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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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2014 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2014 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安排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 63号)精神,结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战略调整,优化布局,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粮食稳定发展和确保主要农产品有效供应、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良种繁育项目要依托良种基地优势产区,助力构建布局合理、分工明确、供给稳定的良种供应体系,建设一批区域骨干性、示范指导性项目,建立完善良种基地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紧密、有机、长期联结的新机制,确保项目区良种品质和供

2、应能力;优势特色示范项目要根据农业综合开发“ 一县一特 ”产业布局和发展需要, 紧密结合、统筹规划、科学布局、突出重点,促进形成各具特色的优势产业。一、良种繁育专项(一)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项目。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 20118 号)和 全国现代农作物种 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精神,着力提升农作物种子生产和加工能力,不断提高种子企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确保国家粮- 2 -食安全和农业用种安全,2014 年重点加强水稻、玉米、小麦等主要粮食作物,兼顾棉花、油料等经济作物以及西藏青稞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建

3、设,根据制种优势区域布局,支持“育繁推一体化” 种子企业全面推进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机械化的种子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重点布局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辽宁、黑龙江(含垦区)、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含兵团)、等省(区)。2.申报单位条件(1)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原则应为“育繁推一体化” 种子企业,注册资金 3000 万元以上。农业部发证的优先支持。项目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所申报项目的承担单位可不限于本省种子企业。2009-2013 年承担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和农业部种子工程项目尚未竣工验收的单位不能

4、申报。(2)基地条件。有一定规模的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杂交玉米基地面积 5000 亩以上,水稻种子生产基地面积 3000 亩以上,其他农作物种子基地 2000 亩以上。申报企业应与当地制种农户签订 5 年以上的制种合同或土地流转合同,基地土地由企业长期流转的优先支持。繁育基地要符合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达到国家或行业种子生产技术规程的要求。(3)品种条件。科研条件。有专门的育种机构,有固定的育种人员和科研- 3 -经费,具有专职从事科研育种的中级以上(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研究人员 3 名以上,自有科研实验室面积 200 平方米以上,育种场所(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不少于 10 年)面积 1

5、00 亩以上。自育品种。具有 1 个以上通过国家审定的自育品种,或者3 个以上通过省级审定的自育品种,自育品种种子经营量应占申请企业同类作物种子经营量的 10% 以上。(4)人员条件。具有专业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涵盖扦样、室内检验、田间检验类别)各 3 名以上。(5)设施设备条件。 检验设施设备。具备固定的检验场所,面积 200 平方米以上,布局合理;检验仪器配套匹配,质量管理体系完善。 加工设施设备。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加工厂房500 平方米以上,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种子加工厂房和设备设施须具备自有产权。(6)资产财务。申报单位资产、财务状况良好,上年度净资

6、产不低于所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的 3 倍,资产负债率低于 65% 。有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经营场所 300 平方米以上。3.建设内容(1)土建工程:挂藏室、考种室、实验室、检测室、网室、种子加工车间、种子库房、农机具房、晒场等土建工程及相关的附属配套设施。(2)田间工程:田间灌溉排水渠系、水工建筑物、水源工程、农- 4 -田整治、地力建设、林网、田间道路及各种圃等建设,包括配套辅助设施。(3)仪器设备:常规种子质量检测仪器、配套种子加工设备和农机具、灌溉设备、必要的育种仪器设备等。不允许购置其他非种子生产仪器设备及车辆、通用办公设备等。具体建设内容参见 2013 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

7、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 1。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选择上述建设内容。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控制在 500 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财发201046 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降低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的通知(国农办2010143号)执行,鼓励申报企业加大自筹资金规模。4.证明材料(1)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品种审定证书、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品种使用权许可协议、转基因品种安全评价证书等复印件,以

8、及近 3 年自育品种经营情况的说明和证明材料。(4)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 5 -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5)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6)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资信等级证书(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不需提供),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7)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永久性建筑设施用地需提供国土部门发放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农户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委托制种合同等复印件。(8)项目申报单位自身研发技术力量说明或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合作协议书复印件。(9)省级种子管

9、理部门出具的种子企业行业评价和推荐证明;近三年未出现假劣种子事故等方面的证明材料。(10)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在全国分作物、分县良种繁育基地布局表(提供分作物、分县基地面积数),现有种子加工能力布局说明(说明分作物、具体到县的年加工能力水平)及仪器设备清单(需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试验用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11)项目建设地点的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12)承担过农业综合开发及农业部种子工程项目的,须提供该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并附项目建设田间工程和土建工程完成情- 6 -况平面图。(二)原原种扩繁基地项目。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根据 2013 年中央一号文件精

