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捐赠合同合同编号: 甲方(赠与方): 住址: 电话: 乙方(受赠方): 住址: 电话: 双方当事人为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捐 赠事项 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 捐赠目的甲方向乙方捐赠,目的在于 。第二条 捐赠金额甲方向乙方捐赠人民币 (大写)元,物资 ,折合人民币 (大写)元,共计 元,大写 元,专项用于 地区 。第三条 交付甲方于 日内将捐赠资金汇入 地区 专项资金账户(户名: ,开 户行: ,账号: ),于 日内将捐赠物资送达乙方指定地点 。第四条 乙方接受捐赠后,应 当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第五条 捐赠财物用途乙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
2、,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甲方的同意。第六条 甲方有权向乙方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 见和建议。对于甲方的查询,乙方应当如实答复。乙方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 甲方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甲方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乙方可以要求交付。第八条 因甲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甲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九条 因乙方的
3、违法行为致使甲方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甲方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甲方的 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 销权,自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乙方要求返 还赠与的财产。第十条 甲方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 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 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第十一条 通知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传真、 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
4、内,以 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 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 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 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十三条 合同的转让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 规定双方的任何 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 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5、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 间应予中止。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 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 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 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 须立即
6、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 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 此承担责任。当事人 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4本合同所称“ 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 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第十五条 争议的处理1本合同受中
7、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 辖并按其进行解释。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 议,由双方当事人 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 合同的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 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第十七条 补充与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 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 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 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八条 合同的效力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 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2本协议壹式叁份,甲方、乙方及 市财政局各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 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九条 其他事项: 甲方(签章):签章时间:签章地点:乙方(签章):签章时间:签章地点: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章) 年 月 日(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 证实行自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