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HF-0000-0000合同备案编号: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 4 计划工期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2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5 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6 计价方式与签约合同价格本合同采用计价方式为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小写)¥: 元(人民币)7 组成
2、合同的文件7.1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合同协议书及合同附件;(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7.2 双方有关工程的变更等书面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8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9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3 10 合同生效10.1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10.2 合同订立地点: 。10.3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发 包 人: (
3、公章) 承 包 人: (公章)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合同员: (签字、盖章) 合同员: (签字、盖章)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意见:经办人(签字、盖章) 备案机关(公章)年 月 日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4 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条款、通用条款
4、、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约定合同主要内容的书面文件。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用以对投标函解释说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合同文件中约定的用于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技术标准和合同中约定的专门针对某工程部位的技术要求。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
5、的工程图纸、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以及承包人按照第 1.5款【图纸和承包人文件】提供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中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 5 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 发包人代表: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
6、,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场地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代表。1.1.2.4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5 项目经理: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场地行使承包人权利的代表。1.1.2.6 项目经理部:由项目经理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和职能部门的支持下按照企业的相关规定组建的、进行项目管理的现场组织机构。1.1.2.7 专业承包人:是指承接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发包人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的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1.1.2.8 劳务分包人:是指承接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分包的劳务作业的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1.1.2.9 监理
7、人:指在专用条款中指明的,与发包人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10 总监理工程师:指在专用条款中指明的,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本项目对监理人派驻本项目的其他人员行使管理权,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6 1.1.2.11 造价咨询人:指受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并取得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的组织,以及取得该组织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
8、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指有独立的设计图纸,能单独组织施工,竣工后不能独立发挥效益的工程。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施工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4 日期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照第 6.1款【开工通知】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 开工
9、日期:指监理人按照第 6.1款【开工通知】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 7 括按照第 9.5款【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和(或)第 18.1款【承包人索赔程序】所作的工期调整。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3.3款【竣工日期 】确定的日期。1.1.4.5 缺陷责任期:指按照第 14.1款【缺陷责任期】承包人承担修复工程缺陷责任的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得超过 24个月。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第 28天的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
10、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时。1.1.4.8 保修期:指按照第 14.3款【保修责任】对工程竣工验收后出现的质量缺陷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时间长度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关于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格: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工程承包交易价格。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其合同价应为投标人的中标价。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
11、的变更和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 8 的采购,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 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 计日工:是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
12、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1.1.6 工程文件与档案1.1.6.1 工程文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1.1.6.2 工程档案:是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1.2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
13、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解 9 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合同附件;(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合同专用条款;(5)合同通用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做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最高优先顺序。1.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5.1 发包人提供图纸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图纸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免费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需要的图纸超过专用条款约定数量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图纸超过专用
14、条款约定数量部分的复制费由承包人承担。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根据第 7.3款【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的约定,并按照第 18.1款【承包人索赔程序】承包人有权要求:(1)发包人延长工期;(2)发包人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 10 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
15、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5.2 承包人负责设计图纸如果为实施第 9条【变更】中的变更工作或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需要,要求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承包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或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对工程设计的质量负责。承包人同时应当将相关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报监理人,并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按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6 联络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当事人能够证明接收人拒绝签收的,视为已签收。1.7 权益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