動開啟。安全門應易於辨識,易於接近,設有指示標示告訴通往它的方向。與安全門相通的樓梯或通道,應有充足的照明,以免人們因視線不佳而摔倒

6、。安全門及通道,隨時保持暢通無阻。,樓梯的安全原則,樓梯的每梯級的寬度不能參差不齊,高度也要一樣,否則人們上下樓梯時,因習慣性按照一種固定的節奏運動,所以梯級間若有差距就會打亂這種節奏,而致員工摔倒。樓梯的扶手應設在下樓時的右手邊,高度應在75公分至100公分間,木料直徑不得小於5公分,若為金屬扶手,則其直徑至少要在3.8公分以上,扶手托架與牆壁間至少有1.2公分之空隙,每個托架間距離不能超過2.4公尺照明要充足良好。,21.3重要設備安全原則一、加熱爐,含有易燃氣、液體的製程設備與泵浦、壓縮機、排氣設備會釋出可燃蒸氣者,應離加熱爐至少15公尺。操作時超過自燃溫度(auto-ignition

7、temperature)或260(50OF)(不知自燃溫度時)的設備,則不在此限。該設備可靠近焚燒爐(furnace) ,惟應將加熱爐置於製程區之上風處及製程單元周界。距焚燒爐或其它著火源水平距離15公尺內不得有排氣口,除非其高度高於地面7.5公尺以上,水平距離在12公尺以上,方可設置。,二、照明,1.普通照明 普通由地面以上三公尺的光源,均勻照射各工作空間。2.局部普通照明 在某些位於特殊位置的作業,無法提供充足的均勻照度,就需提供直接的照明,它與相鄰的四週照明相比,光度要高一些。3.輔助照明 在精密作業及高級鉗作中,需輔助照明設備。4.緊急照明 電梯、安全門、禮堂、會議室、餐廳等公共場所出

8、口,都應裝有緊急照明系統,有獨立的電源,及可以自動啟動系統,也可以考慮使用蓄電池做為暫時電源。,工作場所之採光照明宜參考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三百十三條之規定:(1)有充份之光線。(2)光線宜均勻分佈,明暗比應適當。(3)須防止光線之刺目眩耀。(4)工作場所窗面積比率不得小於室內地面面積十分之一。(5)採光以自然採光為原則,必要時得使用窗簾或遮光物。(6)自然採光不足時,可用人工照明,21.4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相關規定,第25條 建築物之工作室,其樓地板至天花板淨高應在2.1公尺以上。第29條 工作用階梯,寬度不得小於56公分,斜度不得大於60度,梯級面深度不得小於15公分,應有適當之扶手

9、。第31條 室內工作場所,主要人行道不得小於1公尺,機械間等通道不得小於80公分,路面起算2公尺高度之範圍內,不得有障礙物,主要人行道及有關安全門、安全梯應有明顯標示 。第33條 車輛通行道寬度,應為最大車輛寬度之二倍再加一公尺,單行道則最大寬度加一公尺,車輛通行道上,並禁止放置物品。,第36條 通道傾斜應保持在30度以下,但設置樓梯者或其高度未滿二公尺而設置有扶手者,不在此限。超過15度以上即應設置踏條或防溜滑措施。有墜落之虞之場所,置備高度75公分以上堅固扶手。如用漏空格條製成,縫間隙不超過30公厘,超過時裝鐵絲網防護。而營建用8公尺以上階梯,每隔7公尺內設平台一處。第37條 主設置之固定

10、梯子,應具有堅固之構造 ,應等間隔設置踏條。踏條與牆壁間應保持16.5公分以上之淨距。應有防止梯子移位之措施。不得有防礙工作人員通行之障礙物。梯子之頂端應突出板面60公分以上。梯長連續超過6公尺時,應每隔九公尺以下設一平台,並應於距梯底2公尺以上部分,設置護籠或其他保護裝置。,第108條 高壓氣體貯存週圍2公尺內不得放置有煙火及著火性、引火性物品。第224條 高度2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份,應設有適當強度之圍欄,握把、覆蓋等防護措施。第228條 勞工於高差超過1.5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第309條 室內作業場所,除設備及自地面算起高度超過4公尺以上之空間

