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UDCGB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P GB 504332008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技 术 规 范Technical regulation on water and soil conservation of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projects2008-01-14 发布 2008-07-01 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技 术 规 范Technical regulation
2、 on water and soil conservation of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projectsGB 50433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8 年 7 月 1 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 787 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4332008,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3.1.1、3.2.1(1、2、3、4) 、3.2.2(1、2) 、3.2.3(
3、1、2、3) 、3.2.4(1、2、3、4、5) 、3.2.5、3.3.1、3.3.2、3.3.3(1、3、4、5) 、3.3.4、3.3.5、3.3.6、5.1.1(5) 、5.2.6(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 00 八年一月十四日#*前 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 号文关于“二 00 二二 00 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改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
4、规范SL20498 实施 9 年来的实践经验,吸收了相关行业设计规范的新成果,认真研究分析了水土保持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召开相关行业参加的全国性会议,邀请有关专家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 14 章和两个附录。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各设计阶段的任务、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初步设计专章、拦渣工程、斜坡防护工程、土地整治工程、防洪排导工程、降水蓄渗工程、临时防护工程、植被建设工程、防风固沙工程等。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水利部负责日常管理,由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
5、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 2 号,邮政编码 100053)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参编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长江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黄河水利委员会天水水土保持科学试验站松辽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处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铁道第二勘察设计院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集团煤炭工业环境保护办公室#*目 次1 总 则.12 术 语.13 基本规定.13.1 一般规定.13.2 对主体工程的约束性规定.23.3 不同水土流失类型区的特殊规定
6、.53.4 不同类型建设项目的特殊规定.74 各设计阶段的任务.94.1 基本要求.94.2 主要任务.95 水土保持方案.125.1 一般规定.125.2 调查和勘测的一般规定.135.3 项目概况介绍的基本要求.165.4 项目区概况介绍的基本要求.175.5 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195.6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205.7 水土流失预测的基本要求.215.8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布局.245.9 水土保持监测的基本要求.265.10 实施保障措施的规定.305.11 结论及建议.315.12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主要内容的规定.316 水土保持初步设计专章.326.1 一般规定
7、.326.2 水土保持专章主要内容的规定.327 拦渣工程.377.1 一般规定.377.2 适用条件.377.3 设计要求.388 斜坡防护工程.448.1 一般规定.448.2 适用条件.448.3 设计要求.449 土地整治工程.489.1 一般规定.489.2 适用条件.49#*9.3 设计要求.4910 防洪排导工程.5110.1 一般规定.5110.2 适用条件.5110.3 设计要求.5111 降水蓄渗工程.5811.1 一般规定.5811.2 适用条件.5911.3 设计要求.5912 临时防护工程.6012.1 一般规定.6012.2 适用条件.6012.3 设计要求.611
8、3 植被建设工程.6313.1 一般规定.6313.2 适用条件.6313.3 设计要求.6414 防风固沙工程.6914.1 一般规定.6914.2 适用条件.6914.3 设计要求.69附录 A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内容规定 .72附录 B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内容规定 .78本规范用词说明.80#*1 总 则1.0.1 为 贯 彻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预 防 、 控 制 和 治 理 开 发 建 设 活 动 导 致的 水 土 流 失 , 减 轻 对 生 态 环 境 可 能 产 生 的 负 面 影 响 , 防 止 水 土 流 失 危 害 ,制 定 本 规 范 。1.0.2 本
