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售货合同卖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买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订立下列合同条款,共同信守。第一条 品名、数量、价格: 。第二条 包装: 。第三条 保险:由 方按发票金额 100%投 保险。第四条 唛头: 。第五条 装运口岸: 。第六条 目的口岸: 。第七条 装运期限: 。第八条 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可转让和分割的信用证。该信用证 凭装运单据在 银行见单即付。该信用证必须在 前开到 卖方。信用证有效期限为装船后 天在 到期。第九条 装运单据:卖
2、方应提供下列单据。1.已装船清洁提单;2.发票;3.装箱单;4.保险单。第十条 装运条件1.装运船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 许转船;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 日内,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第十一条 索赔卖方同意受理因货物的质量、数量和(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异议索赔,但卖方仅负责赔偿由于制造工艺不良或材质不佳所造成的质量不符部分。有关安装不当或使用不善造成的索赔或损失,卖方均不予受理。提出索赔异议必须提供有声誉的、并经卖方认可的公证机构的检验报告。有关质量方面索赔异议应于货到目的地后 个月内提出,有关数量和(或) 规 格索赔异议应于货到目的地后 天内提出。一
3、切损失凡由于自然原因或属于船方或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内者,卖方概不受理。如买方不能在合同 规定期限内将信用证开出,或者开来的信用证不符合合同规定,而在接到卖方通知后,不能按期办妥修正,卖方可以撤销合同或延期交货,并有权提出赔偿要求。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交货或不能交货时,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买方提供有权机构所出具的证明。第十三条 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均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不能达成 协议, 则在 国家根据 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 费用,除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方负担。第十四条 其他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需双方商定达成书面协议并经双方签字后,方为有效,任何一方在未取得对方书面同意前,无权将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及义务转让给第三者。第十五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市用 文签署,正本一式 份,买卖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效力。买方: 卖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