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房屋建筑工程计划标准强制性条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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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常用房屋建筑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质量部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5.0.8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6.0.6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073.0.1 下列建筑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进行变形测量: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2.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3.加层、扩建建筑;4.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5.需要积累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建筑。

2、3.0.11 当建筑变形观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报告委托方,同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或调整变形测量方案:1.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2.变形量达到或超出预警值;3.周边或开挖面出现塌陷、滑坡;4.建筑本身、周边建筑及地表出现异常;5.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变形异常情况。-_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 50618 - 20113.0.3 检测机构必须在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3.0.4 检测机构应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3.0.10 检测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留置已检试件。有关标准留置时间无明确要求的,留置时间

3、不应少于 72h 。3.0.13 检测试件的提供方应对试件取样的规范性、真实性负责。4. 1. 1 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人员。4.2.1 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设备。4.4.10 检测机构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虚假检测报告:1 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2 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的检测报告;3 未经检测就出具的检测报告;4 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的检测报告。5.4.1 检测应严格按照经确认的检测方法标准和现场工程实体检测方案进行。二 地基基础(一) 基本规定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

4、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4.1.5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 3 点,1000m 2 以上工程,每 100m2 至少应有 1 点。3000m 2 以上工程,每 300m2 至少应有 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 1 点,基槽每 20 延长米应有 1 点。4.1.6 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

5、的 0.5%1%,但不应少于 3 处。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 0.5%1%,但不应少于3 根。(二) 特殊性土-_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20044.1.1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并应结合建筑物的特点和设计要求,对场地、地基作出评价,对地基处理措施提出建议。1 黄土地层的时代、成因;2 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3 湿陷系数、自重湿陷系数和湿陷起压力随深度的变化;4 场地湿陷类型和地基湿陷等级的平面分布;5 变形参数和承载力;6 地下水等环境水的变化趋势;7 其他工程地质条件。4.1.7 采取不扰动土样,必须保持其天然的湿度、密度和结构,并应符合

6、级土样质量的要求。5.7.2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采用桩基础,桩端必须穿透湿陷性黄土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端应支承在压缩性较低的非湿陷性黄土层中;2 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端应支承在可靠的岩(或土)层中。6.1.1 当地基的湿陷变形、压缩变形或承载力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针对不同土质条件和建筑物的类别,在地基压缩层内或湿陷性黄土层内采取处理措施,各类建筑的地基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 甲类建筑应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或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或将基础设置在非湿陷性黄土层上;2 乙、丙类建筑应消除地基的部分湿陷量。8.1.1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对建筑物及其附属工程

7、进行施工,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点和设计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用水和场地雨水流入建筑物地基(或基坑内)引起湿陷。8.1.5 在建筑物邻近修建地下工程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原有建筑物和管道系统的安全使用。并应保持场地排水畅通。8.2.1 建筑场地的防洪工程应提前施工,并应在汛期前完成。8.3.1 浅基坑或基槽的开挖与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基坑或基槽挖至设计深度或标高时,应进行验槽;8.3.2 深基坑的开挖与支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 深基坑的开挖与支护,必须进行勘察与设计;8.4.5 当发现地基浸水湿陷和建筑物产生裂缝时,应暂时停止施工,切断有关水源,查明浸水的原因和范围,对建筑物的沉降和

8、裂缝加强观测,并绘图记录,经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8.5.5 管道和水池等施工完毕,必须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应返修或加固,重做试验,直至合格为止。清洗管道用水、水池用水和试验用水,应将其引至排水系统,不得任意排放。9.1.1 在使用期间,对建筑物和管道应经常进行维护和检修,并应确保所有防水措施发挥有效作用,防止建筑物和管道的地基浸水湿陷。 -_(三) 桩基础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5.1.3 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 5.1.3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 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

