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三:“海外名师项目”项目指南(2010 年度版)第一条 为提高我国高等学校学科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增强综合竞争力,特设立“ 海外名师项目” ,支持高校聘 请一批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海外名师来华任教和合作科研。第二条 本项目所称海外名师,是指在某一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国际公认的较高造诣的外籍专家或者学者。海外名师一般具有以下至少一项特征:(一)重要著述或者论文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权威性的影响;(二)曾经或者目前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的权威学术组织或者研究机构担任主要职务;(三)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权威学术刊物的编委或者主要审稿人;(四)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的权威学术会议的主旨报告人;(五)本
2、学科或者专业领域的权威奖项获得者;(六)曾经或者现任国际一流演出团体的首席演奏员、演员或者驻团指挥;(七)其画作或者其他作品具有开创性(原创性、独创性)的艺术语言,能够发掘和表现多样而无限的人类精神世界,并对学术思想和社会生活形成巨大影响的画家、雕塑家、设计师等。第三条 高校可以在全部学科门类范围内申请本项目的支持。但是,高校应当主要依托二级学科或者专业进行申报。鼓励高校结合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在国家或者地方重点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领域进行申报。鼓励高校联合其它高校申报本项目。第四条 申请本项目的高校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熟悉相关学科或者专业领域的发展状况和趋势;(二)与拟聘请的专家或者学者
3、已有一定的合作关系或者交流基础;(三)明确拟聘请的专家或者学者来华工作的学术目标,并有详细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安排;(四)具有较强的人才和设施优势,能够提供相关的配套支持。第五条 获准立项的项目每年获得最多不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的经费支持。根据财政预算的实际增长以及高校项目的执行需要,资助额度将视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获准立项的项目支持周期最多不超过 5 年。已经获得教育部或者其他部门经费支持的项目,不再列入本项目的支持范围。高校联合其他高校申报项目的,由牵头高校与相关院校协商使用项目经费。第六条 获准立项的项目聘请的专家或者学者每年在华工作时间累计应当不少于 60 天。第七条 高校应该结合学校的发
4、展战略和整体规划进行申报,并加强统筹和领导,建立和不断完善项目的管理制度。高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外事)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具体申报和管理工作。第八条 高校每年可申报 1-2 个项目。申报 2 个项目的,应当明确优先顺序。高校应当按规定时限提交如下申报文件:(一)海外名师项目申请表(样式参见附件一);(二)三封推荐信或介绍函(其中至少一封来自国外相同学科或者专业的专家或者机构);(三)拟聘请专家或者学者本人表示同意的函件。第九条 教育部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确定最终结果。如视需要,可咨询专家、驻外使领馆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获准立项的高校应当于申报次年度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时提交项目年度报告表(样式参见附件二);完成项目周期的,应当提交结项报告。结项报告至少应当包括项目实施情况、预算执行情况、成果收效情况等内容。第十一条 教育部适时组织立项的高校对本项目进行研讨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第十二条 教育部组织或者委托立项的高校编辑相关刊物,促进经验交流。第十三条 教育部适时对成效特别突出的高校和为此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学者予以奖励。第十四条 本项目指南由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