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违法建设整治工作机制的建议(征求意见稿)印发你们征求意见,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实际,认真研究,提出修改建议意见并在文稿上修改,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于7月3日前文稿送回县政府办公室效能办。联系人:陈世杰电 话:7221920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违 法 建 设 整 治 工 作 机 制 的 建 议2(征 求 意 见 稿 )为进一步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有效遏制各种违法建设,促进我县“魅力山水 红军城” 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2、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县违法建设整治机制提出以下建议。一、进一步理顺违法建设监管职能(一)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设,由规划局负责监督管理,国土局等相关部门予以配合。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设,由国土局负责监督管理,规划局等相关部门配合。(二)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国有和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的排查、发现、制止和依法拆除工作,按时落实相关职能部门安排的各项查违任务。(三)工商、税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时,应当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经营场所(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手续),对利用国土、规划部门抄告的违法建设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不得办理营业执照、税务
3、登记手续。房管部门对违法建设和违法搭建的房产,不得办理出售、转让、抵押等房产登记手续,并指导、监督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区域内违法建设防控工作。(四)水、电、气等供给单位对国土、规划部门和乡镇(街道)抄告的违法建设不得提供服务,并在违法建设整治时给3予配合。(五)因整治违法建设涉及行政复议的,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二、完善违法建设查处机制(一)加强领导。由县政府成立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有关部门联合采取措施,针对出现的问题做出及时的决策。各乡镇(街道)作为整治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完善本区域违法建设预防和查处的机制,建立以一把手为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负
4、责人的查处违法建设领导责任制,并落实专人负责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确保所辖区域新增违法建设为零。国土、规划、交通、建设、房管等相关部门应在管理范围内制订巡查控管方案,明确责任人、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及重点,完善巡查日志,形成相关记录资料。(二)完善三级监督网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要整合资源,建立由部门和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组成的三级监督网络,制订巡查控管方案,实行网格化管理制度,提高巡查控管效率。按照“无缝隙、全覆盖” 的原则,将辖区分为片区网格和单元网格,片区网格以各执法中队、村(社区)为单位,单元网格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并按网格实行定人、定岗、定责,落实巡查控管方案。
5、三级监督网络各层级责任人在控管中发现有新增违法建设,应及时制止并将情况报告上一级责任人或上一级部门。(三)认真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认真按照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要求,推动风险评估工作在4违法建设整治领域的落实,帮助拆除违法建设时,有关乡镇(街道)应提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四) 有效制止新增违法建设。按照“ 发现一处,制止、拆除一处”的原 则,对 新增违法建设由各 乡镇(街道)立即制止和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理决定后报相关部门。对逾期未拆应予以帮助拆除,因特殊情况在期限内不能拆除完毕的,经县政府批准,可适当延期。在当事人自拆期限内,相关乡镇(街道)和部门应当明确专人实施跟踪监督检查,
6、实时监控,防止抢搭抢建。因违法建设发生的安全事故,乡镇(街道)应当组织力量及时进行处置,并向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对屡拆屡建或者有组织实施违法建设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建立重大违法建设联合执法机制。重大违法建设由国土、规划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处理决定,建设、城管、安监、工商、卫生、环保、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及时做好前期工作,有关乡镇(街道)应制定完备的拆违方案和预案报政法委、维稳办备案,并针对各种可
7、能出现的情况,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涉及违反土地、建设、规划、房产、电力、交通、水利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相关部门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相关乡镇(街道)。5(六)建立举报制度。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做好举报记录,及时处理举报的问题,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违法建设行为。对举报违法建设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七)建立违法建设整治培训制度。由国土、规划部门牵头举办违法建设整治的专题业务培训,原则上每季度一次。重点培训违法建设整治法规、政策和会议精神,通报违法建
8、设整治工作和案例查处情况。参加培训人员为各乡镇(街道)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成员,村支两委班子成员,村(居)民小组组长。县级相关部门在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的同时,应为培训和宣传提供必要的帮助。(八)实行拆除核实制度。违法建设拆除后,相关乡镇(街道)、部门应在三日内将结案情况及印证材料反馈给有关部门核实。(九)实行“零补偿”制度。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规、文件,在征地拆迁中,对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三、纳入县目标考核规划、国土部门应当按职责加强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监管工作的督查和指导,督查结果纳入县政府对各乡镇(街道)年度目标考核,实行奖惩挂钩。县财政应当加大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经费投入,将