9、垂线间夹角) 。表 5.1.3 预制桩(钢桩)桩位的允许偏差(mm)项 项目 允许偏差1盖有基础梁的桩:(1 )垂直基础梁的中心线(2)沿基础梁的中心线100+0.01H150+0.01H2 桩数为 1-3 根桩基中的桩 1003 桩数为 4-6 根桩基中的桩 1/2 桩4桩数大于 16 根桩基中的桩:(1)最外边的桩(2)中间桩1/3 桩径或边长1/2 桩径或边长注:H 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5.1.4 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 5.1.4 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 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每浇注 50m3

10、必须有 1 组试件,小于 50m3 的桩,每根桩必须有 1 组试件。表 5.1.4 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桩位允许偏差(mm)序号成孔方法桩径允许偏差(mm)垂直度允许偏差(% )1-3 根、单排桩基垂直于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边桩条形桩础沿中心方向和群桩基础的中间桩D 1000mm 50 D/6,且不大于 100D/4,且不大于1501泥浆护壁钻孔桩D 1000mm 501100+0.01H 150+0.01HD500mm 70 1502套管成孔灌注桩 D500mm20 1100 1503 干成孔灌注桩 20 1 70 150-_混凝土护壁 +50 0.5 50 1504 人工挖

11、孔桩钢套管护壁 +50 1 100 200注:1.桩径允许偏差的负值是指个别断面。2.采用复打、反插法施工的桩,其桩径允许偏差不逐级、受上表限制。3.H 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 为设计桩径。5.1.5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 ,且不应少于3 根,当总桩数少于50 根时,不应少于2 根。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JGJ 106-20144.3.4 为设计提供依据的单桩竖向抗压净载试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9.2.3 高应变检测专用锤击设备应具有稳固的导向装

12、置。重锤应形状对称,高径(宽)比不得小于1。9.2.5 采用高应变法进行承载力检测时,锤的重量与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的比值不得小于0.02。9.4.5 高应变实测的力和速度信号第一峰起始段不成比例时,不得对实测力或速度信号进行调整。建筑基桩技术规范JGJ 94-20083.1.3 桩基础应根据具体条件分别进行下列承载能力计算和稳定性验算:1 应根据桩基的使用功能和受力特征分别进行桩基的竖向承载力计算和水平承载能力计算;2 应对桩身和承台结构承载力进行计算;对于桩侧土不排水抗剪强度小于 10kPa 且长径比大于50 的桩,应进行桩身压屈验算,对于混凝土预制桩,应按吊装、运输和锤击作用进行桩身

13、承载力验算;对于钢管桩,应进行局部压屈验算;3 当桩端平面以下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进行软弱下卧层承载力验算;4 对位于坡地、岸边的桩基,应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5 对于抗浮、抗拔桩基,应进行基桩和群桩的抗拔承载力计算;6 对于抗震设防区的桩基,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3.1.4 下列建筑桩基应进行沉降计算:1 设计等级为甲级的非嵌岩桩和非深厚坚硬持力层的建筑桩基;2 设计等级为乙级的体型复杂、荷载分布显著不均匀或桩端平面以下存在软弱土层的建筑桩基;3 软土地基多层建筑减沉复合疏桩基础。5.2.1 桩基竖向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1 荷载效应标准组合: 轴心竖向力作用下 (5.2.1-1)RNk偏

14、心竖向力作用下除满足上式外,尚应满足下式的要求: (5.2.1-2)k2.1max-_2 地震作用效应和荷载效应标准组合: 轴心竖向力作用下 (5.2.1-3)RNEk5.1偏心竖向力作用下,除满足上式外,尚应满足下式的要求: (5.2.1-4)k.max式中 荷载效应标准组合轴心竖向力作用下,基桩或复合基桩的平均竖向力; 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偏心竖向力作用下,桩顶最大竖向力; ak地震作用效应和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下,基桩或复合基桩的平均竖向力;EN地震作用效应和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下,基桩或复合基桩的最大竖向力; maxkR基桩或复合基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5.4.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桩基,当桩周土层

