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doc

上传人:gs****r 文档编号:3460293 上传时间:2019-05-30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论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论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论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1论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摘 要:2011 年 6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出台之后,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实施程序、实施条件以及行政机关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统一细致的规定。本文主要通过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的讨论,以公安行政行为为视角,对实践中存在的主体问题加以分析。关键词:主体;人民警察;辅警 行政强制法出台后,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以及主体均作出了细致、统一规定。根据该法第二条规定 1,行政机关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机关。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我国行政机关均是以机构的形式存在,不可能自己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因此这里的行政机关应当做宽泛的理解,即其既包括行政机

2、关本身,也应当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那么什么是行政机关呢?在我国,行政机关是一个经常出现在相关法律条文中的术语,但行政机关的定义是什么,迄今为止,我国法律对此并未作出明确界定,行政机关的内涵和外延在法律上是模糊的。学术界对行政机关也没有统一的定义。行政法学界著名学者应松年老师在他的行政法学新论一书中是这样定义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指为实现行政目的而依法设置的,承担行政事务并能独立进行管理的基本组织2体。2 首先,从机构设置上讲,行政机关的成立具有法定性,其设置应当有法律依据。其次,从职权来讲,行政机关享有国家的行政权,而非司法权,非立法权。 (一)虽然行政机关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机关,但

3、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均享有行政强制措施权。 行政强制法对有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进行了限制。 1.行政机关是否享有行政强制措施权,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没有授权的行政机关则不享有行政强制措施权。一般情况下,只有那些依法享有对外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才可能得到这种授权,而那些权限仅及于行政组织内部的行政机关是不太可能得到此种授权,比如行政组织中的参谋咨询机关。另一方面,只有法律和法规有权进行强制措施的授权,法规以下的其他法律文件则没有授权的权力。 2.享有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行政机关需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超出职权范围则属于行政越权行为,是无效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机关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离不开行政机关中的工作人员。而行政机关中工作人员涉及多种岗位,哪些岗位的工作人员有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那么什么是行政机关中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2004 年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指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 ,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也就是说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首先应该取得执法资格。遗憾的是,直到现在,3我国仍然没有关于行政执法资格制度的统一规范,也缺乏取得执法资格需要具备何种条件的统一规定。各省则大多通过

5、政府规章的形式对本省的执法资格认定和证件管理作出规定。比如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 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 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虽然各省的规定均是基于本省省情,内容不尽相同,但这些规定大都是从身份、学历、是否经过考核等方面进行执法资格认定。 二、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二条指出:公安机关具有双重属性,它既是国家治安行政机关,承担着社会治安管理的行政职能,同时又是重要的刑事司法力量,打击犯罪活动。那么公安机关作为治安行政机关,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享有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行政机关呢?对此, 人民警察法第七条给出

6、了非常明确的答案: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一方面, 人民警察法从法律层面授权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另一方面, 人民警察法也对其进行了限制,公安机关的强制措施只可以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辅警 一直以来,我国对于辅警都缺乏统一规定,而近几年屡次出现的辅警执法问题更将辅警执法权问题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2016 年 1 月 11 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规范公安机4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对辅警作出了统一的规定。该意见第三条指出: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依法招聘并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履行本办法所规定职责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主要包括文职、辅警两类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该意见明确指出辅警的身份为“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 ,同时在第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从事行政强制措施” ,从法律规定上严格禁止辅警执法。 参考文献: 1 行政法学新论 ,应松年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4 年版. 2 公安学基础理论 ,张建明、蔡炎斌、张丽园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资料库 > 学科论文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