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医科大学废旧仪器设备处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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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首都医科大学废旧仪器设备处置管理办法根据北京市(市级)教育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实施细则(京教财20012 号),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固定资产处置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报废处置、财务和物资帐目管理、档案管理等。一、无偿调拨第一条 校内无偿调拨:原单位确无实际用途,经技术鉴定仪器设备完好或经简单维修可以使用的仪器设备,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校内调剂,实行无价转户使用。(一)各单位多余、废旧的仪器设备应及时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退库申请,填写首都医科大学废旧仪器设备退库申请单。(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发布信息,用户自主选择。确定后,到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转户手续。第

2、二条 校外无偿调拨:多余、积压,确无实际用途,经技术鉴定仪器设备完好或经简单维修可以使用的仪器设备,在校内调拨后办理校外调拨:(一)校外调拨的对象是全民所有制单位。(二)原单位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退库申请,填写首都医科大学废旧仪器设备退库申请单。(三)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填写北京市(市级)教育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技术鉴定表、北京市(市级)教育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固定资产转移审批表,交财务处上报北京市教委批复。(四)待手续齐全后无偿调出。(五)属校外无偿调拨的仪器设备,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自行处理。违者要严肃查处。二、出售第三条 原单位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退库申请,填

3、写首都医科大学废旧仪器设备退库申请单。第四条 请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并经财政部门确认。第五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书写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一)资产价值凭证(复印件)(二)北京市(市级)教育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三)资产评估报告及财政部门确认文件(四)购买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三、报废第六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仪器设备,均应做报废处理。(一)主要部件严重损坏,经技术部门鉴定确系无法修复或不具备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二)型号过时,虽未完全损坏,但因无法提供主要零配件而不能修复使用的仪器设备。(三)严重老化,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已失去使用价值的仪

4、器设备。(四)技术落后、能耗高、效率低,国务院明令禁止使用的机电设备。第七条 对于受有害细菌或放射性污染的仪器设备的报废工作,需严格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执行。第八条 报废步骤:(一)原单位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退库申请,填写首都医科大学废旧仪器设备退库申请单。(二)进行技术鉴定:单台/件 3 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需认真填写首都医科大学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申请单技术鉴定栏;3 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需附鉴定结果的书面报告一份。(三)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鉴定结果,严格把关,确认属于报废仪器设备范围时,填写北京市(市级)教育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固定资产报废核销审批表,汇同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审批:1、单价 3 万元(不含)以下、每批次 20 万元(不含)以下报学校主管校长审批。2、单价 3 万元(含)以上报市教委审批。3、单价 10 万元(含)以上、每批次价值 20 万元(含)以上报市教委审核、市财政局审批。第九条 废物处置:(一)批复后,废旧物资择其具有应用价值的捐助社会(办理书面交接手续)。(二)剩余废旧物资采取邀请招标、竞价谈判等方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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