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剧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7-88第 1 章 总则 第 2 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 3 章 前厅部分 第 4 章 观众厅 4.1 视线设计 4.2 座席 4.3 走道 4.4 其它 第 5 章 舞台 5.1 主台、侧台 5.2 乐池 5.3 舞台机械设备 5.4 演出技术用房和设施 第 6 章 后台 第 7 章 防火与疏散 7.1 防火 7.2 疏散 7.3 消防给水 7.4 火灾报警 第 8 章 声学 8.1 观众厅体型设计 8.2 观众厅混响设计 8.3 扩声系统设计 8.4 噪声控制 8.5 其它声学要求 第 9 章 建筑设备 9.1 给水排水9.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9.3 电气 附
2、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第 1 章 总 则第 1.0.1 条 为保证剧场建筑设计满足安全、卫生及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剧场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设计。其舞台部分的技术标准,主要适用于镜框式台口、箱型舞台剧场,其它类型剧场,可参照执行。第 1.0.3 条 剧场建筑根据使用性质及观演条件主要分为歌舞、话剧、戏曲三类。剧场为多用途时,其技术标准应按其主要使用性质确定,其他用途应适当兼顾。第 1.0.4 条 剧场建筑规模按观众容量可分为:特大型 1601 座以上大型 12011600 座中型 8011200 座小型 300800
3、 座话剧、戏曲剧场不宜超过 1200 座。歌舞剧场不宜超过 1800 座。第 1.0.5 条 剧场建筑的质量标准分特、甲、乙、丙四个等级。特等剧场的技术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甲、乙、丙等剧场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主体结构耐久年限:甲等 100 年以上,乙等 50100 年,丙等 2550 年;二、耐火等级:甲、乙等剧场不应低于二级,丙等剧场不应低于三级;三、室内环境标准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相应规定。第 1.0.6 条 观众厅面积不超过 200m2 或观众容量不足 300 座者,可按一般建筑规定执行,不受本规范限制。第 1.0.7 条 剧场建筑设计除应按本规范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4、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现行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 2 章 基地和总平面第 2.0.1 条 剧场基地选择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合理布点。第 2.0.2 条 剧场基地至少有一面临接城市道路,或直接通向城市道路的空地。临接的城市道路宽度不应小于剧场安全出口宽度的总和(注)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800 座以下,不应小于 8m;二、8011200 座,不应小于 12m;三、1200 座以上,不应小于 15m。第 2.0.3 条 剧场主要入口前面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剧场建筑从红线退后距离应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并按 0.2m2 燉座留出集散空地;二、当剧场前面集散空地不能满足前款规定,或剧
5、场前面疏散口的总宽不能满足计算要求时,应在剧场后面或侧面另辟疏散口,并应设有与其疏散容量相适应的疏散通路或空地。剧场建筑后面及侧面临接道路可视为疏散通路,但其宽度不得小于 3.50m。第 2.0.4 条 剧场基地临接两条道路或位于交叉路口时,除主要临接道路应符合第 2.0.2条的规定和剧场基地前集散空地应符合第 2.0.3 条第一款规定外,尚应满足车行视距要求,且主要入口及疏散口的位置应符合城市交通规划要求。第 2.0.5 条 剧场基地应设置停车场,或由城市规划统一设置。第 2.0.6 条 剧场总平面设计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人流与车流交叉。布景运输车辆应能直接到达景物出入口。第 2.0.7 条
6、 剧场总平面设计应为消防提供良好道路和工作场地,并应设置照明。内部道路可兼作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应小于 3.50m,穿越建筑物时净高不应小于 4m。第 2.0.8 条 在基地允许条件下,进行绿化。第 2.0.9 条 设备用房应防止对观众厅、舞台及周围环境的噪声干扰。#*第 2.0.10 条 演员宿舍、餐厅、厨房等附建于剧场主体建筑时,必须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并有单独的疏散通道及出入口。第 3 章 前厅部分第 3.0.1 条 前厅面积应按甲等剧场不小于 0.30m2/座,乙等剧场不小于 0.20m2/座,丙等剧场不小于 0.12m2/座计。第 3.0.2 条 休息厅面积应按甲等剧场不小于 0.30
