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居间合同委托方: 住所: 邮政编码: 证件类型及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居间方: 住所: 邮政编码: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居间方受委托方委托,双方就居间方向委托方提供有关居间服务、顾问服务等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合同标的物 居间方向委托方提供 土地转让的居间服务。 第二条 居间方义务 1、居间方应积极认真地把委托方介绍给项目业主,并及时沟通情况。 2、居间方协助委托方做好该宗土地项目的前期投资策划及沟通工作。 3、居间方应积极努力做好居间介绍,
2、协调有关矛盾,促成委托方与项目业主方签订合资或转让合同。 4、居间方应协助项目当事人做好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技术指标的审批工作,促成项目成功签约。 第三条 委托方义务 委托方承诺一旦本项目业主与委托方签订项目合资或转让合同,并实际支付土地款项后,委托方即应承担向居间方支付服务费的义务。第四条 居间服务费 1、居间服务费的标准委托方与投资方签订的针对本项目整体合资或转让合同总金额(不论何种形式)的 %(居间方开具正式合法发票) 。 2、居间服务费的支付办法委托方与项目业主签订合资或项目转让合同,并实际支付土地款项后(包括定金) ,居间费按该合同签订的具体价格和付款进度同比例支付。 第五条 诚信原则
3、1、如果委托方与投资方在本合同委托期内,未能达成合作协议,没有征得居间方的书面同意,委托方不应再与该投资方进行协商并签订合作协议,否则居间方有权请求委托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服务费。 2、如果委托方以相关企业或在 地成立的子公司及一切转投资公司的名义与 (土地项目的业主单位)签订本合同标的物的转让合同,居间方有权请求委托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服务费。 3、本合同的有效期(委托期)为 天(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计算) 。居间方在此期间必须积极推动本项目业主与委托方进行实质性洽谈,并协助委托方和本项目业主达成实质性成交合同。 4、委托期内委托方未能与项目业主方达成协议时,委托方将不支付居间方任何费用。
4、 5、居间方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给委托方,如在谈判过程中,委托方发现居间方提供的居间信息中有虚假或不真实的信息时,委托方有权向居间方索取本合同标的物最低成交总金额的居间服务费标准 %的赔偿。 第六条 合同成立及修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合同。 第七条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三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方: 居间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