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XX 合同文本第 1 页(共 19 页)光船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第一部分1.船舶经纪人: 证件类型及编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2.地点和日期地点: 日期: 年 月 日3.船所有人: 证件类型及编号: 营业所在地: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4.承租人: 证件类型及编号: 营业所在地: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5.船名: XXXX 合同文本第 2 页(共 19 页)6.船旗国: ;登记国: 7.呼号: 8.船型(内燃或蒸汽机船、干货船、油 轮、冷藏船或客船)9.总登记吨位/净登记吨位吨/ 吨10.建造时间/建造地点时间: 地点: 11.总
2、载重吨位(约计) 按夏季舷及长吨计算吨12.船级: 13.船级社最近一次特检日期: 14.其他项目: 15.交船港: 16.交船时间: 17.租船合同取消日期: 18.还船港: 19.连续日通知: 20.进干船坞周期: 21.航行区域范围: 22.租期:自 起,至 止, 总计 年。23.租金: 元/年,总计 大写 元(小写¥ )XXXX 合同文本第 3 页(共 19 页)24.支付币种及方式: 25.支付地点、收款人及银行帐户支付地点: 收款人: 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 户名: 26.银行担保/付款保证书(金额和地点)保证书编号: 金额: 地点: 27.抵押情况: 28.保险(水险和战争险)(
3、说明船舶价值填列) : 29.为船东投保的附加险: 30.为租船人投保的附加险: 31.经纪人佣金及支付对象佣金费率: 佣金金额总计: 支付对象: 32.潜在缺陷: 33.适用的法律: 34.仲裁地点: 35.租用/购买协议(注明第三部分是否适用)XXXX 合同文本第 4 页(共 19 页)36.兹相互同意应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订条件,履行本合同,当该两部分条件发生抵触时,第一部分的规定优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经 双方同意并在第 35 条内列明时,第三部分才作为合同的一部分适用;当与前两部分条件发生抵触时,前两分部的规定优于第三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船东(盖章):
4、 租船人(盖章): 代表(签名): 代 表(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第二部分1.交船港船舶将在第一部分第 15 条中列明的港口,租船人指定并备妥的泊位交付给租船人接收。船东应在交船前和交船时做到克尽职责使船适航,并在船壳、机器和设备的各个方面准备好投入下述的服务。船舶在交付时应具备各项有效合格的证书。船交给租船人和租船人接了船就作为船东完全履行了其下述的义务,此后,租船人就没有权利由于对该船的主张或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向船东提出任何索赔要求,但船东应负责由于该船只交付时存在的船舶、船舶机器或装置的潜在缺陷所引起的修理和换新,但这些缺陷必须是在交船后 个月内出现,除非对此在第
5、一部分第 32 条另有订明。2.交船时间XXXX 合同文本第 5 页(共 19 页)交船时间不得早于第一部分第 16 条中列明的日期,除非经租船人同意外。对于船舶预计何时可准备好交付,船东要给租船人不少于 个连续天的通知,除非第一部分第 19 条另有协议者外, 对于船舶情况的变化,船 东要和租船人随时通消息。3.取消合同如果船舶最迟不能在第一部分第 17 条订明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前交付,租船人有取消本租船合同的选择权。如果船舶将延滞到租船合同取消日期之后才可交付,船东应在能够合理肯定船只将于何日备妥时应当尽快给租船人发出通知,询问租船人是否将行使他们可取消租船合同的选择权,而租船人必须在收到该
