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附件 1北仑区审计局综合工作考核评分细则序号考核项目 考核依据及办法一精神文明建设(30%)1.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市局、区级综合性先进表彰或荣誉称号的(人民满意公务员、优秀共产党员、 劳模等),分别加 16、12、8、6、4 分,单项先进减半计分。获区级部门单项先进的加 2 分。相关部门分配名额的加 1 分。参与人员视情加分。2.获得省厅、市局内部审计业务考核一等奖分别加 8 分、5 分;二等奖分别加 5 分、3 分。3.在区直机关党建目标管理综合考评中被加分且能够界定的,每加 1 分所属科室加 5 分,个人加分按工作量大小分配。4.代表局机关参加省(厅)级、市局(
2、区级)机关检查、 评比和 竞赛活动的,每次加 2 分。 获得前三名和优秀奖的,省( 厅)级分别再加 8、6、4、2 分,市局(区级)分别再加 4、3、2、1 分。5.积极参加局机关组织的各项活动。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培训或培训期间被培训机构通报批评的,每人次扣 2 分;各类考试违纪的,每人次扣 2 分;无特殊理由不参加局里组织的各类会议、公益活动或上级组织的各种讲座、报告会、展览活动等,且未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每人次扣 0.5 分;会议无故迟到早退的,每人次扣 0.5 分。双休日或晚上等业余时间参加上级组- 2 -精神文明建设(30%)织各类活动半天加 1 分(凭办公室记录),依此类推。6.自觉
3、遵守 AB 岗工作制、首问责任制、限 时办结制等机关效能建设制度。抽查中发现未执行 AB 岗工作制、首问责 任制、限时办结制等机关效能建设制度,每发现一次扣 0.5 分,由于自身原因被服务对象投诉的扣 2 分,性 质严重的扣 4 分,被上级机关查实,情节严重的,发现 一次扣 5 分。7.自觉执行请假制度,抽查中发现有未办理请假手续迟到早退,每人(次)扣 0.5 分;抽查中无故不在岗位且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每发现一人次按旷工处理,并扣 1 分。8.自觉遵守卫生制度,卫生检查办公室脏乱,每发现一次扣 0.5 分。9.自觉遵守保密制度,发现泄密一次扣 2 分,性质严重的扣 5 分。10.未完成年度公务
4、员培训、党员作业、理论文章、组织生活制度等工作任务的,每人次扣 2 分。11.未完成年度局党组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的,每人次扣 2 分。12.在局本级的各类检查中被通报的,每项扣 2 分。13. 凡个人发生违反“八不准” 纪律、 “四条禁令” 、保密规定,被上级查实和处理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考核资格。14.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其他加减分内容,经- 3 -精神文明建设(30%)小组讨论后予以适当加减分。同一事项按最高分值加(扣)分,不得重复加(扣)分。二工作经验和制度创新(25%)1.总结提炼的局本级工作经验、制度创新,被审计署、省委省政府肯定并发文在全国、全省推广的,每项加 50 分。2.总
5、结提炼的局本级工作经验、制度创新,被省厅、市委市政府肯定并发文在全省、全市推广的,每项加 20 分。3.总结提炼的局本级工作经验、制度创新,被区委区政府肯定并发文在全区推广的,每项加 10 分。三审计科研工作(25%)1.主持或承担省审计厅等省级有关部门下达的重点课题,每 项加 20 分。2.主持或承担省审计厅一般课题,每项加 15 分。3.主持或承担市局科研重点课题和市、区一般课题立项并上报材料的,每项分别加 10 分、5 分。课题加分以结题为标准。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立项的,另加 5 分。若与外单位合作承担的课题,具体参与人员得分根据承担工作量大小,由局考核领导小组核定。- 4 -四承担其他
6、工作(20%)1.抽调人员协助审计署、省厅和市局工作,每人每天加 0.2 分,抽调列入省厅计算机专家库的人员每人每天加 0.3 分,1 年加 40 分。2.抽调参加区委、区政府和其他部门组织的巡查、检查等有关工作,半个月以内的,加 0.5 分;半个月以上的,加 1 分;年度加分最高不超过 4 分。- 5 -附件 2-1:北仑区审计局审计业务考核评分细则类别 基础分 序号 考核项目考核依据及办法1 项目进度审计组未按计划进度要求实施审计项目,在进度管理各环节(现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超出规定完成时间的,单项扣 2 分。一、 审计质量(40%)全年按时保质完成局年度下达的审计工作任务,
7、得 15 分。2 审计规范性每个项目按百分制进行考核,在上一年度局组织的审计项目质量检查中,得分 90 分以上合格,90-80 分基本合格,80 分以下不合格。一个基本合格项目扣 4 分,不合格项目扣完该项目基本分为止。53 审计统计各审计组长(或主审)未按规定时间填报计划统计报表,且无正当理由的,每延迟一次扣 2 分。审计署、省审计厅、市局统计数据质量核查中发现数据有错误或是填报不完整的,每个项目扣 5分。审计质量(40%)20 4 促进 各审计组应严格执行- 6 -整改 审计整改事项挂销号制度。未按规定要求在局整改管理系统进行整改事项登记挂号和销号的,每个项目扣 1 分。对依法出具审计决定
8、作出实质性处理处罚的问题,整改率不足 100%的,无正当理由的,每个项目扣 2 分;对审计报告反映的其他问题,整改率不足90%的,无正当理由的,每个项目扣 1 分。整改期满后未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在整改跟踪抽查中发现反映已整改的事项,实际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每一个问题扣 0.5 分。类别 序号 考核项目考核依据及办法1 报告采用1.被市局向市(局向区)人大常委会作的审计工作报告采用的(被引用的案例,必须详细表述事件发生的时间、来龙去脉及结果等信息),每个案例得 10 分(3 分)。基本情况中提及或汇总数据中包含等不加分。- 7 -2.上报市局的反映区本级的事例,被市局同步审计综合报告采用
