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此处键入第 1 页(共 62 页)合同编号:_签订地点:_签订时间:_工程施工合同书(适用于一般装修工程、建筑工程或其他大型土建工程)第一部分 协议书甲方(发包人):_乙方(施工人):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_1.2 工程地点:_ 1.3 工程内容:_ 1.4 工程立项文号:_1.5 资金来源:_1.6 设计单位:_1.7 监理单位:_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在此处键入第 2 页(共 62 页)承包范围:_不包括的工程范围:_第三条
2、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天开工日期:_竣工日期:_第四条 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要求符合以下验收规范及验收标准,且达到“合格”或以上。第五条 合同价款5.1 合同总价(大写):人民币_元(小写)¥:_元(其中:工程预留金_元,零星工作费_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_元,工程分包和材料购置费_元,总 承包服务费_元,税费_元。)5.2 综合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报价书)。第六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在此处键入第 3 页(共 62 页)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通知书5、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6、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工程量
3、清单7、图纸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 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七条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相同。第八条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第九条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第十条 合同生效10.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待双方履行完本合同的义务后,即行终止。10.2 本合同一式_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_份,乙方 _份。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事项:_。 在此处键入第 4 页(共 62 页)甲方(法人公章) 乙方(法人公章)住
4、所地:法人代表:授权代表:电话:开户行:账号:日期: 年 月 日住所地:法人代表:授权代表:电话:开户行:账号:日期: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 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在此处键入第 5
5、页(共 62 页)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具有执业资格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
6、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 工程量清单: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1.12 综合单价: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1.13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4 预留金: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款额。1.15 工程分包和材料购置费:指发包人将按有关规定准予分包的工作、指定分包人或指定材料供应商供应材料而
7、预留的款额。在此处键入第 6 页(共 62 页)1.16 总承包服务费: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1.17 零星工作项目费: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量暂估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1.18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9 费用:指不 包 含 在 合 同 价 款 之 内 的 应 当 由 发 包 人 或 承 包 人 承 担 的 经 济 支出 。1.20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21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
8、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2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3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24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25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 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6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在此处键入第 7 页(共 62 页)担的责任。1.27 索赔:
9、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8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9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 当日 24 时。、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 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
10、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通知书5、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6、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工程量清单 7、图纸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 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在此处键入第 8 页(共 62 页)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 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41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 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 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
11、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3.2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 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 业标准、规范的,约 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 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 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 规范的, 应负责提供中文 译
12、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 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4、图纸在此处键入第 9 页(共 62 页)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 应代为复制,复制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 图纸外, 应将全部图纸 退还给发包人。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
13、利和义务5、工程师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 监理 单 位 委 派 的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在 本 合 同 中 称 工 程 师 ,其 姓 名 、职 务 、联 系方 式 、职 权 由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在 专 用 条 款 内 写 明 。工 程 师 按 合 同 约 定 行 使 职 权 ,发 包人 在 专 用 条款内 约定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联 系方式、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14、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在此处键入第 10 页(共 62 页)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41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
15、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 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书面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 师应进行确认。工程 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 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 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 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