9、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切实予以保证。具体办法由规划、国土等部门拟定。县政府与6各乡镇政府签订违法建设查处责任书。四、落实违法建设整治问责机制各乡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对工作不力、责任不明、措施不实、有法不依以及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和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按照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严格问责。(一)因乡镇(街道)巡查不力以致区域内违章搭建,导致全县治违工作在全市和有关部门目标考核中扣分或受到市级有关部门批评、媒体曝光的,对乡镇(街道)通报批评。(二)各乡镇(街道)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有对禁止
10、、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不力,致使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现象严重,纵容、庇护、放任本辖区范围内单位、个人实施违法建设行为等情形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问责。(三)机关工作人员有违反有关规定批准项目建设,未及时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证、认定并依法予以制止和查处等情形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予以问责。(四)问责的方式: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建议免职和责令辞职。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采用第三项、第四项方式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五)对因检举、控告、查处案件或其他方式发现的应当问责的线索,由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主管部门、监察
11、机关作出问责决定。7五、施行时间和有效期本意见自 2012年8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附件:1通江县整治违法建设奖惩办法2通江县违法建设整治培训办法3通江县查处违法建设行为问责办法(暂行)4通江县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件1:通江县整治违法建设奖惩办法为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整治工作要求,切实维护规划区内的规划建设秩序,有效发现并制止各种乱搭乱建行为,特制定规划区内整治违法建设奖惩办法。8一、目的意义违法建设直接影响我县形象,扰乱正常的土地资源管理秩序和城乡规划实施,防碍重大项目建设进度。整治违法建设是促进国土资源管理和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为有效规范我县
12、规划建设秩序,充分调动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及人民群众治违工作的积极性,形成“政府组织、部门负责、属地管理、群众参与” 的长效机制,确保我县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发现率、拆除率达到100%。二、工作要求(一)为确保我县完成市下达的城乡规划专项目标中违法建设整治目标任务,由县政府将目标任务数额具体分解到各职能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并由各职能部门、乡镇(街道)与县政府签订违法建设查处目标责任书,目督办分季度对所下达的整治工作任务予以考核。(二)各乡镇(街道)成立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确定专人落实查处违法建设相关工作;由领导小组与所辖的
13、村(社区)签订整治违法建设责任书,明确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及奖惩措施。(三)村(社区)把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作为农村四大基础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全面落实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落实整治违法建设工作日9常巡查、发现、拆除、上报等任务。三、奖惩措施(一)落实工作经费和奖励资金。由财政局每年落实 400 万元作为年度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经费、拆违补贴和奖励资金。其中,工作经费300 万元,相关乡镇、村(社区)100万元,规划部门100万元,国土部门100万元,每拆除10元/平方米标准予以补贴;100 万元用于工作经费奖励。每年一季度由县财政向乡镇、村(社区)、规划、
14、国土部门拨付工作经费的50%,年终按年度拆违任务完成情况经考核后,兑现剩余部分或因受惩扣除外的工作经费。(二)建立奖励机制。1为充分调动乡镇(街道)、村(社区)整治违法建设工作的积极性,对全年无新增违法建设出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经公示无异议后,分别奖励工作经费20000 元和5000 元。2为激发群众参与制止违法建设的积极性,对举报人举报的乱搭乱建,经核查属实的可给予适当奖励。3对新增违法建设及时发现并拆除的,经目督办确认后,按10 元/平方米的标 准对各乡镇(街道)予以经费补贴。(三)实行惩罚制度。1治违工作责任制未落实,未明确机构和分管领导及具体负责人的,扣减乡镇(街道)、相关部
15、门工作经费10000 元。102未制定治违工作计划及考核奖惩办法的,扣减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工作经费10000 元。3未与所辖村(社区)签订本村(社区)目标责任书的,每起扣减乡镇(街道)工作经费5000 元。4未落实乡镇(街道)、村组专人每日巡查和记录的,每起扣减乡镇(街道)工作经费5000 元。5由群众举报到相关部门,或由规划、国土等执法部门发现的新增违法建设的,每起扣减乡镇(街道)工作经费1000 元。6新增的违法建设,从发现之日起3 日内由乡镇(街道)自行组织拆除的不予追究,3 日内乡镇(街道)仍未拆除,而由县政府组织拆除的,每起扣减乡镇(街道)工作经费2000 元,且拆除时不再享受新增违法建设拆除经费补贴(若产生其他费用,则追补扣减相应费用)。7对制止新增违法建设不力,造成新增违法建设已成事实或群体性违法修建,由县政府或其他相关部门下发整改通知的,按每户追扣乡镇(街道)工作经费3000 元,且拆除时不再享受新增违法建设拆除经费补贴。8未按时上报新增违法建设零报告表、拆除违法建设月报告表及违法建设整治情况等相关资料的,每次扣减乡镇(街道)工作经费5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