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9 年“党章党规在我心”知识竞赛提纲 2 篇“党章党规在我心”知识竞赛提纲(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篇)1.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 3 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2.下列单位一般应当设立党组:(一)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二)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除外) 、直属事业单位;(三)县级以上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四)中管企业;(五)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有关管委会的工作部门;(六)其他有必要设立党组的单位。3.下列单位经党中央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一)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
2、(二)其他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4.下列单位一般不设立党组:(一)领导机关中的党员领导成员不足 3 人的;(二)与党的机关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的;(三)由党的机关代管或者管理等并纳入党的机关序列的;(四)县级以上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五)共青团组织;(六)中管企业的下属企业,地方国有企业;(七)地方文化组织、社会组织。5.市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应当设立机关党组。6.县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机关党组。7.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设立机关党组的,其办公厅(室)不再设立党组。8.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作出决定。9.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
3、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10. 党组其他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派驻本单位的纪检监察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11. 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担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总经理担任。12. 国有企业党组其他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监察组组长(派驻本企业的纪检监察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13. 党组成员一般设 3 至 7 人。副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企业党
4、组成员一般不超过 9 人,个别单位确需增加的,由党中央决定。14. 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 3 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 5 年以上党龄。15.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二)制定拟订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三)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四)重大改革事项;(五)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六)重大项目安排;(七)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八)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九)审计、巡视巡察、督
5、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十)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十一)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十二)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16. 党组必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具体包括:(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 、做到“两个维护” ,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切实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强化理论武装,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6、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业务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四)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五)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六)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八)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体现党中央要求、符合本单位特点
7、、比较完备、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17. 党组书记必须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18. 下列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有关党组的领导或者指导:(一)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党组、政协机关党组,分别接受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二)政府工作部门党组、政府派出机关党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党组,接受政府党组的指导督促;(三)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单位党组,接受部门党组的指导督促;(四)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接受上级单位党组的领导。19. 党组决策一般采用党
8、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 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20.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21. 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22. 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23. 党组会议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24. 党组性质党委,是指党在对下
9、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本系统发挥领导作用。25. 党组性质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设立,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地方党委和基层党委。“党章党规在我心”知识竞赛提纲(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篇)1.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本地区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地方委员会领导集体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五)坚持党要管党、
10、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2.党的地方委员会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一)对本地区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二)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组织的主张成为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其他政令。 (三)加强对本地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领导,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话语权。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向地方国家机关、政协组织、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推荐重要干部。 (五)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等依法依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
11、领导核心作用。 (六)加强对本地区群团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 (七)动员、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目标任务。3.党的地方委员会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候补委员组成,每届任期 5 年。4.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会)选举产生,由党的地方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组成。5.党的地方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缺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递补后仍有空缺的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补选。6.常委会委员名额,省级为 11 至 13 人,市、县两级为 9 至 11人,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
12、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7.党的地方委员会设书记 1 名、副书记 2 名,个别民族自治地方需要适当增加副书记职数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8.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动、任免下级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其数额在任期内一般不得超过常委会委员职数的二分之一。9.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全会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以及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决定本地区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重要
13、党内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四)决定召开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五)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 (六)选举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 (七)决定递补党委委员;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决定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党组织;决定或者追认给予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 (八)研究讨论本地区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党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 (九)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10. 常委会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
14、党的地方委员会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召集全会,向全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拟提交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二)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和全会决议、决定。 (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讨论和决定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五)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必要时对重要干部的任免可以征求党委委员意见;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六)对应当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11. 常委会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全会和上一级党委专题报告 1 次抓党建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