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doc.doc

上传人:创****公 文档编号:3448303 上传时间:2019-05-30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5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梧州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doc.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梧州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doc.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梧州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doc.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梧州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doc.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梧州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doc.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梧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件梧政办发2014 140 号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梧州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 3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 年 9 月 29 日梧州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社会救助制度,规范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根据民政部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0213 号)

2、、关于规范我区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民发 201349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对本市城乡居民家庭在申请住房保障、医疗、教育、就业等相关救助时进行的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实际生活状况符合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第四条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未成年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与抚养、扶养义务人未共同生活的,视同共同生活。 在读的大中专学生,户口已迁出但仍由其家庭供养的,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3、 第五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遵循下列原则:(一)属地、动态管理。 (二)低收入标准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公开、公平、公正。(四)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保障、就业援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等救助制度相衔接。第六条 市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核定、管理和服务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收入家庭的申请、审核、入户调查、管理和服务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的委托,可以承担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日常服务工作

4、。第七条 市、县(市、区)政府发展改革、公安、住房管理、人社、海事、金融、税务、工商、农机、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参与、配合、协助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定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采取调配、招聘等形式,配备必要工作人员。第二章 认定标准第九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市、县(市)政府按照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年度城市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40%至 50%范围内确定;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在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会同自治区统计局核定的当地上年度农

5、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 40%至 50%范围内确定。第十条 市级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市政府制定;县(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县(市)政府制定,并报市政府备案。第十一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第二季度由市、县(市)政府公布当年度的标准。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乡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第三章 认定范围第十三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范围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连续 6 个月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

6、收入等。家庭成员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以及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一)工薪性收入:指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二)经营性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包括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

7、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包括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四)转移性收入:指无须付出任何对应物而获得的收入,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生活补助、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继承性所得、赠与所得和偶然所得等。(五)经认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第十四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一)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抚恤及特殊照顾待遇。包括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伤残抚恤金、优待金、

8、护理费、保健费等。(二)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包括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奖学金、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等。(三)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给予的有特定用途的非生活补助资金。包括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公(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在校学生获得的助学金、困难补助,医疗救助补助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住房公积金,60 岁以上老年人领取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廉租住房补贴,临时性补贴,高龄老人津贴,慰问款物等。(四)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不计入家庭收

9、入的项目。第十五条 申请人家庭及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一)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普通摩托车、燃油助力车除外)、大型农机具和船舶的。(二)3 年内购买钢琴、高级电视、高级手机等高档电器和非生活必需品的。(三)3 年内购买商品房或建房用地和自建房(因拆迁或棚户区改造等购置经济适用房的除外)以及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四)拥有两套及两套以上住房并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2 倍以上的。(五)家庭人均货币财产折合成现金数额超过当地城乡低收入标准 15 倍的。货币财产包括:家庭存款、有价证券、股票、期货、债权、投资、商业保险、公司

10、或企业个人名下注册资金等。(六)家庭成员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就学的。(七)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劳务的。(八)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九)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十)购买饲养高级观赏性宠物,或经常出入高档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十一)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从事生产劳动的。(十二)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故意放弃财产所有权,或故意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十三)为获取城乡低收入家庭资格,故意拆分(合并)户口;拒绝配合家庭收

11、入调查或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的。(十四)经地方政府认定的其他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情形。第十六条 对工薪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以下规定执行: 对在职人员收入的核定,由其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以申请之日当月前连续 6 个月的平均月收入计算。对连续 6 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在职人员,按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对兼职收入等其他劳动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根据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评估确定。 对在就业年龄段内且具有劳动能力,从事非固定职业及外出务工的人员实际收入一时难以核实的,按不低于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12、。 第十七条 对经营性净收入,由个体经营、私营企业者和种植(养殖)者诚信申报,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通过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八条 对财产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利息收入、集体分配收入、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投资受益,由申请人家庭诚信申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通过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评估确定。 (二)知识产权收入、出租和出售房屋、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等资产的收入,按照租赁、买卖等合同核定收入,合同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评估确定。征地拆迁补偿和劳动力安置补偿收入凭拆迁协议及补偿金领取证明予以认定。 第十九条 对转移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以

13、下规定执行: (一)养老金和离退休金。凭本人养老金和离退休金领取存折予以认定。 (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凭本人失业证予以认定。(三)遗属补助费。通过银行发放的,凭领取存折予以认定;未通过银行发放的,凭单位开具的遗属补助费证明予以认定。 (四)赔偿收入、捐赠收入、遗产收入。凭人民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协议、公证书等证明文书予以认定。 (五)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费。凭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文件以及领取证明资料予以认定。 (六)提取住房公积金。凭公积金查询存折予以认定。(七)继承收入。继承房产不列入收入,除此外的其他继承收入由申请人诚信申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通过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评估确定

14、。(八)接受馈赠收入。由被调查人诚信申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通过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评估确定。第四章 认定程序第二十条 城乡居民家庭在申请住房保障、医疗、教育、就业等相关救助时,应当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情况等证明材料,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书面申请。第二十一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办理程序:(一)个人申请。申请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行属地管理,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委托人(村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并由申请人填写梧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梧州市低收入家庭经

15、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并提供如下材料:1书面申请材料;2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含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4家庭财产状况证明(含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5根据需要提供婚姻状况、失业、求职登记、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伤残、退休等其他证明材料;6地方政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对家庭成员户籍分离的,应同时提交非户籍地家庭成员的相关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经办机构应当场或在 3 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梧州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是申请人同意授予民政、公安、住房管理、人社、海事、金融、税务、工商、农机、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单

16、位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权力的书面凭证。(二)街道(乡镇)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通过书面审核、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和财产入户调查核实,对申请家庭的所有成员至少最近 6 个月的收入、财产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5 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申请人填写的梧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和其它资料一同上报县(市、区)相关社会救助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将相关资料退还申请人并告知理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

17、府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工作。(三)委托核对认定。县(市、区)社会救助主管部门在收到街道办(乡镇)上报的材料后,应对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是否符合救助条件进行复审,对复审符合救助条件的,方可委托本级民政部门进行核对认定,并出具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2街道办(乡镇)入户核查表;3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4当地民政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四)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对认定。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相关社会救助主管部门提供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与公安、住房管理、人社、海事、金融、税务、工商、农机、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单位,对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船舶、存款、证券、个体经营、农机补贴、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需到本县(市、区)外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的,可以委托上级或外地民政部门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资料库 > 规章制度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