11、不計外,每一勞工原則上應有10立方公尺以上之空間。第310條 室內作業場所,其窗戶及其他開口部分面積,應為地板面積之二十分之一以上。第319條 男廁所便坑數,每25人設一個;便池數,每15人設一個。女用廁所之便坑數以每15人設一個為原則。另廁所與廚房及食堂應距離30公尺以上。第322條 餐廳面積,以同時進餐人數每人在1平方公尺以上為原則,通風窗之面積不得少於總面積12。,21.5危險物品分類,一、聯合國分類 (1)爆炸性物質(2)高壓氣體(含易燃及不燃氣體)(3)易燃液體(4)易燃固體(含自然及禁水性物質)(5)氧化性物質(含無機及有機過氧化物)(6)有毒物質(含傳染疾病物質)(7)輻射性物質

12、(8)腐蝕性物質(含酸、鹼等腐蝕性液體及固體)(9)其他危險物,二、美國分類,1藍色菱形,健康危險。2紅色菱形,火災危險。3黃色菱形,化學反應性危險。 4白色菱形,留供其特殊預防措施警告之用。 阿拉伯數字4-3-2-1-0指示危險程度的分級。阿拉伯數字4代表最危險,0代表無危險或極輕危險,或不需要特別注意的危險。白色菱形沒有數字,但可填入警告性的英文字母,例如W指示不可接觸水份,三、中華民國分類,我國勞委會於九十六年十月十九日修正發布危險物及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對危害物之標示有明確之規範。 危險物係指爆炸性物質、著火性物質、氧化性物質、引火性液體、可燃性氣體等 有害物係指致癌物、毒性物質、劇

13、毒物質、生殖系統致毒物、刺激物、腐蝕性物質、致敏感物、肝臟致毒物、神經系統致毒物、腎臟致毒物、造血系統致毒物及其他造成肺部、皮膚、眼、黏膜危害之物質,危險物及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一、物理性危害第一類:爆炸物 第二類:易燃氣體 第三類:易燃氣膠第四類:氧化性氣體第五類:加壓氣體 第六類:易燃液體 第七類:易燃固體,第九類:發火性液體 第十類:發火性固體第十一類:自熱物質 第十二類:禁水性物質第十三類:氧化性液體第十四類:氧化性固體第十五類:有機過氧化物第十六類:金屬腐蝕物,第八類:自反應物質,二、健康危害,第一類:急毒性物質 第二類:腐蝕/刺激皮膚物質 第三類:嚴重損傷/刺激眼睛物質第四類:呼

14、吸道過敏物質第五類:皮膚過敏物質,第七類:致癌物質 第八類:生殖毒性物質第九類: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 物質-單一暴露 第十類: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 物質重複暴露第十一類:吸入性危害物質,第六類: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21.6安全標示 一、美國危害的色彩編碼,二、工業安全標示設置準則,安全標示分類 1.禁止標示:嚴格管制有發生危險之虞之行為,如禁止煙火、禁止攀越、禁止通行等。2.警告標示:警告既存之危險或有害狀況,如高壓電、墜落、高熱、輻射等危險。 3.注意標示:提醒避免相對於人員行為而發生之危害,如當心地面、注意頭頂等。,一般說明或提示性質用者1.用途或處所之標示,如反應塔、鍋爐房、安全門、伐

15、木區、急救箱、急救站、救護車、診所、消防栓、總務室等。2.有一定順序之機具操作方法、儀表控制盤之說明、安全管理方法等之標示。3.工作場所各種行動方向、管制信號意義等說明性質標示。,安全標示圖形,1.圓形用於禁止標示 如禁止煙火、不准通行、禁止進入等均是。2.尖端向上之正三角形用於警告標示 如高壓電危險、有毒物品、輻射危險等。3.尖端向下之正三角形用於注意標示 如當心地面、注意頭部。4.正方形或長方形用於一般說明或提示性質用之標示。一般說明及提示性質如反應塔、鍋爐間、急救箱、急救站、診所、消防栓等用途或處所之標示。另有一定操作順序之機具操作方法、儀表控制盤說明、安全管理方法等之標示、工作場所各種行動方向、管制信號等說明性質之標示。,21.7物料搬運與處置,第155條 物料之搬運,應盡量利用機械以代替人力,凡40公斤以上物品,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為原則,500公斤以上物品,以機動車輛或其他機械搬運為宜,運輸路線,應妥善規劃,並作標示 第161條 雇主對於堆積於倉庫、露存場等之物料集合體之物料積垛作業,應依左列規定:1.如作業地點高差在1.5公尺以上時,應設置使從事作業之勞工能安全上下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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