7、m2/座,乙等剧场不小于 0.20m2/座,丙等剧场不小于 0.12m2/座计。附设小卖或冷饮不应小于 0.04m2/座。第 3.0.3 条 前厅与休息厅合一时应按甲等剧场不小于 0.50m2/座,乙等剧场不小于0.30m2/座,丙等剧场不小于 0.15m2/座计。第 3.0.4 条 衣物存放不小于 0.04m2/座。第 3.0.5 条 剧场应设吸烟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有池座和楼座时应分层设置,室内装修材料宜作阻燃处理。第 3.0.6 条 剧场应设观众使用的厕所,厕所应设前室。厕所门不得开向观众厅。卫生器具应符合下列规定(男女比率为 1:1):一、男厕:应按每 100 座设一个大便器,每 4
8、0 座设一个小便器或 0.60m 长小便槽,每150 座设一个洗手盆;二、女厕:应按每 50 座设一个大便器,每 150 座设一个洗手盆。第 4 章 观众厅4.1 视线设计#*第 4.1.1 条 剧场观众视线设计应使观众能看到舞台面表演区的全部。如受条件限制时,也应使最偏座席的观众能看到 80%表演区。第 4.1.2 条 视点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般宜选在舞台面台口线中心地面处;二、如表演区超出大幕线时,应按实际需要,将设计视点相应外移;三、如受条件限制,设计视点可适当提高,但不应超过舞台面 0.30m,向大幕投影线后移,不应大于 1m。第 4.1.3 条 视线升高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视
9、线升高差“c“值应取 0.12m;二、隔排计算视线升高值时,座席排列必须错排布置,保证视线直接看到视点;三、儿童剧场视线升高设计应采用较高标准;四、为满足较高音质要求,视线升高设计宜采用较高标准。第 4.1.4 条 舞台面距第一排座席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 0.60m,且不应大于 1.15m。第 4.1.5 条 观众席对视点的最远视距,歌舞剧场不宜超过 33m,话剧和戏曲剧场不宜超过 28m。第 4.1.6 条 观众视线最大俯角,楼座后排不宜大于 20,靠近舞台的包厢或边楼座不宜大于 35。4.2 座席第 4.2.1 条 观众厅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甲等剧场不应小于 0.70m2/座;二、乙等剧
10、场不应小于 0.60m2/座;三、丙等剧场不应小于 0.55m2/座。#*第 4.2.2 条 剧场均应设置有靠背的固定座椅,小包厢座位不超过 12 个时可设活动座椅。第 4.2.3 条 座椅扶手中距,硬椅不应小于 0.48m,软椅不应小于 0.50m。第 4.2.4 条 座席排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短排法:硬椅不应小于 0.78m,软椅不应小于 0.82m,台阶式地面排距应适当增大,保证椅背到后面一排最突出部分的水平距离不小于 0.30m;二、长排法:硬椅不应小于 0.90m,软椅不应小于 1m,台阶式地面排距应适当增大,保证椅背到后面一排最突出部分水平距离不小于 0.30m;三、靠后墙设置座
11、位时,楼座及池座最后一排座位排距应至少增大 0.12m。第 4.2.5 条 每排座位排列数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短排法:双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 22 座,单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 11 座,超过限额时,每增加一座位,排距增大 25mm;二、长排法:双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 50 座,单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 25 座。 4.3 走道第 4.3.1 条 观众厅内走道的布局应与观众席片区容量相适应,与安全出口连系顺畅,宽度符合安全疏散计算要求。第 4.3.2 条 池座首排座位排距以外与舞台前沿净距不应小于 1.50m,与乐池栏杆净距不应小于 1m。第 4.3.3 条 两条横走道之间的座位不宜超过 20 排,靠后
12、墙设置座位时,横走道与后墙之间座位不宜超过 10 排。第 4.3.4 条 走道宽度除应符合计算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短排法边走道不应小于 0.80m,纵走道不应小于 1m,横走道除排距尺寸以外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 1m;二、长排法边走道不应小于 1.20m;第 4.3.5 条 观众厅纵走道坡度大于 1:10 时应做防滑处理,如铺设地毯等应作阻燃处理,并有可靠的固定方式。坡度大于 1:6 时应做成高度不大于 0.20m 的台阶。第 4.3.6 条 座席地坪高于前面横走道 0.05m 时及座席侧面紧临有高差之纵走道或梯步时应设栏杆,栏杆应坚固,不遮挡视线,水平荷载不应小于 1kN/m。楼座
