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江宁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服务科技创新创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08116号) 、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8141号) 、 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南京市江宁区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制订江宁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二条 指导思想。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充分放大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完善科技
2、金融服务体系,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打造南京的科技金融中心和长三角的创业投资集聚高地,提升创新、创业、创造环境,促进全区经济转型升级。第三条 投入机制。统筹和集聚区及各园区力量促进创业投资发展,每年出资3亿元用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其中区财政出资 1.5 亿元,园区出资 1.5 亿元。第四条 使用范围。引导基金应集中管理使用,防止散而小。南京江宁科技创业投资集团负责引导基金的投资和日常管2理。资金主要用于创业投资及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服务江宁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三区一园”的战略布局。其中,区财政出资部分的70%左右用于直投引导或参股引导, 30%左右用于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对各园区的出资,江
3、宁科技创业投资集团负责在区财政出资部分以1:1的比例进行配套,共建专业创投基金,定向服务相关园区。或以1:10的比例,区科技创业投资集团给与定向债权支持。第二章 管理机制第五条 区政府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区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区科技局、区地税局、江宁开发区、江宁高新园、滨江开发区、紫金(江宁、方山、吉山) 、东山国际研发园、科技创业投资集团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创业投资政策的落实协调,包括发展规划、投资计划、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绩效评价等。第六条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江宁科技创业投资集团,负责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具体包括:(一
4、)负责提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使用计划方案安排、备选方案和项目考察初步意见;(二)贯彻执行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三)组织协调引导基金的运作及创业投资政策的兑现;(四)监督检查投资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3(五)向管理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六)完成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平时重大事项的决策采取会议审批或书面会签形式。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在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评估引导基金使用绩效。第九条 充分发挥江宁区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作用,协助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做好引导基金管理相关工作。第三章 直接投资第十条 应优先支持直投引导,解决市场失灵问题。江宁科技创业投资集
5、团负责组建直投基金、混合所有制的投资管理团队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涉及相关园区的定向直投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增加相关园区人员。(一)投资对象以中早期科技创业企业为主,适当兼顾中后期项目。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受此限;(二)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占股一般不得超过20%,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三)直投基金不能投资合伙企业,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四)投资区域不局限于江宁区,但投资区外项目时,应考虑与区内产业的配套性或尽可能迁入本区。4第十一条 直投及直投基金的每个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公开透明的规范化流程进行投资决策。(一)投资流程:项目立
6、项尽职调查投资报告投资决策投后管理退出;(二)项目立项尽职要求:初次接触项目后,了解项目基本情况,提交访谈报告 ,包括:行业现状、盈利模式、管理团队、未来发展战略、合作方式。决定继续跟踪的项目,根据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资料提纲 ,要求项目方提供资料,结合初步的行业尽调,编制完善立项报告 ;(三)尽职调查尽职要求:项目立项后,需详细实施包括行业、市场、技术、管理、财务、法务等领域的尽职调查计划方案。1、访谈企业90%以上股东和管理层;2、梳理出技术、市场、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3、面谈企业5名以上在手或潜在客户;4、调查3个以上的同类企业或竞争对手。(四)投资报告尽职要求:投资整体方案应形成投资报告
7、,报告内容应审慎做到真实、客观,充分揭示企业存在的问题。(五)投资决策尽职要求:投资报告材料需提前1周发至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处;投资决策需形成书面报告;在执行投资过程中,需严控操作风险,严格执行相应的财务及法务流程。(六)投资项目估值应综合项目成长风险和市场风险,采取内部集体估值报告方式,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审定,一般5不需要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七)投后管理尽职要求:应及时将投资材料完整归档;项目经理代表江宁科技创业投资集团参与企业重大经营活动,每季度走访被投企业不少于1次,了解最新运营情况和发展动态;被投企业按时提供月度、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八)投资退出。在投资时已约定退出价格的
