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_武汉鑫山青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第二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第三条 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 公司地址:武汉江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贺家墩高新技术中心大楼 1-3 楼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酒店经营管理,餐饮管理,企业管理。第二章 注册资本、出资额和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伍佰万元人民币,实收注册资本为伍佰万元人民币。出资人按规定的期限缴足认缴出资额
2、,逾期未缴足出资的,向已足额缴纳的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按其认资额的 100%赔偿。第七条 全体出资人缴纳出资额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公司对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出资人即成为公司股东。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须经股东会代表2/3 以上表决权股东一致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不应影响公司的存在。第九条 凡持有公司出具的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股东。-_第十条 公司在册股东共 1 人,均为自然人股东。股东名录:1、姓名:周彩虹住 址:湖北省京山县新市镇城中路 9 号 51 户身份证号:42082119671203008
3、2实缴出资额:100%,出资比例:100%.出资方式:货币实缴时间:2018 年 3 月 8 号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第三章 股东会第十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公司全体在册股东组成。股东会会议由股东依照 人员 行使表决权。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
4、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_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召开。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提议召开,有下述情况时应召开临时会议: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 1/3 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时,临时股东会不得决议通知未载明的事项。第十五条 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于会前 15 日前以信函方式通知所有股东。通
5、知应载明召集事由、会议地点、会议日期等事项。第十六条 股东会由执行董事主持。第十七条 公司以下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一)增、减注册资本;(二)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及清算、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公司;(三)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应作记录,经出席股东或代理人签字后,由公司存档。第四章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一)执行董事第十九条 本公司因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故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年限为三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未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_第二十一
6、条 现任执行董事由殷珊担任。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决议;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利润分配立案、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设立分公司、解散的方案;8、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二)监事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立监事,监事是公司常设监察机构,对公司的董事会、董事、公司高级职员进行监督。
7、监事由股东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本届监事由廖婷苇担任。第二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_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执行董事
8、、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三)经理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由执行董事授权给公司经理负责。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和解聘。第二十六条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解聘公司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它管理人员;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承担下列义务:1、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
9、权为自己谋取私利;2、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3、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4、不得将公司财产以其个人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帐户存储;5、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6、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_入应当归公司所有;7、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9、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10、任。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本届法定代表人是:殷珊第六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20 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三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第三十一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未就出资转让召开股东会的,股东应就其出资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该购买该转让的出资;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
11、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_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2)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3)股东会决议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七章 财务、会计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本公
12、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议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议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证明书;(五)利润分配表。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并接受监督,并按规定向税务、工商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第三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第八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_第三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13、清单,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三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公司法及本章程缴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依法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九章 破产、终止和清算第三十九条 公司因依法宣告破产、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合并、分立,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注销的,应在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织。第四十条 公司清算组成立后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在 45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在 60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第四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
14、,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在公司债权人债权申报期间不得对公司债权人进行清算,但本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对因推算而引起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所负债务时,必须立即停止清算,并按有关程序报人民法院申请破产。-_公司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四十四条 公司财产优先拔付清算费用,剩余按下列顺序清偿:1、职工工资、奖金、劳动保险费用;2、税款;3、公司债务。第四十五条 公司清偿债务后,将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第四十六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提交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和各种财务账目,向江汉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公司终止。第十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签字,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生效;修改时同前。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2018 年 3 月 5 日-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