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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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印发湖南科技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的通知校属各单位:湖南科技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已经学校审定,现予下发,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湖 南 科 技 大 学 文 件 大 学 文 件科大政发201082 号 2湖南科技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 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校风,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知识、能力、素质有机统一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特修订本规定。第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

2、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第三条 学生应当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使自己成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第二章 入学、注册第四条 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内到校报到、 ,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应提交报告并附所在街道(乡镇)证明,事先向新生所属学院请假,

3、学院报学生工作处(部)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3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政治、文化、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注册,取得湖南科技大学学籍。对经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入学各环节中有徇私舞弊情况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同意,报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

4、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随下一级新生到学校招生办公室办理入学手续,招生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务处、财务处。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在正式上课前三天内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加盖注册印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一)已被退学或被开除学籍者。(二)休学后没有办理复学手续者。(三)未按学校规定缴费者。第八条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的学生,应事先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限不超过两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才能注册。4第九条

5、未请假而逾期未注册者,所缺课程按旷课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退学处理。第三章 学制与修读年限第十条 本科学制按专业不同分别为四年制或五年制。第十一条 学生最短学习年限为该专业学制,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为该专业学制外延长两年。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按退学处理。第十二条 学习年限超过学制但仍在学校允许修业年限内的在校学习者,需按规定另行交纳延长学习年限的有关费用,并按第二章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第四章 课程、学分第十三条 学校设置的各类课程和各教学环节均设定一定的学分,其学分数均以培养方案为依据。学生必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方能毕业。第十四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类。

6、必修课程主要由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组成;选修课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第十五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在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中,学校确定课程教学 16 学时为 1 学分,体育课、讲座课,30 学时为 1 学分,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实践教学环节,一周或 30 学时为 1 学分。第五章 课程考核、成绩记载5第十六条 学生所修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成绩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但可以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经考核成绩合格,获得学分。第十七条 课程(含实习等教学环节)考核方式分为两类:考试和考查。考试课程的成绩由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按一定比例综合计算

7、。平时成绩的确定以各阶段检查结果为依据,平时成绩占课程成绩的比例为 10%30%,考试成绩占 70%90%;课程考试可采用开卷、闭卷、口试、笔试等方式。考查课程成绩根据平时作业、论文、随堂考查、实验、实际操作等综合确定。第十八条 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课程结束考试卷面成绩少于 55 分者,不能参加该课程总成绩评定,并不能取得学分;考查课程按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前,任课教师应审查修读课程学生的考核资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生本门课程的考核资格,并在提交成绩时作出标识,成绩以零分计。(一)缺交作业(含实验报告)累计达全学期作业总量1/3

8、者,登记成绩时须注明“缺作业”字样。(二)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本门课程学时数 1/3 者,登记成绩时须注明“旷课”字样。(三) 含实验的课程,实验不合格者,登记成绩时须注明“实验不合格”字样。第二十条 按规定办理了书面缓考审批手续的学生,其缓考课程成绩记录为“缓考” ;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6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即为旷考,旷考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为“旷考” 。第二十一条 考核时,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独立完成答卷,严禁舞弊。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 ,并依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分。第二十二条 身体不适于进行常规体育项目锻炼者,经校医院证明,体育学

9、院同意,可转修保健课。保健课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及学分。第二十三条 课程的考试成绩评定后,由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一周内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打印输出,经任课教师签字并提交任课教师所在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签字后报教务处存档。已评阅的试卷由任课教师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保存备查。学生如对评分有疑问,可按相关规定申请查分。第二十四条 每学期结束后 10 日内,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将学生本期学习成绩通知学生家长。第二十五条 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该课程学分,同时用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为:成 绩 成绩等级 绩点90-100 A 4.0优85-89 A- 3.7

10、82-84 B+ 3.378-81 B 3.0良75-77 B- 2.771-74 C+ 2.3中66-70 C 2.0762-65 C- 1.5及格 60-61 D 1.0不及格 60 分以下 F 0平均学分绩点的具体计算方法为: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绩点学分数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的学分绩之和所修课程的学分数之和第二十六条 平均学分绩按学期计算为学期平均学分绩;按学年计算为学年平均学分绩;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计算为累计平均学分绩;按入学后至毕业计算为毕业平均学分绩。第二十七条 平均学分绩应作为学生学习的质与量的重要指标,是选拔优秀学生和评定奖学金的重要依据。第六章 重修与缓考第二十八条 学

11、生重修课程,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安排,并通知任课教师,同时报教务处备案。重修方式,学生可随低年级听课、自修或参加学校组织的重修,但其课程学时应与原计划学时相当,重修成绩由重修考试成绩确定。重修者要按学校规定交纳重修费。第二十九条 全校性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重修,也可另选,但学生必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公共选修课学分。第三十条 四年制学生在第七、八学期(五年制为第九、十学期)所修读的课程,教务处将在第八学期(五年制在第十学期)安排一次重修考试。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8必须在考前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通过后方能生效。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缓

12、考申请一律无效,学生缓考情况由学院教务办公室在开考前录入教务管理系统。缓考课程考试和重修考试同时进行,并交纳重修费。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二条 转专业必须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统一规划,择优办理。第三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校内转专业:(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校内其他专业学习者。(二)学生确有某种特长,经考核证实,转专业之后有利于发挥所长者。(三)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转专业申请:(一)

13、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者。(二)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者。(三)申请跨大类转专业(文、理科之间不能互转,音、体、美专业之间及音、体、美专业与文、理科专业之间不能互转)者。(四)在校期间尚有所修公共基础课不及格者。(五)正在休学、保留学籍、应予退学者。(六)入学不满一学期者。9(七)无正当理由者。第三十五条 二年级学生转专业,如转入转出专业已修课程相差较大,原则上编入一年级学习。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每学期集中办理一次,具体程序如下:(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每学期第一周向转出、转入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二)学生在本学院领取转专业审批表格,由教务办公室提供所修课程成绩并加盖公章。(三)教务处

14、教务科、转出及转入学院对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四)学生工作处(部) 、财务处、教务处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复审后,报校领导审批。(五)审批通过的学生名单,由教务处在每学期开学第二周通知各相关单位,学生凭转专业批复到转出、转入学院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学生原来获得的必修课程学分与选修课程学分,当转出转入专业课程名称相同且转出专业课程学分等于或大于转入专业课程学分时,可承认其学分。第三十八条 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第三十九条 在转专业手续的办理过程中,学生必须

15、遵守学习纪律,安心在原班级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处理。10第四十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预科、委托培养(含联合培养) 、降分录取及民办学校的学生。(四)应予退学者。(五)受留校察看处分其察看期未满者。(六)其他无正当理由者。第四十二条 转学手续办理。学校受理学生转学手续的时间,一般为省教育厅规定的受理转学手续时间的前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一)学生转入我校,应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原始录取表(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 、学习成绩单、学生表现鉴定书、学校指定医疗单位健康诊断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拟转入学院、财务处、学生工作处(部) 、教务处同意后,报主管教学校长审批;并在转出学校将学生转学材料报湖南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获得批复后,方可办理入学报到手续。(二)学生转出我校,应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拟转出学院、财务处、学生工作处(部) 、教务处同意后,报主管教学校长审批;在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由我校将学生转学材料报湖南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获得批复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三)学生跨省转学,还须分别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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