6、通知后的 小时内宣布其选择决定,如果租船人不行使其取消合同的选择权,那么船东通知中的船舶备妥日期之后的第 天将认为是本条款中的一个新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4.船行区域范围船舶将用于进行合法的贸易,在第一部分第 21 条内列明的航行区域范围内载运合适的合法货物。无论本租船合同中有无其他条款规定,双方协议本租船合同中准予装载或运输的货物中明确排除核燃料或放射性产品或原料。但对于使用于或拟使用于工业、商 业、 农业 、医 药或科学方面的放射性同位素不在排除之列,但要事前取得船东对装运的批准。5.检验交船和还船检验,船东和租船人将各指定验船师测定并书面证明船舶在交付时和还船时的状态。起租 检验的费用或如
7、有时间损失由船东负担,退租检验的XXXX 合同文本第 6 页(共 19 页)费用或如有时间损失则由租船人负担,如有时间损失按每天的租金率或按比例计算,如需要进坞,进出坞费用亦包括在以上费用内。6.检查船东有权在任何时候对船舶进行检查、检验或授权验船师代表其进行检验以查明船舶状况和确信船舶获得正常的修理和保养,在干船坞内的检查或检验只有在租方安排船舶进干船坞时进行,可是如果租船人未在正常的船级检查间隔安排船舶进坞,则船东有 权要求安排船舶进干坞检查,如查明船舶处于本租船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状况时, 则检查和检验费用由船东负担,只有在查得船舶须经处理或保养以达到所规定的状况时,检查和检验费用才由租船人
8、负担。所有检查、检验和修理的时间作为租期内的时间计算并作为租期的一部分。租船人每当船东提出要求时,应容许船东检查船舶的航海日志,每当船东需要时向他们提供伤亡事故或其他事故及船只遭受损坏的全部情况。如有需要,租船人应不时将打算安排的船舶任务通知船东。7.财产目录及消耗的油和供应品在接船和以后还船时,租船人应会同船东对船上的整个设备、全套装备装置和船上的所有消耗供应品编制一套完整的财产目录。租船人和船东将分别在交船和还船时接收船上的所有燃料、润滑油、水和未启封的供应品,并分 别按交船港和还船港的当时市价交付费用。8.保养和营运(a)在租期内,船只将完全为租船人占有和由租船人全权安排作各种用途,并在
9、各个方面处于其完全控制之下。租船人应对船舶、船机、 锅炉、装置和备件进行良好的保养维修,使之处 于有效营运状态,并要按照良好的商业保养做法进行XXXX 合同文本第 7 页(共 19 页)保养。租船人应使第一部分第 12 条内提到的船级不过期并保持其他必需的证书始终有效。对于必需的修理,租船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如租船人没有这样做,船东有权将租船从租船人处撤回,船 东这样 做不必提出抗议书, 这样做也不影响船东对租船人可能有的关于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赔要求。除非另有规定者外,如果由于船级方面有新的要求,或由于实施强制性的法规而为了船的继续营运必须进行改进、改变结构或添置费用较
10、多的新设备,费用超过第一部分第 28 条内船舶的水险价值的 5% 时 ,则有关各方有权合理地重新谈判本租船合同,重新谈判 时尤其要考虑到租期还剩多少时间,并对为符合要求可支出的费用如何分担的比例作出决定。按照任何政府包括联邦、州或市政府或其他主管部门关于油类及其他污染损害的要求,为了使船舶不受 处罚或交付费用,合法地进入、停留于或 驶离任何港口、地点、任何国家、州或市的水域或毗连水域,无任何延搁地执行本租船合同,租船人须安排经济保证 或承担经济责任,不 论有关政府或主管部门是否已合法地提出这些要求,这种义务 均是存在的。租船人 应 安排这方面的付款保证或作其他必需的安排以满足这方面的需要,费用
11、由租船人单独负担。如租船人没有做或没有能力做到这一点,则 船东所受的一切后果(包括时间损失)均应由租船人给予赔偿。油轮所有人自愿承担油污责任协定计划(只适用于油轮),船舶在本租船合同名下交船时,租船人须安排船舶参加油轮所有人自愿承担油污责任协定及其他类似的强制性计划并安排船舶在租期内部参加此类计划。(b)租船人应为 船舶配备人员,供应伙食和为船舶航行、营运、燃料供应和在XXXX 合同文本第 8 页(共 19 页)租期内随时需要的修理负担费用,租船人应支付船舶的使用和营运的各种费用,包括外国一般的市政和州的税款。船长、高 级船员和一般船员即使由于某种原因系船东所委派,但他们实际是租船人的雇员。租
