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此处键入第 1 页(共 19 页)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合同编号: 发包人: 签订地点: 监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以下 简称监理人),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及特性: 4工程总投资:静态: 动态: 5工程总工期: (二)监理范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三)监理内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 (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五)建
2、设监理报酬为(大写) 元,由 发包人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 向监理人结算支付。 在此处键入第 2 页(共 19 页)二、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二)监理合同书。 (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四)专用合同条款。 (五)通用合同条款。 (六)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七)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三、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
3、一份;副本 份,各执 份。以下无正文, 为合同签署页发包人(盖章) 监理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传真: 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在此处键入第 3 页(共 19 页)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 “工程项目”是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二、 “发包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三、 “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
4、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四、 “监理机构”是监理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 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 “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六、 “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人提名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机构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七、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 八、 “天” 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九、 “月” 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十、 “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5、。 十一、 “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十二、 “进驻”是指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十三、 “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在此处键入第 4 页(共 19 页)十四、 “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第三条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 监 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
6、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通知和联系 第五条 发包人应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对工程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 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常驻代表时, 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六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人身、设备 或工程事故的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事后应在 48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七条 发包人对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 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承包人应从监理机构取得工程建设的通知、指令、变 更等各种工程实施命令。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
7、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 第九条 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监 理规划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人 员进驻施工现场, 组建监在此处键入第 5 页(共 19 页)理机构,编制监理细则,并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监理任务,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第十条 在监理期限内,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机构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人同意,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人备案。 第十一条 监理人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 监理岗位
8、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二条 在监理期间,监理人员必须遵守监理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运用合理的技能提供优质服务;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勤 奋、高效、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服 务, 维护发包人的利益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监理人员不得受雇于承包人或接受其利益。 第十三条 现场监理人员应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及时到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 监理。 第十四条 监理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 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 监理机构应认真作好监理日记,保持其
9、及时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向发包人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 监理机构所使用的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除有特殊规定外,产权属于发包人。在本合同 终止后, 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移交给发包人。 第十七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发包人同意,监理机构和所有监理人员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善作好发在此处键入第 6 页(共 19 页)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超过本监理合同约定的期限,监理人应就延长监理期限与发包人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九条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
10、如因监理人和监理人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监理人应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监理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合同规定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的延期不承担责 任。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应负责作好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 、数量、方式,向 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需要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
11、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发包人的书面决定,监理机构可认为发包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 第二十五条 发包人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以及赋予监理机构的权限等内容,在工程开工前书面通知工程建设的承包人。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应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必须的工作、生活条在此处键入第 7 页(共 19 页)件,提供上述条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发包人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条件的应给予补偿。补偿的费用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第二十七条 如双方约定,发包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工作
12、人员,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所有这类 人员均应被视为监理机构的成员并接受监理机构的统一安排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发包人应当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监理业务的开展。 第二十九条 如因非监理原因使工程建设的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发包人 应接受监理人相应增加监理报酬的要求,并就服务期的延长和增加的监理报酬尽快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条 发包人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如有违约,应赔偿因违约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监理人有如下权利:一、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 二、对承包人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
13、权。 三、协助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四、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只有 经监理机构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五、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 计划和施工技 术方案的审批权。 六、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 设计变更现场的处置权。 七、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 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自主向设计单位在此处键入第 8 页(共 19 页)提出建议意见,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 八、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的主持权。 九、按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发布停工令、复工令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十、对全部工程的
14、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构件和工程 设备的检查、检验权 。但上述的一切检查、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有关合同 规定应负的责任。十一、对全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权。 十二、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 监督权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十三、对承包人设计和施工的临时工程的审查和监督权。 十四、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 结算的复核确认和否认权。未 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发包人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十五、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管理人员。 十六、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自己承担。发
15、包人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有权依据本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的监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有权选定工程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第三十四条 有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投资方面的重大问题的最终决定权。 第三十五条 有对工程款支付、结算的最终决定权。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前经发包人同意,并有权要求监在此处键入第 9 页(共 19 页)理人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至合同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范围内的专题报告。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报酬后即终止。 第三十九条 因非监理人原因,出现以下情况而由
16、此增加的监理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的延长,均应视为监 理机构的额外工作, 监理人有权要求得到额外报酬并相应延长期限: 一、由于发包人、承包人和不可抗力等非 监理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监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 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工作。 三、由于非监理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第四十条 本合同适用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时,签约双方应在充分协商后对包括监理报酬计取在内的合同有关条款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更。 第四十一条 在监理过程中,如因情况发生变化,本合同必须变更时,须双方协商一致,签署
17、变更合同或 补充协议。因 变更产生的 费用等问题的解决办法应在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 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或者监理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在 56 天前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 28 天内没有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在此后的 14 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 损 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 责任在此处键入第 10 页(共 19 页)的外,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由于工程 项目建设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暂停,直至不得不终止合同时,经发包人提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本合同终 止。双方 应协商解决因合同 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18、第四十四条 由于监理人的责任致使本合同终止时,监理人无权取得未履行监理范围的费用。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违约行为处理 第四十六条 发包人违约与违约责任。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下述行为属违约: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约定的义务。 二、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期限支付监理报酬。对上述的违约行为,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 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此而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违约与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或监理机构下述行为属违约: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条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约定义务和责任。 二、监理人不再具有承担本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的能力而终止合同,或因监理事故而给发包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对上述的违约行为,监理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监理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