15、产生的沉降超过基桩的沉降时,在计算基桩承载力时应计入桩侧负摩阻力: 1 桩穿越较厚松散填土、自重湿陷性黄土、欠固结土、液化土层进入相对较硬土层时; 2 桩周存在软弱土层,邻近桩侧地面承受局部较大的长期荷载,或地面大面积堆载(包括填土)时; 3 由于降低地下水位,使桩周土有效应力增大,并产生显著压缩沉降时。5.5.1 建筑桩基沉降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桩基沉降变形允许值。5.5.4 建筑桩基沉降变形允许值,应按表 5.5.4 规定采用。表 5.5.4 建筑桩基沉降变形允许值变形特征 允许值砌体承重结构基础的局部倾斜 0.002各类建筑相邻柱(墙)基的沉降差(1)框架、框架剪力墙、框架核心筒结构(2)

16、砌体墙填充的边排柱(3)当基础不均匀沉降时不产生附加应力的结构0.002 0l0.0007 0.005 l单层排架结构(柱距为 6m)桩基的沉降量(mm) 120桥式吊车轨面的倾斜 (按不调整轨道考虑)纵向横向0.0040.003多层和高层建筑的整体倾斜24gH601g 0.0040.0030.00250.002高耸结构桩基的整体倾斜2501gH20.0080.0060.0050.0040.003-_ 250gH0.002高耸结构基础的沉降量(mm)1g 350250150体型简单的剪力墙结构 高层建筑桩基最大沉降量(mm) 200注: 为相邻柱(墙)二测点间距离, 为自室外地面算起的建筑物高

17、度。0l gH5.9.6 桩基承台厚度应满足柱(墙)对承台的冲切和基桩对承台的冲切承载力要求。 5.9.9 柱(墙)下桩基承台,应分别对柱(墙)边、变阶处和桩边联线形成的贯通承台的斜截面的受剪承载力进行验算。当承台悬挑边有多排基桩形成多个斜截面时,应对每个斜截面的受剪承载力进行验算。5.9.15 对于柱下桩基,当承台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柱或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应验算柱下或桩上承台的局部受压承载力。8.1.5 挖土应均衡分层进行,对流塑状软土的基坑开挖,高差不应超过 1m。8.1.9 在承台和地下室外墙与基坑侧壁间隙回填土前,应排除积水,清除虚土和建筑垃圾,填土应按设计要求选料,分层夯实,对称进

18、行。9.4.2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检验。(四) 边坡、基坑支护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7.1.3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7.1.7 基坑(槽) 、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 7.1.7 的规定执行。表 7.1.7 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基坑类别 围护结构墙顶位移监控值 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监控值 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一级基坑 3 5 3二级基坑 6 8 6三级基坑 8 10 10注:1. 符合

19、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2)开挖深度大于 10m。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_2. 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 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3. 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4. 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1 - 20124.5.4 土方回填应填筑压实,且压实系数应满足设计要求。当采用分层回填时,应在下层的压实系数经试验合格后,才能进行上层施工。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技术规范 GB 5

20、0739 - 20116.1.3 土方开挖应与土钉、锚杆及降水施工密切结合,开挖顺序、方法应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复合土钉墙施工必须符合“超前支护,分层分段,逐层施作,限时封闭,严禁超挖 “的要求。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 120 - 20123.1.2 基坑支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1 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2 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8.1.3 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向下超挖土方。8.1.4 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8.1.5 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

21、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8.2.2 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 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3.1.3 建筑边坡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被保护的建(构)筑物设计使用年限。3.3.6 边坡支护结构设计时应进行下列计算和验算:1. 支护结构及其基础的抗压、抗弯、抗剪、局部抗压承载力的计算;支护结构基础的地基承载力计算;2. 锚杆锚固体的抗拔承载力及锚杆杆体抗拉承载力的计算;3. 支护结构稳定性计算。18.4.1 岩石边坡开挖爆破施工应采取避免边坡及邻近建(构)