8、,可按约定价格退出,不再进行评估。未约定价格的,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采取挂牌或上市等方式退出。第四章 参股引导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可采取承诺出资的方式分期到位,但不先于社会资本到位,对单个创业投资企业的参股比例不超过30%。第十三条 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落户江宁区,并在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监督;(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首期出资额在1500万元以上,并承诺注册后3年内出资额达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三)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主要管理
9、人员已经受托管理1家以上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且管理业绩优良或有已成功投资和服务2个以上创业投资企业的经验;6(四)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五)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第十四条 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在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优先投资江宁区内企业,投资江宁区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二)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金的20%,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三)投资对象不能属于合伙企业,不得投资于其他股权投资企业;(四)应积极支持江宁区的产业转型升级,积极引导中早期被投资项目落户江宁区。第十五
10、条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投资流程: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资报告投资决策投后管理;(二)项目立项尽职要求:初次接触项目后,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提交访谈报告 ,包括:主投行业、已投案例、组织架构、核心成员、项目渠道、募资结构。结合产业资讯研究,编制完善立项报告 ;(三)尽职调查尽职要求:需完成对核心成员、投资逻辑、已投项目细节、在手项目库、投资人管理、管理架构、激励方式等详细情况调查。7(四)投资报告尽职要求:应形成投资报告,并在投资决策会上以PPT形式展现。投资报告和PPT应审慎做到真实、客观,并充分揭示企业存在的问题。(五)投资决策尽职要求:投资汇报材料需提前1周发至投资决策
11、委员会成员处,形成书面报告报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或区政府批准。在执行投资的过程中需严控操作风险,严格执行相应的财务及法务流程。(六)投后管理尽职要求:投资完成后,应及时将投资材料完整归档;项目经理每季度了解被投企业不少于1次,每季度末向企业索要当季会计报表,了解企业最新募投情况,形成投后管理记录并归档。第十六条 应当在投资合作协议和企业章程中明确下列事项:(一)引导基金可通过上市转售、股权协议转让、企业回购及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具有优先受让权;(二)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三)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未按规定投资江宁
12、区内企业,或未引导投资项目落户江宁区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四)可事先约定引导基金的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第五章 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8第十七条 加强创业投资与其它政策性国有科技金融机构的联动。探索建立科技小贷、科技担保、科技租赁的风险补偿机制,推动创业投资企业与政策性国有担保、科贷、租赁和互联网金融等机构间的业务合作,风险补偿金控制在年融资服务额的2%以内。促进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租联动等科技金融产品创新,加大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力度。第十八条 在紫金江宁建设创业投资集聚区,探索基金加基地、孵化加投资的新型基金运作模式,让投资人、创业团队、基金管理人、科技中介机构,形成规
13、模集聚效应,提高孵化培育效率。第十九条 建立创业投资与政府专项对接联动机制。探索建立由具备资质和良好信用记录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各部门保荐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机制;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已获得政府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鼓励创业投资企业积极投资区内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鼓励各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积极推广应用,并探索建立对新产品、新服务使用的行政免责机制。第六章 约束机制第二十条 风险发生及责任追究。(一)风险发生是指被投资服务企业倒闭或未能按投资服务协议约定退出;9(二)投资服务责任追究遵循“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原则。风险发生后,由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或聘请第三方组织尽职评价,对被投资服务项目
14、进行全面审查,重点根据投资服务档案资料,检查投资服务过程是否符合本管理办法和股权投资行业、债权融资行业规则,以及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三)若发现有道德责任或操作责任必须谴责并追究。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免于承担责任。(一)有证据表明相关责任人已勤勉尽责,被投资服务企业因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等市场化因素倒闭;(二)被投资服务企业因不可抗力(如重大自然灾害、政策因素)影响或意外事故倒闭;(三)被投资服务企业触犯法律,受到制裁,所属的财产清算后不足以弥补投资服务损失;(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制订已报区政府批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宁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