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外货物买卖合同(CFR 或 CIF 条款)买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卖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买方和卖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原则上,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双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全面履行:第一条 标的物品名、规格、数量及 单价品名: 。规格: 。数量: 。单价: 。第二条 合同总值:(大写) 。第三条 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第四条 装运港 。第五条 目的港 。第六条 装运期分运: 。转运: 。第七条 包装所供货物必须由卖方妥善包装,适合远洋及长途陆路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不至由上述原因受 损,使之完好安全到达
2、安装或建筑工地。任何由于包装不善所致任何损失均由卖方负担。第八条 唛头卖方必须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一包装箱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毛重、 净重、提吊位置、“此端向上”、“小心轻放”、“保持干燥 ”等字样及下列唛头: 。第九条 保险在CIF条款下:由卖方出资按 %发票金额投保。在CFR条款下:装运后由买方投保。第十条 付款条件1.买方在装运期前 天,通过 银行开立由买方支付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 %,计 。 该信用证在 银行收到下列单证并核对无误后承付(在分运情况下,则按分运比例承付)。a.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份副本,注明 “运费已付”、空白抬头、空白背书、
3、已通知到货口岸 运输公司。b.商业发票一式 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 唛头。c.装箱单一式 份,注明每包货物数量、毛重和净重。d.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字的品质证明书一式 份。e.已交付全套技术文件的确认书一式 份。f.装运后即刻发给买方的已装运通知电报/电传副本 份。g.在CIF条款下:全套按发票金额 %投保 的保险费。2.卖方在装运后 天内,须航空邮寄三套上述文件(f除外),一份寄给买方,两份寄目的港 运输公司。3.银行在收到合同中规定的、由双方签署的验收证明后,在 天内,承付合同金额的百分之 ,金额为 。4.买方在付款时,有权按合同第十五、十八条 规 定扣除应由卖方支付的延期罚款金额
4、。5.所有发生在买方国境内的银行费用应由 方承担。所有发生在买方国境外的银行费用应由 方承担。第十一条 装运条件1.卖方必须在装运前 天向买方通知预订的船只及其运输路线,供买方确认。2.卖方必须在装运前 天通知买方预计发货时间、合同号、发票金额、 发运件数及每件的重量和尺码。3.卖方必须在装船完毕后 小时内,以电报电传方式向买方通知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船名和启运日期。4.如果任一单件货物的重量达到或超过 吨,长 米,宽 米,高 米,卖方须在装船期前 天向买方提供 份详细包装图纸,注明详细的尺码和重量,以便买方安排内陆运输。5.在CFR条款下:如果由于卖方未及时按本条第3款执行,以致
5、买方未能将货物及时保险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第十二条 技术文件1.下述全套 (中/英)文本技术文件一份必须随每批货物一同包装发运:a.基础设计图。b.接线说明书、电路图、气 /液压连图。c.易磨损件的制造图纸和说明书。d.零配件目录。e.安装、操作和维修说明书。2.此外,在签订合同 天内, 卖方必须向买方或最 终用户挂号航空邮寄本条第1项中规定的技术文件,否则, 买方有权拒开信用证或拒付货款。第十三条 保质条款卖方必须保证所供货物系用上等材料和一流工艺制造,崭新,未曾使用,并在各方面与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一致,在 货物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 维修情况下,卖方必须对合同货物的正常使
6、用给予 天的保证期,此保证期从货物到达 起开始计算。第十四条 检验1.卖方/制造厂商必须在交货前全面、准确地检验货物的质量、规格和数量,签发质量证明书,证明所交货物与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相符,但此证明书不作为货物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的最后依据, 卖方或制造厂商 应将记载检验细节和结果的书面报告附在质量说明书内。2.在货物抵达目的地港之后,买方须申请 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称CIQ)就货物质量、规格和数量进行初步检验,并 签发检验证明书。如果 发现到货的质量、规格和数量与合同不符,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负责外, 买方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后 天内有权拒收货物,向卖方索赔。3.如果发现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
7、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在本合同第13条所述保证期内被证明有缺陷,包括内在缺陷或使用不适当原材料,买方将安排CIQ检验,并有权依据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4.如果由于某种不能预料的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内检验证书来不及办妥,买方应电告卖方延长商检期 天。第十五条 索赔1.若卖方对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负有责任,且买方在本合同第13条、第14条规定的检验和质量保证期之内提出索赔时,卖方在征得买方同意后,须按下列之一种或几种赔偿:a.同意买方退货,并将所退货物金额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偿还买方,并承担因退货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 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码头装卸费以及监管保护所退货物的一切其他
8、必要费用。b.按照货物质量低劣程度、损坏程度和买方蒙受损失金额将货物贬值。c.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的新部件替换有瑕疵部件,并承担买方所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及费用,新替换部件的保质期须相应延长。2.若卖方在收到买方上述索赔书后 个月之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卖方接受索赔。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1.如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受不可抗力所阻,无法履约,履约期限则按照不可抗力影响履约的时间作相应延长。2.受阻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和终止时尽快电告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 天内将主管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书挂号航空邮寄给另一方认可。3.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 天,另一方有权用挂号航空邮寄书面通知,通知受阻一方终止合同,通
9、知立即生效。第十七条 仲裁由于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按下述第 项仲裁:1.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其程序仲裁。2.提交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3.提交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机构仲裁。仲裁机构的裁决具有最终效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仲裁费用败诉一方承担,仲裁机构另有裁定者除外。仲裁期间,双方应继续执行除争议部分之外的合同其他条款。第十八条 延期和罚款如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交货,除因不可抗力事故之外,若 卖方同意支付延期罚款,买方应同意延期交货, 罚款通过议付行在议付时扣除,但是 罚款额不得超过货物总值的 。罚金率按每星期 计算。不足一星期者按一星期计。如果卖方交货延期超过合同规定船期 星期, 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卖方仍须向买方立即支付规定罚款。第十九条 附加条款本合同由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国 市用 文签署,正本一式 份,买卖双方各执 份,合同以下述 款为生效方式:1.立即生效。2.合同签署后 天内,由双方交换确认书后生效。(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买方(签章): 卖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签署地点: 签署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