12、船人应遵守船员的登记国和租船人自己的国家关于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有效规定。(c)在租船期内船只将保留现在的船名(见第一部分第 5 条)和悬挂第一部分第 6 条内船旗国的旗帜,但租船人可自由用其确定颜色油漆船舶,装置或使用他们的烟囟标记和悬挂他们的公司旗。油漆和重新油漆、装置或重新装置的费用均由租船人支付,所有时间作 为租期内时间计算。(d)在未先征得船东同意前,租船人不得对船舶进行结构改变或对机器、装置或备件进行变动。如船东同意,租船人应在租期结束前将船舶恢复到小样(如果船东有此要求的话)。(e)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在交船时船上所有的装备、设备和装置,条件是在 还船时将同样的或实际上相等的这些装
13、备等以在与收到时同样良好的状态还给船东,一般的损耗除外。租船人应在租期内及时地对那些 损坏和耗损不再适于使用的设备项目加以调换。租船人要努力使损坏、耗 损或 丢失的备件或设备的修理和调换在工艺和材料方面都不降低船的价值,租船人有权自己支付费用及承担风险增添设备,但租期结束时 ,如果船 东有要求,租船人应拆除这些设备。船在交船时船上所有租来的任何设备包括无线电设备,租船人应予保存和维修。租船人应承担船东签 署的有关的租赁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并偿还船东支付的所有有关费用和为符合无线电规定所需要的新设备。(f)租船人应在需要时安排船舶进坞,清洁和油漆船舶的水下部分,但不得少XXXX 合同文本第 9
14、页(共 19 页)于在交船第 18 个月内进行一次,除非第一部分第 20 条另有协议。9.租金(a)租船人应按第一部分第 23 条列明的每日历月的包干金额付给船东租金,从船只交付给租船人的日期时间开始付租金;不足 1 月按协议的包干金额,租金要支付到由租船人将船还给船东的日期钟点为止。(b)租金的支付除第一个月和最后一个月租金外,如本条的附条(c)适用的话,应于每个月的第一天用现金不打折扣预付,货币和支付方式如第一部分第 24 条所列明,支付地点见第一部分 第 25 条。(c)第 1 个月和最后 1 个月的租金如不足 1 个月则按照当月日历月天数比例计算,并照此预付。(d)如船舶灭失或失踪,从
15、船舶灭失最后一次收到船舶的电讯的日期和时间起停止支付租金,所预付的租金作相应的调整结算。(e)如拖欠租金超过 7 个连续日,船东有权从租船人处撤回船舶,不需提出抗议书,不受任何法院或其他任何的手续的干预,亦不影响船东对租船人可能有的关于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赔要求。(f)对 延迟支付租金,船东有权收取年息 10 %的利息。10.抵押船东保证并没有将船作任何抵押,除非第一部分第 27 条另有列明者,船东只保证在未事前取得租船人的批准,不将船作任何(其他)抵押。(经租船人批准的任何抵押以下称“ 经批准的抵押 ”,而 经批准的抵押的承受抵押者以下称“经批准的承受的抵押者”)11.保险和修理XXX
16、X 合同文本第 10 页(共 19 页)(a)在租期内租船人应负担费用为船舶投保水险、 战争险和保赔责任险。投保各险的样式须经船东书面批准,船东不得无理拒绝给予批准。租船人安排投保的水险、战 争险和保赔责任险应维护船租双方及“经批准承受抵押者 ”(如有的话)的利益,租船人可以在上述保险方面维护他们可能委派的任何管理人的利益。为维护船东和租船人的利益,所有保险单上的抬头应以他们共同的名义。如果租船人没有按上面附条(a)的规定和要求安排投保上述保险的任何一种,船东应 通知租船人,租船人应在 7 个连续日内改正上述情况;否 则,船 东有权从租船人处撤回船舶,这 不影响船东可能对租船人的其他索赔要求。
17、租船人经船东和承保人批准,应进行所有属于投保范围的修理和承担给付上述修理的所有费用以及属于保险范围的收费、开支和债务(以上支出,以后由租船人向承保人取得偿还)关于其他不在保险范围的或未超过所投保险规定的相对或绝对的免赔额的所有修理,租船人亦要负责 安排修理和支付由此而产生的费用。根据本条的附条(a)进行的修理以及按照第二部分第 1 条潜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时间包括绕航应作为租期内的时间计算并作为租期的一部分。(b)如上述保险 的条件允许有关方安排附加保险,则各方附加保险的金额将分别限于第一部分第 29 条和第第一部分 30 条所列各方的金额,船东或租船人(根据具体情况) 应立即向另一方提供所安排的附加保险的详细情况,包括保险证明或保险单以及此项需要的保险的承保人同意的书面的副本。(c)在按本条的付条(a)的要求安排的保险项下,船舶变成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时,所有保险赔款应付给 船东,由船 东根据船东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