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杂志邮发合同甲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账号: 电子信箱: 乙方: 法定住址: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手机: 传真: 账号: 电子信箱: 社(以下简称甲方)同 邮电(政)局(以下简称乙方)商定从 年 季 期起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国内(省内)负责(杂志名称)的发行工作。为 共同做好出版、 发行工作,甲方除向乙方填列 “报刊出版详情登记表” 和“ 出版日期、期号对照表”外,特签订 本合同,双方共同信守 执行。一、甲方的责任第一条 杂志委托乙方发行后,该杂志名称、篇幅、刊期、定价、发
2、行范围、发行办法等出版情况,按年固定,中途不变(增刊、合刊、停刊除外)。特殊情况需从下半年起变动,甲方应向乙方付变动手续费:发行全国的 元( 圆整), 发行本省(市)的 元( 圆整)。甲方每年于 月底前将下年度出版发行情况填写“报刊出版详情登 记表” 送交乙方。 第二条 交刊时间和地点:杂志 月 日出版, 天内分 次均衡地送到 验收,按 时交清,不留尾数。脱期天以上出版的,在当期刊物内刊登启事或夹条公告读者,并向乙方结付脱期部分定价总款额 的延误损失补偿费。由于 严重脱期出版, 给乙方零售造成滞销损失,甲方 应承担实际损失份数的定价款偿付乙方。 捆扎规格: 。 甲方每期交刊前,送交乙方分发部门
3、样本 份。 杂志印刷不清、破 损、劣装、脱页,甲方 应负责调换,乙方另收发刊费,无刊调换的,由甲方按全价经 乙方向订户退款。 损耗率:甲方应按当期印数无偿加发万分之 (至少十份)供乙方补充发运损耗之用。 短缺率:整捆内份数不足的,按抽查短缺比率,由甲方加印交乙方备补,或按短缺数折合成价款,由乙方在结算时坐扣,直到下次抽查改按新的比率为止。第三条 甲方应在每期杂志封底右下角上刊登如下内容 出版日期、期号; 季度订阅价、本期零售价; 邮发杂志代号; 公开发行或限国内发行; 出版行政机关登记证号码; 总发行处 邮电(政)局, 订购处各地邮电局(所)。 第四条 杂志临时增刊,甲方必须在出版前 个月附增
4、刊审批手续或影印件通知乙方,并按规定向乙方 计付劳务费。 杂志临时合刊必须合价,并且于出版前 个月通知乙方。 二、乙方的责任第五条 杂志交乙方发行后,甲方除同乙方协商并经乙方同意,不得再另搞发行系统。除在甲方自己经营 的门市部零售外,不自办或委托其他单位、个人 办理发行业务。但对外地读者 错过乙方收订期和在邮发范围以外的地区,甲方可自办发行。第六条 乙方负责杂志的综合性宣传并应积极做好收订和零售工作。对甲方印刷的宣传材料,乙方免费 分发、 张贴。 第七条 乙方最迟于杂志出版前 天,向甲方提出本期订货数量。 第八条 及时发运杂志(应 于每期杂志收齐 日内 发完)。如因乙方 责任延误发运杂志 日以
5、上,乙方按延误未发份数定价款额的 偿付甲方延误损失费。 第九条 乙方 应准时结付杂 志款(于每期杂志送齐后 日内向甲方结清)。 第十条 杂志在运 递过程中,如发生被污损、雨湿、订户收不到所订杂志等情况,乙方负赔偿责任。 三、其他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商定:发行费率在本埠订阅的为杂志定价的 ,本埠零售为定价的 ;外埠发行的为定价的 ,并在结付账款时由乙方坐扣。 第十二条 因刊价中途变动而提高定价时,对乙方已收部分,涨价差额由甲方负担,向甲方结算时一次坐扣,嗣后一律按新价向甲方结算。停刊、减价退款,乙方按退款总额 计收手续费。 第十三条 杂志送交乙方后,甲方因故要求撤回时,应向乙方提出正式书面通知,
6、乙方则如下办理: 对尚在出版地待发的杂志立即停发,由甲方 负责处理。 对已发运的杂志,因通知各地 邮局停送、停售而使用的 电话、 电报费由甲方负担,停送、停售的杂志由乙方负责处理。 对已经投送订户和已出售的杂志,乙方一律不 负责收回。 对撤回停送、停售的 杂 志,甲方如重印 补发,乙方另收一次发行费;不能重印补发的,甲方应刊登启事公告读者,乙方不再向订户退款。 甲方需要了解杂志发行数量和分布地区时,乙方应如实提供。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生效。每年审订一次,如双方无异议,原合同内容继续有效,但要履行续签 手续(可在原合同上续签,也可填写新合同文本)。一方不执行合同规定,经催告后仍不执行
7、的,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废止合同,通知自到达另一方之日起生效,所造成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合同共签 份,除订立合同双方各存一份外,分 别送各自上级领导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如下: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在收到上述书面通知的 日内赔偿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 ,( 圆整)。并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任何名誉、声誉或经济上的、直接或 间接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支出费用、律师费用、收入减损、 预期收入等)。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 违约方还应于违约金外补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2.如违约方继续违约或不履行其义务,守约方有权提前中止或解除、终止本合同。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任何一方因单方面原因提前终止本合同,提出方需按每部作品人民币 元( 圆整)的方式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4.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5.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社(盖章) 邮电(政)局(盖章) 负责人 (盖章)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