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摘 要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作用重大。它有利于夯实新农村建设的物质基础,有利于增强新农村建设的组织力量,有利于增强新农村建设的“造血”功能,有利于新农村建设做到“以农民为本”。 关键词 农民专业合作社 新农村建设 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2007 年 7 月 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从合作社的成立、运作到扶持政策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范,必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
2、社的大发展。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中作用重大,本文对此略作探讨。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促进生产发展,推动农民增收,有利于夯实新农村建设的物质基础 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是发展生产。只有生产发展了,农村生产力得到较快增长,农民增收才有保证,新农村建设才具备坚实的物质基础。现阶段,我国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就是促进生产发展,保证农民持续增收。促进生产发展的途径很多,如发展现代农业、调整农业结构、促进非农产业发展及转移农村劳动力等,其中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是一个较好途径。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推动农业生产逐步走上以市场为导向的市场化道路。一是缓解小生产规模与大市场的矛盾。由于农村家庭联
3、产承包责任制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国情,我国农业一直指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独立的生产经营活动,一个个家庭就是一个灵活的、独立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农业生产结构呈一种分散的、规模非常小“原子化结构”状态。而当代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使得农业生产面对的市场又非常大,不仅包括国内市场,更要面对国际市场。这种“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导致农业生产者很难把握市场信息、难于跟上市场节奏,“如同大海里行使的一叶小舟”,加之集约化程度低、生产规模小,随时面临较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二是缓解小生产方式与大市场的矛盾。我国农业很大程度上还保留着小农经济成分,是一种市场经济与自然经济的混合体。农民既是农产品的市场提供者,需要以
4、销定产,在市场上用合理的价格卖出自己的产品,这属于市场经济的一面。农民又是农产品的实际消费者,在扣除自己需要消费的部分农产品后才销售产品,加上生产规模小、农产品商品率不高、农业市场化程度不深,农民收入难于持续增长。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方面能够做大农产品市场销售规模,通过成员间的相互合作,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起来,共同面对市场,也就是把千家万户的小生产者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对接起来,形成规模,形成合力,缓解小的规模与大的市场的矛盾;另一方面,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把农业生产的各个相关环节,包括资金、技术、培训等组织起来进行市场化运作,使农业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标准化、
5、专业化,使农业逐步改变小生产方式走向现代化专业合作之路。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有利于改变现有农业分配格局,使收入分配向农民倾斜。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生产的采购环节统一集中采购农用生产资料,在生产过程中提供统一服务,可以节约生产成本,提高效率;在农产品的销售环节统一面对市场,减少中间环节,增强农民在市场竞争中的要价能力,把原来由流通领域的利润截留给了农民,在同等销售规模下增加农民收入。山东省首批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验证明,合作社可以让农民收入增加 10%到 30%。另一方面,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和成熟,农业专业化、规模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延长农产品产业链,提高农产品
6、附加值,为农民今后的持续增收增添新的增长点和空间。因此,在新农村建设中,要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利用它促进生产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作用,不断夯实新农村建设的物质基础。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提高农业和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有效平台,有利于提高新农村建设的组织力量 我国农业小而散的生产方式导致的结果就是农业和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较低。据估计,我国目前参加各种合作组织的农户仅占全国农户总数的 2.5左右,与一些发达国家 80以上的农户都是合作社社员,每个农户平均要参加 4 5 个合作社的情况相比,有着天壤之别。农业组织化程度低使农业很难走向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农业发展只能停留在“口头上”,农民 “一
7、盘散沙”的分散现状不仅使农民的弱势地位很难改变,更严重的是容易导致农村基层组织号召力减弱,导致村内宗族势力、农村黑恶势力抬头。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是新农村建设战略中的一个重要目标。只有农业与农民的组织力增强了,农业小生产的局面才有可能改变,农民的弱势地位才有可能改观,才能更好地对接党的新农村建设的政策方针,新农村建设才能更好发挥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取得更大实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今后提高农业和农民组织力的平台,它有着更多的组织优势。从目前能够提高农民组织力的类型看,除传统的村民委员会等体制内组织和新农村建设中村民理事会等农民自治性组织外,主要是载体是各类新兴合作经济组织。在这些新兴合作经济