9、 规 范 适 用 于 建 设 或 生 产 过 程 中 可 能 引 起 水 土 流 失 的 开 发 建 设 项 目的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1.0.3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的 水 土 流 失 应 重 视 调 查 研 究 , 鼓 励 采 用 新 技 术 、 新 工艺 和 新 材 料 , 做 到 因 地 制 宜 , 综 合 防 治 , 实 用 美 观 。1.0.4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设 计 除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外 , 尚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标 准的 规 定 。 #*2 术 语2.0.1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责 任 范 围项 目 建 设 单 位 依 法 承
10、担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义 务 的 区 域 , 由 项 目 建 设 区 和 直 接影 响 区 组 成 。2.0.2 项 目 建 设 区开 发 建 设 项 目 建 设 征 地 、 占 地 、 使 用 及 管 辖 的 地 域 。2.0.3 直 接 影 响 区在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中 可 能 对 项 目 建 设 区 以 外 造 成 水 土 流 失 危 害 的 地 域 。2.0.4 主 体 工 程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所 包 括 的 主 要 工 程 及 附 属 工 程 的 统 称 , 不 包 括 专 门 设 计的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2.0.5 线 型 开 发 建 设 项 目布 局
11、 跨 度 较 大 、 呈 线 状 分 布 的 公 路 、 铁 路 、 管 道 、 输 电 线 路 、 渠 道 等开 发 建 设 项 目 。2.0.6 点 型 开 发 建 设 项 目布 局 相 对 集 中 、 呈 点 状 分 布 的 矿 山 、 电 厂 、 水 利 枢 纽 等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2.0.7 建 设 类 项 目基 本 建 设 竣 工 后 , 在 运 营 期 基 本 没 有 开 挖 、 取 土 ( 石 、 料 ) 、 弃 土 ( 石 、渣 ) 等 生 产 活 动 的 公 路 、 铁 路 、 机 场 、 水 工 程 、 港 口 、 码 头 、 水 电 站 、 核电 站 、 输
12、变 电 工 程 、 通 信 工 程 、 管 道 工 程 、 城 镇 新 区 等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2.0.8 建 设 生 产 类 项 目基 本 建 设 竣 工 后 , 在 运 营 期 仍 存 在 开 挖 地 表 、 取 土 ( 石 、 料 ) 、 弃 土( 石 、 渣 ) 等 生 产 活 动 的 煤 燃 电 站 、 建 材 、 矿 产 和 石 油 天 然 气 开 采 及 冶 炼等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2.0.9 方 案 设 计 水 平 年主 体 工 程 完 工 后 , 方 案 确 定 的 水 土 保 持 措 施 实 施 完 毕 并 初 步 发 挥 效 益 的时 间 。 建 设
13、 类 项 目 为 主 体 工 程 完 工 后 的 当 年 或 后 一 年 , 建 设 生 产 类 项 目 为主 体 工 程 完 工 后 投 入 生 产 之 年 或 后 一 年 。#*3 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1.1 开发建设项目水 土 流 失 防 治 及 其 措 施 总 体 布 局 应 遵 循 下 列 规 定 :1 控 制 和 减 少 对 原 地 貌 、 地 表 植 被 、 水 系 的 扰 动 和 损 毁 , 保 护 原 地 表植 被 、 表 土 及 结 皮 层 , 减 少 占 用 水 、 土 资 源 , 提 高 利 用 效 率 。2 开 挖 、 排 弃 、 堆 垫 的 场 地 必 须
14、布 设 拦 挡 、 护 坡 、 截 排 水 以 及 其 他 整治 措 施 。3 弃 土 ( 石 、 渣 ) 应 综 合 利 用 , 不 能 利 用 的 应 集 中 堆 放 在 专 门 的 存 放 地 ,并 按 “先 拦 后 弃 ”的 原 则 采 取 拦 挡 措 施 , 不 得 在 江 河 、 湖 泊 、 建 成 水 库 及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内 布 设 弃 土 ( 石 、 渣 ) 场 。4 施 工 过 程 必 须 有 临 时 防 护 措 施 。5 施 工 迹 地 应 及 时 进 行 土 地 整 治 , 采 取 水 土 保 持 措 施 , 恢 复 其 利 用 功能 。3.1.2 开 发 建
15、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设 计 文 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当 主 体 工 程 建 设 地 点 、 工 程 规 模 或 布 局 发 生 变 化 时 , 水 土 保 持 方 案及 其 设 计 文 件 应 重 新 报 批 。2 当取土(石、料)场、弃 土 ( 石 、 渣 ) 场 、 各 类 防 护 工 程 等 发 生 较大 变 化 时 , 应 编 制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变 更 设 计 文 件 。3 涉 及 移 民 ( 拆 迁 ) 安 置 及 专 项 设 施 改 ( 迁 ) 建 的 建 设 项 目 , 规 模 较小 的 ,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中 应 根 据 移 民 与 占 地 规 划 , 提 出 水 土 保 持 措 施 布 局 与规 划 , 明 确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责 任 , 估 列 水 土 保 持 投 资 ; 规 模 较 大 的 , 应 单 独编 报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4 征 地 面 积 在 1hm2 或 挖 填 土 石 方 总 量 在 1 万 m3 以 上 的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必 须 编 报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报 告 书 , 其 他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必 须 编 报 水 土 保 持 方 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