13、前排栏杆和楼层包厢栏杆高度不应遮挡视线,并应采取措施保证人身安全,实心部分不得低于 0.40m。4.4 其它第 4.4.1 条 剧场观众厅兼放电影时,放映光学设计及放映室应按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规定执行。第 5 章 舞台5.1 主台、侧台第 5.1.1 条 台口和主台尺度 表 5.1.1 台口(m) 主台(m)剧种 观众厅容量宽 高 宽 进 深 净 高歌舞剧120014001401160016011800121414161618787.58.589242727303033152118212124162017221824话剧5008008011000100112001011111212135.56
14、.5676.57.5182121242427121515181518131714181519#*戏曲5008008011000100112008109111012565.56.567151818212124101212151516121513161417第 5.1.2 条 台唇边沿到台口线的距离不应小于 1.20m。 第 5.1.3 条 主台和台唇的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台面应做木地板,板面不宜光滑;二、台面活荷载不应小于 4kN/m2。第 5.1.4 条 侧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侧台总面积不宜小于主台面积的 1/3;二、设有车台的侧台,其面积除满足车台停放外,还应有存放和迁换景物的工作面积
15、;三、侧台口的净宽、净高应便于迁换景物;四、设有车台的侧台口净宽不应小于车台总宽加 1.20m;五、侧台进出景物的门,净宽不应小于 2.40m,净高不应低于 3.60m,外门应不透光,严寒和寒冷地区应保温,门外应设装卸平台和雨篷;六、侧台地面标高、活荷载与主台同。第 5.1.5 条 主台上部应设栅顶,如受条件限制不设栅顶,必须设工作桥。栅顶或工作桥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栅顶或工作桥的工作净高度不应低于 1.80m,宽度不应小于 0.65m;二、栅顶或工作桥的活荷载应根据实际计算,但不应小于 1.5kN/m2,栅顶缝隙宽不宜大于 30mm。第 5.1.6 条 主台天桥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天桥应沿主
16、台侧墙和后墙三面布置,并不得少于层;二、天桥的活荷载和变向荷载均应按实际计算,但不应小于 2kN/m2;三、第一层天桥的高度,应使侧光光轴射到舞台轴线,与台面的夹角不大于 40。桥#*下如设置风管,不得影响侧台口的通行高度;四、侧天桥栏杆应满足安装灯具的技术要求,并考虑悬吊景物的向上拉力和水平拉力;五、侧天桥除满足安装设备外,其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1m,后天桥净宽宜为0.60m0.90m;六、上层天桥的净高宜为 3m。第 5.1.7 条 舞台面至第一层天桥,凡有配重块升降的部位,应设护网,护网承受的水平荷载不应小于 0.5kN/m2,护网构件与运行配件的间隙不应小于 50mm,护网应设检修门。第
17、 5.1.8 条 主台通后台的门,不应少于两个,位置应使演员上下场和跑场方便,但应避免在天幕后墙开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 1.50m,净高不应低于 2.40m。5.2 乐池第 5.2.1 条 歌舞剧场必须设乐池,其它剧场可视需要设置。乐池面积按乐队人数计算,乐队每人不应小于 1m2,伴唱每人不应小于 0.25m2,乐池开口进深不应小于乐池进深的2/3。第 5.2.2 条 乐池地面至舞台面的高度不宜大于 2.20m,台唇下面的净高不宜低于1.85m。第 5.2.3 条 乐池应两侧开门,门的净宽不宜小于 1.20m,净高不宜低于 1.85m。5.3 舞台机械设备第 5.3.1 条 剧场舞台设计,应根
18、据工艺,满足舞台上部各种悬吊设备和下部各种舞台机械设备的安装、检修、操作和使用等技术要求。第 5.3.2 条 栅顶上部应设悬吊大幕、假台口、吊杆等设备的专用梁,其位置、数量、长度、荷载视舞台工艺要求而定。#*第 5.3.3 条 设置假台口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假台口上框,不得少于两排吊点,吊点数量不得少于 6 个,并应沿固定的垂直导轨升降,两端与第一层侧天桥码头相通;二、假台口两侧框,应沿固定的上、下导轨水平移动,下导轨不得高出台面,其缝隙可用活动板条镶平;三、假台口各层站人搁板的活荷载不应小于 1kM/m2,栏杆的高度和做法应满足安装灯具的技术要求;四、假台口朝向观众的一面,应采用非燃材料和不
19、透光的饰面层。第 5.3.4 条 不设假台口的舞台,台口内两侧应设灯光架。第 5.3.5 条 安装吊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景物吊杆间距宜为 0.25m;二、灯光吊杆间距,投光一面不应小于 0.45m,背光一面不应小于 0.35m;三、吊杆的数量、长度、吊点数量、荷载应根据舞台工艺要求确定,吊点间距不宜大于 5m。第 5.3.6 条 灯光渡桥两端应设码头与侧天桥相通。第 5.3.7 条 当剧场设置升降乐池、升降台、车台或转台时、台仓和机房应满足设备安装、检修、使用等技术要求,操作室的位置应考虑直观条件,便于观察机械运行。第 5.3.8 条 各种舞台机械台面的活荷载不得小于 4kN/m2,可动台面与不动台面的缝隙不得大于 8mm,高差不得大于 5mm。第 5.3.9 条 凡为舞台机械而设的台仓,其地坑、平台、检修空间和通道,必须设固定的工作梯和坚固连续的栏杆。应两侧开门,门的净宽不宜小于 1.20m,净高不宜低于 1.85m。5.4 演出技术用房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