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驳回当事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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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浅谈驳回当事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摘要】 驳回当事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被列为不可诉行政行为之一,那么它的构成要件、不可诉的原因、救济途径等分别是什么,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本文将谈一谈个人对此的理解。 【关键词】 重复处理行为 不可诉 区别 争议 一、驳回当事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的界定 2000 年 3 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施行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第一次使用了”行政重复处理行为”的概念,第 1 条第 5 项规定:“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行政重复处理行为,排除在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 ”从此,行政重复处理行为正式进入到我国的行政司法实践

2、中。 那么何为驳回当事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本人倾向于先将它拆开理解:驳回即反驳回绝,维持前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状态;当事人即行政相对人;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申诉即相对人对已过复议和诉讼期间的行政行为不服,向原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处理的行为;重复处理行为则为利害关系人对业已确定(通常为已过申请复议或者起诉期限)的行政行为提起申诉,有关行政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为。 综上,驳回当事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当事人2提出的不服申诉请求的驳回,实际上是告知当事人前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正确性

3、,是对前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状态的维持。 二、驳回当事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的特征 首先,该类行为是应申请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可分为应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驳回当事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是应申请行政行为。出于稳定现有法律关系的目的,行政机关一般对历史遗留问题、已过诉讼时效或行政终局裁决的行政行为不主动处理,而是由相对人提出申请(申诉)才作处理,驳回申诉的行政处理就是通常驳回当事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的情形。 其次,该类行为是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可分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和羁束行政行为。驳回当事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是自由裁量行政行为。针对相对人要求重新处理的申诉

4、,法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不予受理、受理并经审查维持原行政行为、受理并审理撤销或改变原行政行为等行政处理决定。而受理并经审查维持原行政行为就是本文中所指的驳回当事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第三,该类行为是重复行为。驳回当事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是对先前行政行为已确定的行政法律关系状态予以确定,属于单纯的事实叙述及理由说明,是对原行政处理行为的认可或重申,这是该类行为的表面特征。 三、驳回当事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可诉的原因 第一,驳回当事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没有形成新的行政法律关系。重复处理行为只是对原3行政行为正确性的确认,没有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新

5、的法律后果,这是该类行为的本质特征。即该类行为仅是重申原行政处理行为,实质上并没有改变原有的行政法律关系,不应视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防止滥诉,保障行政权威和司法权威。如果这类重复处理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就在事实上取消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期间,这也就意味着任何一个当事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通过申诉的方式重新将任何一个行政行为提交行政机关或法院进行重新审查,有悖于行政诉讼设定的目的。 四、驳回当事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与易混淆行政行为的区别 (一)与重复处置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各自所包括的范围不同。行政法学上的重复处置包括了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已核准事项的

6、证明行为、对已处罚者的强制执行等,而行政重复处理行为作为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引入变迁形成的新概念,其范围作了限制,仅指“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且其具体情形通常是“当事人对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行政行为,对已过诉讼期间的行政行为或行政机关具有最终裁决权的行为不服,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行政机关经过审查,维持原有的行为,驳回当事人的申诉” 。 (二)与第二次裁决的区别 第二次裁决,又称第二次裁定,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第一次裁决(原行政行为)后,在事实与法律状态未有变更的情况下,对相对人重复提出的请求,重新进行实体审查,并予以裁决,其结果虽然与第一次裁决4相同,但仍应视为一个新的行政行为。两者的根

7、本区别在于: 1.行政主体对相对人要求重新处理的申请是否进行了实质性审查。 2.重新审查的结果是否产生了法律效果。 3.重新审查的结果在形式上是否具有完整性。 两者行为在概念上固然可分,但是实际操作中则有一定的困难,当难以区分时,应优先认定为第二次裁决,准许相对人提起行政救济,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其合法权益。 本人认为,驳回当事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可诉有一定弊处,但利是大于弊的。法律是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公平正义的最有力防线,我们必须尊重它的威严性。或许该类行为不可诉会使行政机关掌握申诉事件的绝对控制权,可能导致一些不公平的事件发生。但是我们必须要看到是,法律并不是没有给救济途径,只是当事人没有遵守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进行复议或起诉。 可是还存在着一个问题,该类行为的当事人该如何寻求救济?或许留给他们的也只有信访一条路。希望驳回当事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能够引起学理界和实务界的重视,虽然立法走在了理论的前沿,但是还是需要不断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使法律落实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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