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 1 页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08 年 8 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股份公司经营稳健,根据公司法 、 担保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债务人(被担保企业)进行资金融通或商品流通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办理程序第三条 股份公司及控股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除外) ,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企业提出申请。 第四条 拟接受被担保企业申请的,或拟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的,均应征得董事长同意,由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格
2、审查。第五条 财务部 完 成 对 被 担 保 企 业 的 资 格 审 查 工 作 后 , 报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或 股东 大 会 审 批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先由董事会审议再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 2 页第
3、四章 对外担保的经办部门及其职责第七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本公司财务部。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办理。第八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对外提供担保之前,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向本公司董事会提供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第九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协同财务部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向本公司董事会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建议;(二)负责起草或
4、从法律上审查与对外担保有关的一切文件;(三)负责处理对担保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四)本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企业的追偿等事宜;(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在不影响风险控制的前提下,对相应流程可进行适当简化。第五章 被担保企业的资格第十条 股份公司及下属公司只对以下企业提供担保:(一)控股公司(不包括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下属公司) ;(二)具有配股资格的上市公司;(三)具有良好经营业绩、资信好、实力强、与公司形成互保协议的企业;(四)与本公司有密切业务关系且公司对其存在较大额度应付款的企业。第十一条 被担保企业除必须符合第十一条规定外,还须具
5、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第 3 页(二)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三)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借款资金投向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四)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五)被担保企业为非股份公司控股企业的,要能提供本办法所要求的反担保(不含互保企业) 。第六章 反担保第十二条 具有配股资格的上市公司和业绩良好的公司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的方式为互保或本公司接受的其他担保方式。第十三条 与本公司有较为密切或良好业务关系的企业向本公司提借反担保的方式为抵押或
6、质押。第十四条 本公司只接受被担保企业的下列财产作为抵押物:(一)被担保企业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被担保企业所有的机器。第十五条 本公司只接受被担保企业的下列权利作为质押:(一)被担保企业所有的国债;(二)被担保企业所有的、信誉较好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三)被担保企业所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四)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十六条 本公司不得接受被担保企业已经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的财产、权利作抵押或质押。第十七条 本公司与被担保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应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或权利出质登记,或视情况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第七章 对外担
7、保的跟踪、监督与档案管理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一)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及资金使用与回笼情况;第 4 页(二)定期向被担保企业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三)定期向被担保企业收集财务资料,定期进行各种财务分析,准确掌握被担保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四)一旦发现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或经营情况出现恶化,应及时向本公司董事会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五)一旦发现被担保企业有转移财产等躲避债务行为,应协同公司法律顾问事先做好风险防范措施;(六)提前二个月通知被担保企业做好清偿债务工作(担保期为半年的,提前一个月通
8、知)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负责收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下列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并进行归档保管:(一)被担保企业的背景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历史背景、主管业务、过去 3 年的经营业绩及财务报表等) ;(二)被担保企业董事会决议及担保申请书;(三)被担保企业借款资金投向可行性报告;(四)对被担保企业的信用分析及评估;(五)被担保企业债权人银行批准该项借款的有关文件、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资料;(六)被担保企业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权利之所有权证书等权属文件及反担保合同等文件;(七)其他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文件资料。第二十条 对外担保文件保管期按档案法规定执行。对外担保项目一经实施,财务部应将文件
9、及时移交本公司档案室保管。第八章 罚 责第二十二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担供担保,造成企业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 、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第 5 页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第二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第二十五条 以上“本公司” ,均指对外提供担保的股份公司。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股份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七条 股份公司的控股公司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颁布的有关对外担保的规定同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