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创业板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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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华夏创业板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创业板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1目 录第一部分 前言 .2第二部分 释义 .3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6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7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7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8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9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4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27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29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29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

2、资 .30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34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34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39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1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2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42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7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49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50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50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50华夏创业板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第一部分 前言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

3、作。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

4、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三、华夏创业板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5、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华夏创业板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3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第二部分 释义在本基金合

6、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创业板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夏创业板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创业板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指华夏创业板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创业板

7、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9、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8、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华夏创业板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4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

9、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3、基金

10、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26、直销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7、代销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28、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29、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华夏创业板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5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6、工作日:指

12、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3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41、 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

13、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赎回对价的行为。45、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46、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47、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48、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49、元:指人民币元。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14、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华夏创业板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6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15、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5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名称华夏创业板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的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三、基金的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四、基金的投资目标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本基

16、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七、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八、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为创业板动量成长指数。华夏创业板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7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停止创业板动量成长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创业板动量成长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创业板动量成长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基准和基金名称,并及时公告。九、基金份额类别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17、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新的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1、发售时间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2、发售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3 种方式认购本基金。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

18、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中列明。3、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二、基金份额的认购1、认购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华夏创业板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82、募集期资金和股票的处理方式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19、募集的股票由登记机构予以冻结,募集股票在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人所有。三、基金份额认购数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的认购数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一、基金备案的条件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含募集股票市值)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

20、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同时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21、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华夏创业板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9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一、基金份额的上市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

22、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1、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不低于 2 亿元;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3、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三、停牌、复牌及终止上市交易基金份额在

23、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停牌、复牌及终止上市交易,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若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变更的具体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四、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及业务规则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五、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申购和赎回场所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申购与赎回的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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