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内部转让的限制.doc

上传人:gs****r 文档编号:3460272 上传时间:2019-05-30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内部转让的限制.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论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内部转让的限制.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论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内部转让的限制.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论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内部转让的限制.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1论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内部转让的限制摘 要:各国公司法对股权内部转让的限制都比较宽松,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上也是大同小异,主要有自由主义、法定限制主义和约定限制主义三种观点。 关键词:股权;内部转让 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1005-5312(2012)35-0276-01 一、自由主义学说 此观点是建立在公司法的自由主义原则基础上的,持此观点者认为,股东之间转让一部分或全部股权无需经股东会或其他股东的同意,认为“法律之所以允许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自由转让,是因为没有外人的加入,不会影响股东之间的信任协作关系” ,这样一来,就没有必要从立法上对股权的内部转让加以限制。日本的有限公

2、司法第 19 条规定“社员(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份额,但向社员以外的人转让份额时,需要社员大会的同意” ,其立法例所采用的就是自由主义模式,可以看出,日本这样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收回投入资本,并为了防止破坏社员之间的信赖关系。 ” 针对这一观点来说,假设立法上允许或毫不限制股东之间自由地转让股权,无论是部分转让还是全部转让,其必然结果都将是改变公司原有的资本结构,从而引起股东之间的股权比例及各人对公司的控制力发2生变化。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来讲,股东之间彼此信赖的基础是权利平衡,而股权转让所导致的这种股权结构及控制力的改变很有可能会打破股东之间的权利平衡,以致其信赖关系灭失。正如

3、有的学者所主张的“股权在股东之间易手,必然打破原先股东之间的利益格局,虽然表面上看来没有新成员加入公司,似乎其人合性并未遭到破坏,但公司既存股东由于持股比例的变化,必然影响到其在公司中的地位,进而影响其利益的实现,从而影响公司人合性,从这个意义上讲,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其实无异,因而都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 ,由此可见,自由主义学说不利于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实践意义不大。 二、法定限制主义学说 此观点着重于维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即强调保护公司的人合性。此观点的支持者认为,股东投资最注重的仍然是其投资的利益最大化,如果允许股权任意转让,股东为确保其股权份额在公司占优势,必然会

4、更多地投入资产,争取自己拥有更多的发言权,这种情况下,假设有股东恶意串通,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转让股权,将必然侵害到其他股东的正当权益,长此以往,公司很难维持良性的发展。由此可见,必须严格限制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我国台湾地区对股权内部转让的立法原则即采用了此观点,其公司法规定“股权内部转让适用与外部转让相同的规则,即必须受其他股东同意的约束,且过半数系指股东享有的表决权的半数” 。 针对这一观点,笔者认为法律不可能深入地了解、区分每个公司的规模、性质、经营模式等,也不可能深入分析每个公司人合性的要求,3如果以立法强制性设置股权内部转让的条件,限制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那么,从实践来看,必将致使那些不能

5、满足法定条件的股东无法出让股权或退出公司,从而损害到该股东的利益。可以想象,在此条件的困囿之下,股东虽然被迫留在原公司,但已人心离散、无意经营,这样的结果显然是与有限责任公司所特有的人合性相背离的。因此,笔者认为法定限制主义学说僵化了“人合性”的内涵,束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发展,亦不可取。 三、约定限制主义学说 此观点从某种程度上讲是以上两种学说的中和之作。该观点认为,允许股权在股东之间任意流动可以缓解股权不能流通的问题,这并不会影响公司的人合性。虽然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可能会改变公司的资本结构,进而影响股东在公司的比例利益和控制利益,但股东完全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的内部转让加以限制,以期保持他

6、们在公司中的地位,如可以在章程中约定所有股东均有权按其持股比例受让其他股东的股权。法国立法即是以约定限制主义理论为原则, 法国商事公司法第三章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规定中的第 47 条规定:“股份在股东之间自由转让。章程含有限制转让条款的,适用第 45 条的规定;但是这种情况下,章程可降低规定的多数标准或缩短该条规定的期限。 ”而该法第 45 条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部转让的规定,即如果某股东的股权转让方案被公司否决或拖而不决,则该股东可以通过强制收购、推定同意、指定受让等补救措施加以脱身,以此确定出让股东的正当利益得以保障、实现。由此可见, 法国商事公司法是以允许股东之间自由转让股权为原4则,以公司章程约定为例外来平衡出让股东、受让股东、其他股东及公司等各方利益的,约定限制主义“一方面保证了股权的自由流动,体现了公司法的自由主义原则;另一方面也为股东保护自己的利益提供了途径,全面考虑了公司的自由主义及股东之间的利益,较为合理”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 72 条第 1 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 4 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可以看出,其采纳的就是约定限制主义。 参考文献: 1卞耀武主编.当代外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 年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资料库 > 学科论文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