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龙湖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奖励办法(2019 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创新驱动发展重点工作方案(2015-2017 年的通知(粤委办2015 24 号)、 中共汕头市委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经济特区的决定(汕市发20153 号)和 中共 龙湖区委 龙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区的意见(汕龙发2015 19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是指对本区范围内的企业贯彻
2、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创新驱动精神,加大投入,积极开展科技和研发工作,且在 2019-2020 年间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的,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资金,以奖励企业开展申报工作。企业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上注册的主管部门必须为龙湖区工信局(龙湖区科技局)。该奖励补助经费在每年度的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2知(国科发火2016 32 号)的有关规定,通 过了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批复的高新技术企业。第
3、四条 对 2019-2020 年期间申报高企认定获省科技厅受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5 万元的申报经费补贴(同一企业 2016 年之后只能享受一次补贴);通过高企认定(含重新认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的,再予以 奖励 15 万元。第五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高企认定申报数据及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印发批文为准),提出奖励单位名单和经费安排计划,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安排拨付。第六条 本办法由区工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七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7 月 1 日实施,有效期至 2021 年6 月 30 日止。原龙湖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奖励办法(汕龙府办 201657 号)同 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