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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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 施 细 则2008.03.18川建发200815 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提高建筑队伍整体素质,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9 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 号, (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相关法规政策,现制定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条 依法取得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第三

2、条 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市、州及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2第二章 资质申请第四条 凡工商注册地在 本省的建筑业企业的下列资质许可, (除国务院及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和工商注册地在扩权县、 (市)的企业外)由企业工商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第五条 凡

3、工商注册地在本省扩权县(市)的建筑业企业的下列资质许可(除国务院及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外)由企业工商所在地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一)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及钢结构、建筑幕墙、爆破与拆除、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3(二)劳务分包序列资质(不含一级资质);(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第五条中未明确的内容,即不属于扩权县、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其它行政许可。其它行政许可由扩权县、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第七条 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督的企业其

4、及下属一级的企业的建筑施工资质由省建设厅直接实施。第八条 凡工商注册地在本省的建筑业企业的下列资质许可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实施意见第四十二条所列各类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四)专业承包序列无等级资质(不含高速公路配套的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4资质)。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含属地化管理的中央在川企业), 实施意见第四十二条所列各类

5、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高速公路配套的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不分等级及民航、铁路部门管理的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二级,按实施意见规定的申报程序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涉及相关专业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后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第十条 已取得工程设计行业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一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但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第十一条 对企业改制、分立或合并后设立企业,资质许可审批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资质核定:(一)整体改制的企业,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二)合并

6、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资质等级。合并后不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申请资质升级或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资质许可审批部门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审批权限核定;(三)企业分立成两个及以上企业的,应根据其实际达到5的资质条件,按照实施细则的审批程序对分立后的企业分别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第十三条 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一)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二)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的专业工程类别资质一般不能超过 5 项,并不得申请劳务分包

7、类别资质。(三)选择专业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原则上可申请不超过 5 项的专业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且不得申请劳务分包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确实达到资质标准的,可以申请不超过现有主项资质等级的总承包资质,但总承包资质须变更为主项资质,且主增项资质符合前款要求。(四)劳务分包序列企业可以申请本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五)经原资质许可审批部门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增项资质互换。第十四条 选择总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总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即可承揽专业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其

8、总承包类别资质覆盖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6业承包类别资质。第三章 申请材料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需在网上申报,并提供带条形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并按照下列顺序分册装订:(一)综合资料(第一册):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信息卡;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3、企业章程;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

9、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7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 2、4、5、9 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10、申请特级、一级总承包等其它属建设部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其申报材料提供,按建设部规定和实施意见要求执行。(二)人员资料(第二册):1、带条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凭证;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

10、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其资质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三)工程业绩资料(第三册,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需提供):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8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四)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材料):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2、企业改制、分立、

11、合并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3、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4、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6、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工程业绩(包括境外工程业绩)等条件,均是以独立法人企业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上述各项指标不得重复计算。第十六条 资质证书延续资料1、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94、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第十七条 已具备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

12、申报材料除应提供首次申请所列全部材料外,申请除最低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还应提供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三)款所要求的全部资料。第十八条 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和涉及变更资质证书编号的,由发证机关负责办理。企业应在网上申报,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或市、州、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四川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信息卡及复印件;(四)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上述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属第四条资质的企业,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具体办理程

13、序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属第五条资质的企业,由扩权县、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具体办理程序由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其他的证书变更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10第十九条 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或市、州、扩权县(市)变更的,企业应向新注册所在地的省或市、州、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的省或市、州、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二)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及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三)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第二十条 资料要求(一)带条形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一套。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二)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保存。资质许可机关受理后,所有资料不得更换、修改、退还。(三)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四)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 A4,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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