8、组织中,有的是行政手段为主推动的,如各类协会等,农民参与积极性不太高,有的在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龙头企业,农民在这种经济组织中没有平等地位,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参与的积极性也不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优势主要有:一是有法律作保障。相比其他各类经济合作组织,真正有立法保障的唯有农民专业合作社。二是有利益机制作联结。农民专业合作社把单一的农民个体组织成一定的具有共同理念、统一行为的经济整体,通过比农民个体更优的技术和条件,把农村的优势资源,如资金、特有技术、专业人才、土地等要素按市场需要集中于一体,提高合作社经济效益,为参与合作社的农民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从而吸引农民参加。这不是行政作用的结果,而是
9、以利益机制把农民联结起来,这种联结更有聚集力,更加持久。在新农村建设中,我们要积极利用这个优势,逐步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通过农民的组织化不断增加新农村建设组织力量。 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以工哺农、以城带乡”的方针提供了一个有效载体,有利于增强新农村建设“造血”功能 农业作为弱质产业,世界各国主要做法都是政府加强对其支持与保护。面对多年积累下来的矛盾与问题,中央近几年相继出台了许多扶持政策和措施,提出了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思路和“多予、少取、放活”和“以工哺农、以城带乡”的方针,力争让更多的工业积累反哺农业、用城市的资源带动农村发展,逐步解决“三农”问题。当前,对政府支持“三农”应偏重于“输
10、血”还是“造血”有不同观点。农民习惯喜欢“输血”型,如对农民的“直补”,把资金直接发放到自己手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不少基层干部则偏重于“造血”型,认为一家一户每年的区区几百元的“直补”款解决不了大问题,如果发到乡镇政府进行统筹使用,则每年能集中资金办几件大事,几年下来就农村的基本建设就会大变样,但农民对这种方式农民不太放心,担心资金用不到自己身上。 笔者认为,如果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支持“三农”的载体之一,这种争议就会减少,而且偏重于增强“造血”功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
11、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这显然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以工哺农、以城带乡”提供一个有效的新载体。从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可以看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质是农民自己的组织,是自愿合作关系,政府加强对合作社的扶持,实质就是支持农业、补助农民。而这些支持措施不同于对农民的“直补”,它更侧重于增强“造血”功能。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引导与扶植,目的是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推动农业规模化、市场化、集约化经营,提升农业竞争力,让农民获得到更好的服务和更多的利益,进一步增强农村经济自我发展、自主发展的潜力。在新农村建设中,一定要
12、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以工哺农、以城带乡”的载体进行扶持,不断探索和完善“以工哺农、以城带乡”机制,增强新农村建设的“造血”功能。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有效反映农民诉求、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新农村建设做到“以农民为本” 新农村建设的最终目标是增加农民福利,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坚持“以农民为本”的理念。“以农民为本”就是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听取农民的意见建议,真正了解并满足农民的需要和愿望。当前,许多社会阶层都有自身的利益代言人,但庞大的农民却始终没有自身利益的代言人,农民利益时常被侵犯,正常要求得不到满足,农民利益缺乏正常的表达途径和机制。政府对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所盼
13、、所需和所求,了解不深、把握不透,导致新农村建设中常常出现不是“雪中送炭”而是“锦上添花”的“形式主义”的东西,农民意愿与政府行为常有冲突。 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有效反映农民诉求、保护农民利益,体现“以农民为本”的精神。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反映农民诉求的途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种“一人一票”原则充分体现了合作经济组织中的以劳动联合为主,劳动雇佣资本的精髓,体现
14、了民主管理的理念,农民的利益诉求能够得到及时反映。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尊重农民意愿。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了“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农民是最讲实惠的,要让农民自愿入社必然要让入社的农民获得比不入社农民更多的好处,对他们才有吸引力。农民专业合作社恰恰通过对内为会员服务,对外与政府部门、经济组织联络协调,不仅能发挥组织优势,而且按交易额进行分配,能取得单家独户而无法取得的经济利益。同时,还从法律上保证了农民的“退社自由”,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让农民放心。三是合作社能够有效保护农民利益。法律规定合作社“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明确了合作社的章程及操作
15、要求。章程由全体社员大会民主讨论而产生的,所有社员的行为受章程的规范和制约,并对社员代表大会职责,理事会、监事会职责以及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分配制度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可以规范每个社员的行为,把他们的利益、权利、职责、义务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有效改变了以前的在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经济合作组织的行为不规范、被少数人利用和控制、农民权利得不到体现、农民的利益得不到保护等现象。当然,以上所说的反映农民诉求、尊重农民意愿和保护农民利益主要是针对合作社本身而言的。在新农村建设中,我们也可以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个中间组织和农民打交道,了解农民对新农村建设的诉求和意愿,保护农民利益,使新农村建设真正做到“以农民为本”。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N.中国法制出版社。 2、洪德良,熊文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点难点剖析J. 求实 2006(9 )。 3、洪德良,熊文辉.以人为本:新农村建设必须关注农民视觉J. 江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