9、的,每项得 5 分。2 其他审计成果提炼通过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及审计机关门户网站或其他公开发行媒体,对审计结果进行公告,每项加 2 分。二、 审计成效(60%)3处理处罚审计查出违规金额按照审计情况统计报表口径进行统计。应上交财政收入按照审计决定书和实际执行情况确定。单位上交财政收入 100 万元(含)以上得 1 分,最高得 10 分。以被 审计单位上缴财政书面材料和审计决定为准,若有上缴书面材料,无审计决定书,减半得分。 (由本单位为主实施的项目逐个按实计分;协审单位实施的决算项目和跟踪项目加分基数按年度所有项目汇总计算,按核减额的 50%计分)。审计成效(60%) 4大要案查处移送的大要案
10、线索在考核年度被查处追究责任的, 给予加分。1.加分依据:(1)被追究责任事项必须要有相应的审计移送处理书作为依据。如审计报告、审计要情等被领导批示后转相关职能部门查处的,也可加分,但应提供相关批示材料。(2)责任追究的认定依据为司法机关的判决书, 纪检监察机关、监察委员会、任免- 9 -审计成效(60%)大要案查处大要案查处机关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材料。(3)查处结果中同一人既有党纪政纪处分,又有刑事处分的,只按处分结果中的最高分计算。(4)人员级别认定依据为任免机关的证明材料,无证明材料的不予加分。2.加分标准:(1)追究处级以上级别人员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每人
11、加 40 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记大 过、降 级、撤职的,每人加 30 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的,每人加 20 分。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每人加 50 分;判处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每人加 30分。(2)追究处级人员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每人加 30 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记大过、降 级、撤职的,每人加 20 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每人加 10 分。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处管制、拘役、有- 10 -审计成效(60%)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每人加 40 分;判处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每人加 20分。(3)追究
12、处级以下级别人员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每人加 20 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记大过、降 级、撤职的,每人加 10 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每人加 5 分。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每人加 30 分;判处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每人加 10分。(4)追究其他人员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每人加 5 分。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每人加 10 分;判处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每人加 5分。5审计结果被区级以上主要领导批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独加分:(一)直接上报的审计结果被中央和国家领导人批示肯定的,
13、正职每条得 70 分,副职每条得 60 分。2 位及以上正、副职领- 11 -审计成效(60%)审计成效(60%)领导批示领导批示导批示的,另加 30 分。(二)直接上报的审计结果被省部级正职领导批示肯定的每条得 50 分,副职每条得 40 分。2 位及以上正、副职领导批示的,另加 20 分。(三)直接上报的审计结果被市级主要领导批示肯定的每条得 30 分,副职每条得15 分。2 位及以上正、副职领导批示的,另加 10 分。(四)审计结果被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肯定的(不包括专报和专报批示)每条得 5 分,副 职每条得 2 分。2 位及以上正、副职领导批示的,另加 2 分。领导批示如只有类似“请*阅并办理或阅研”的得分减半,只签名的不得分。综合多个项目情况反映的,发挥主要作用的审计组按所得分值的 60%计算得分,其他审计组按所得分值的 40%计算得分。相同内容的材料向不同层级反映的,按最高层级计算得分。审计6政策对审计中发现的制约改革发展的、陈旧过时的政策法规,提出有价值的审计建议,推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废改立的,给予加分。1.加分依据:(1)政策或法规“废改立 ”的时间必须在考核年度内。(2)必须报送起草单位提供的根据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