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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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此处键入第 1 页(共 7 页)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合同编号:_旅游者: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赴台游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赴台游旅行社全称: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一章 术语和定义第一条 本合同术语和定义1、团队赴台旅游服务,指赴台游旅行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旅行社条例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到台湾地区旅游,代办旅游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赴台游旅行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旅游费用包括:(1)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2)交通费(含境

2、外机场税);(3)住宿费;(4)餐费(不含酒水费);(5)赴台游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门票费;(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在此处键入第 2 页(共 7 页)(7)台湾地区导游服务费; (8)赴台游旅行社、台湾地区地接社其他服务费用。旅游费用不包括:(1)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办理离团的费用;(2)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3)合同未约定由赴台游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4)台湾地区小费;(5)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 电话、 饮料及酒类费用,个

3、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 协助其履行本合同 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 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6、不合理的低价,指赴台游旅行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赴台游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

4、、住宿、交通、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7、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 闭、独立的经在此处键入第 3 页(共 7 页)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 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 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 联的购物场所等。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 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游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 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5、。9、离团,指 团队旅游者在台湾地区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10、脱团,指 团队旅游者在台湾地区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 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11、转团,指赴台游旅行社将旅游者 转至其他赴台游旅行社所组赴台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赴台旅游不得转团)。1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 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13、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 车、班轮、城

6、 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14、必要的费用,指赴台游旅行社履行合同已 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签注费用、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在此处键入第 4 页(共 7 页)15、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 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二条 旅游行程单赴台游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

7、经地、目的地、结束地, 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 时间,不足 24 小时以一日计);(2)台湾地区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段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址、档次等级及是否有空调、热 水等相关服务设施);(5)用餐服务(早餐和正餐)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6)赴台游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7)自由活动的时间;(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

8、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 准 星级” 、“豪华”、 “仅供参考” 、“以为准”、 “与同级”等不确定用 语。在此处键入第 5 页(共 7 页)第三条 订立合同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 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赴台游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赴台游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赴台游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

9、务第五条 赴台游旅行社的权利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 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6、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赴台游旅行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第六条 赴台游旅行社的义务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降低服务在此处键入第 6 页(共 7 页)标准,要求地接社严格按照合

10、同规定的团队日程安排活动;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但是, 经双方 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4、在出团前采取行前说明会等方式,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台湾地区的重要规定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禁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赴台游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台湾地区收取小费的惯例及支付标准、货币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台湾地区的应 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5、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领队人员; 6、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7、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采取合理必要的保 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 损失扩大;8、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9、提示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0、向旅游者提供发票;11、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在此处键入第 7 页(共 7 页)第七条 旅游者的权利1、要求赴台

12、游旅行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2、拒绝转团;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 权拒绝赴台游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的行为,有权拒绝赴台游旅行社的导游、领队强 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行为;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赴台游旅行社出具发票;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 护;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赴台游旅行社协助索赔;8、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 予旅游者的其他 权利。第八条

13、旅游者的义务1、如实填写赴台旅游报名表、 签注资料和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向赴台游旅行社提交能有效使用的通行证,自 办签注者应当确保所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4、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在此处键入第 8 页(共 7 页)5、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台湾地区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从事或者参与涉及赌博、色情、毒品等内容及有损两岸关系的活动;不擅自脱团;不滞留不归;6、遵守台湾地区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 传统

14、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 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 为指南等文明行为规范;7、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8、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9、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 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 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 上、下 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10、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

15、安全警示规定,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第九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1、赴台游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 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 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赴台游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赴台游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在此处键入第 9 页(共 7 页)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赴台游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

16、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 理:(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 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赴台游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第十条 转团依据海峡两岸旅游合作规范规定,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不得 转团。赴台游旅行社可以与旅游者协商延期出行或者改变为赴台旅游之外的旅游线路。赴台游旅行

17、社转团的,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按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海峡两岸关于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协议、 海峡两岸旅游合作规范等规定处理。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第十一条 赴台游旅行社解除合同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赴台游旅行社解除合同的, 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赴台游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 30 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 30 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在此处键入第 10 页(共 7 页)不承担违约责任,赴台游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注费用);赴台游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 30 日以内(不含第 30 日,下同)提出解除合

18、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第 1 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行程开始前,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赴台游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5)法律规定的影响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形。赴台游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的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第十二条 旅游者解除合同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变线路出团的,赴台游旅行社应 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 30 日以上收到赴台游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赴台游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注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 30 日以内收到赴台游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第 1 款相关约定处理。2、除本条第 1 款约定外,在行程开始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 30 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未办理签注的,赴台游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已办理签注的,应当扣除签注费用(旅游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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