22、筑物震害的工程措施。-_19.1.1 边坡塌滑区有重要建(构)筑物的一级边坡工程施工时必须对坡顶水平位移、垂直位移、地表裂缝和坡顶建(构)筑物变形进行监测。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 167- 20093.1.5 对安全等级为一级且易于受水浸湿的坑壁以及永久性坑壁,设计中应采用天然状态下的土性参数进行稳定和变形计算,并应采用饱和状态(S r 85)条件下的参数进行校核;校核时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 1.05。5.1.4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应采用坡率法:1 放坡开挖对拟建或相邻建(构)筑物及重要管线有不利影响;2 不能有效降低地下水位和保持基坑内干作业;3 填土较厚或土质松软、

23、饱和,稳定性差;4 场地不能满足放坡要求。5.2.5 基坑侧壁稳定性验算,应考虑垂直裂缝的影响,对于具有垂直张裂隙的黄土基坑,在稳定计算中应考虑裂隙的影响,裂隙深度应采用静止直立高度 aKcZ20计算: 一级基坑安全系数不得低于 1.30,二、三级基坑安全系数可取不得低于 1.20。13.2.4 基坑的上、下部和四周必须设置排水系统,流水坡向应明显,不得积水。基坑上部排水沟与基坑边缘的距离应大于 2m ,沟底和两侧必须作防渗处理。基坑底部四周应设置排水沟和集水坑。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GB 50497 - 20093. 0.1 开挖深度大于等于 5m 、或开挖深度小于 5m 但现场地质情况

24、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7. 0. 4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高监测频率:1. 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2. 监测数据变化较大或者速率加快;3. 存在勘察未发现的不良地质;4. 超深、超长开挖或未及时加撑等未按设计工况施工;5. 基坑及周边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市政管道出现泄漏;6. 基坑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或超过设计限值;7. 支护结构出现开裂;8. 周 边地面突发较大沉降或出 现严重开裂;9. 邻近建筑突发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10. 基坑底部、侧壁出现管涌、渗漏或流沙等现象;-_8. 0.1 基坑工程监测必须确定监测报警值

25、,监测报警值应满足基坑工程设计、地下主体结构设计以及周边环境中被保护对象的控制要求。监测报警值应由基坑工程设计方确定。8. 0. 7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应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1. 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的累计值。2. 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沙、管涌、隆起、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3. 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4. 周边建筑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或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5. 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长或出现裂缝、泄漏等。6. 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

26、出现其他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规程) JGJ 165 - 2010 3.0.4 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施工必须设围护结构,其主体结构的水平构件应作为围护结构的水平支撑; 当围护结构为永久性承重外墙时,应选择与主体结构沉降相适应的岩土层作为排桩或地下连续墙的持力层。3. 0. 5 逆作法施工应全过程监测。5. 1. 3 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结构设计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及结构的重要性系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施工期间临时结构的安全等级和重要性系数应符合表 5. 1. 3 的规定。表 5. 1. 3 临时结构的安全等级和重要性系数安全等级 破坏后果

27、0一级 支护结构破坏、土体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及地下结构施工影响严重 1.10二级 支护结构破坏、土体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及地下结构施工影响一般 1.0三级 支护结构破坏、土体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及地下结构施工影响不严重 0.92. 当支撑结构作为永久结构时,其结构安全等级和重要性系数不得小于地下结构安全等级和重要性系数。3. 支撑结构安全等级和重要性系数应按施工与使用两个阶段选用较高的结构安全等级和重要性系数。4. 当地下逆作结构的部分构件只作为临时结构构件的一部分时,应按临时结构的安全等级及结构的重要性系数取用。当形成最终永久结构的构件时,应按永久结构的安全等级及结构的重要性系数取用。6.5.5 土方开挖时应根据柱网轴线和实际情况设置足够通风口及地下通风、换气、照明和用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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