10、神,按照农业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要求,2014 年重点支持优势农产品区域内的优质水稻、专用小麦、优质高产专用玉米、高油大豆等主要粮食作物新品种的原原种、原种扩繁;兼顾其它地区具有一定优势和特色的棉花、双低油菜、花生、薯类、小杂粮等其他经济作物,及牧草种子原原种、原种扩繁。重点区域包括:东北优质粳稻、高产玉米、高油大豆优势区域;黄淮海优质玉米和小麦优势区域;长江流域、东北平原及东南沿海等水稻优势区域;长江中下游专用小麦、双低油菜优势区域;同时,适当兼顾北方棉花、小杂粮及牧草种子等优势区域。2.申报单位条件(1)原则为地级以上的农业科研单位,或具备农作物科研育种能力的其他农业事业单位和涉农企业

11、。国家现代农业技术体系、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2)申报的拟繁育推广新品种须为 2008 年(含)以后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农作物(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认定),申报单位拥有拟繁育推广新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和相应后续品种的繁育与开发能力,并能提供相应的技术操作规程。(3)具有一定的扩繁基础条件、较强的育种能力和技术力量以及相应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 7 -(4)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注册资金须在 500 万元以上。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较强自筹资金配套能力,资产结构和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的 3 倍,资产负债率低于 65% 。近两年内未发生假劣种

12、子和质量事故等案件。(5)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良种扩繁基地可为租赁或承包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 10 年。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原原种、原种扩繁及良种加工必备的仓库、晒场、温室、网室、质检挂藏工作室、加工厂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排灌渠系、田间道路、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机井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灌溉、质检、加工、制冷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 10% 以内。具体建设内容参见 2013 年度该

13、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 1。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为 120 万元。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发 201046 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降低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的通知(国农办2010143号)执行。- 8 -4.证明材料及其他(1)农业科研等事业单位申报项目的,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复印件。(2)企业申报项目的,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14、(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 A 级(含)以上资信等级证书(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不需提供)。(3)项目拟扩繁新品种的国家级或省级审定(认定)证书彩色复印件、品种知识产权转让协议复印件。(4)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实验室、基地、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需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试验用地土地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5)项目建设所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有关部门证明,土地租赁、承包协议复印件。(6)可研报告须附原原种、原种生产基地现状平面图,原原种、原种扩繁基地建设规划布局图

15、,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剖面图等,并标明比例尺。(三)脱毒马铃薯良种繁育基地项目。1.申报区域根据全国优势农产品马铃薯区域布局规划(2008- 9 -2015 年)和我国马铃薯种薯生产实际需要,拟在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含兵团)等省(区、市)开展脱毒马铃薯良种繁育基地项目建设。2.建设方向与重点优先选择马铃薯脱毒种薯生产优势区域进行项目建设。项目资金重点用于脱毒原种薯田间扩繁、种薯质量检测、储藏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需要也可适当补充完善部分微型薯(原原种)和良种薯生产所需相关基础设施建设。3.申报单位条件(1)项目申报单位

16、应为脱毒马铃薯种薯生产经营企业,具备较强种薯生产经营能力及相关配套设施条件,企业登记成立并开展马铃薯种薯生产经营至少 3 年以上,承担国家马铃薯原种补贴的单位、具有品种选育能力的种薯生产企业、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黑龙江、内蒙古、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青海、甘肃等省(区、市)具备种薯生产和推广能力的事业单位可参照相关条件组织申报。(2)项目申报单位须具备较强的技术力量,引进繁育的马铃薯品种为符合市场需求的高产优质高抗专用品种,并能组装集成推广节本高效栽培、病虫害综合防治、机械化生产等关键技术,充分发挥脱毒种薯的增产潜力。(3)项目申报单位须具备较完善的种

17、薯标准化生产体系和质量监控体系。种薯生产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种薯基地管理规范,能- 10 -够执行国家脱毒种薯标准,实行各级次种薯扩繁面积配套的专业化和标准化生产,推行不同级别的种薯标识制度。(4)项目申报单位须拥有稳定的种薯生产基地。原则上原种薯繁育现有规模不低于 2000 亩。(5)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良种扩繁基地可为租赁或承包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 5 年。(6)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应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较强自筹资金配套能力,资产结构和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资产负债率低于 65% 。近两年内未发生假劣种子和质量事故案件。4.建设内容和

18、投资控制规模土建工程:主要建设种薯储藏库(窖)、温网室(棚)及配套设施等;田间工程:主要建设种薯繁育田的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田间灌溉排水渠系、田间道路及辅助设施等;仪器设备:主要购置质量检验、病毒检测等仪器、移动式灌溉设备、农机具、货运运输车(限购 1 辆)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 10% 以内。具体建设内容参见 2013 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 1。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选择项目建设内容。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 300 万元以内,地方财政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财发2010 46 号)执行所在省的配套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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