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亭林镇镇级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镇级集体土地的管理,严格遵循市场规律,本着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清理和规范镇级土地发包经营管理行为,强化镇级土地的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亭林镇行政辖区内镇级集体、国有土地的经营管理,本管理办法所指镇级集体土地和镇级国有土地仅适用于镇级农用土地。第二条镇行政辖区内征而未用的土地资源,均属国家所有,由镇人民政府下设镇农技站统一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镇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开荒,否则一经发现,镇农技中心将无条件收回,所造成损失由开荒者自行承
2、担。 第三条镇行政辖区内已征用、已划拨及 84 年第一轮土地承包前已划归乡级使用的土地减量化形成的耕地,由镇人民政府下设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镇集资办)统一管理。 第二章 土地清理2第四条镇农技站和镇集资办负责对镇行政辖区内的镇级土地进行清理,建立相应的规范台帐,实行统一的经营管理。第三章 土地经营第五条镇级土地经营由辖区内的村经济合作社和镇农技站、镇集资办共同负责管理。由镇农技站或镇集资办与镇级土地所在区域的经济合作社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亭林镇镇级农村集体土地委托管理协议书 ,再由区域内的经济合作社或村民委员会作为土地流出方进行公开发包,按最新版本跟土地流入方签订统一的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
3、经营权流转合同及补充协议 。第六条镇级土地流转期限、流转模式根据市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沪农委【2012】396 号)文件,各经济合作社可以参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进行。第七条镇级土地经营管理,本着公开、公平、自愿的原则,实行公开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现有村级集体土地承包人。第八条镇级土地流转价格原则上按照本镇政府制定的土地流转指导价进行。 如必须低于土地流转指导价的,需提供必须低于流转指导价的申请,经政府批复后,才能签订低于流转指导价的合同。3相关资料及合同文本及时报镇农技站或镇集资办备案,经过备案的合同,才能办理项目审批。第四章 土地收益第九条由镇农技
4、站管理的征而未用镇级土地,可分为国际生活社区和已征用未开发闲置土地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国际生活社区土地以每年每亩 800 元计算,按镇农技中心 50%、村 50% 进行分成;第二部分已征用未开发闲置土地按镇农技中心每年每亩 300 元收取。以上土地流转种植以水稻、二麦为主,禁止种植常年性作物,同时若该区域一旦有项目入驻则应无条件退出。由镇集资办管理的镇级土地,因土地减量化形成的耕地,从签订委托合同开始,1-3 年的流转收益按五五分成 ,第 4 年及以后,按村经济合作社享 40%、镇集资办享 60%进行分成。第十条村级经济合作社获得的收益,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建设和困难群体帮扶等。
5、 第五章 奖惩责任第十一条各村对镇级土地委托管理不予配合、妨碍管理、采用消极态度等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4严格规范对镇级土地的发包程序,对有违规操作、违法行为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村经济合作社土地流转价格高于流转指导价的,超出流转价格部分的 80%奖励给村经济合作社。第十四条涉及镇级土地的村,根据其工作表现、配合程度、资金收取和规范使用等方面,在村干部工作考核实施意见中予以适当加分。第十五条镇级土地流入方应严格按照本镇土地规划、耕地保护、水资源管理、项目建设、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相关要求,合理使用所承包的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流入方必须服从镇人民政府的统一管理。否则镇人民政府有权要求村经济合作社终止土地流转合同,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流入方自行承担。 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镇农技站和镇集资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镇人民政府原发布的有关文件或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遵照本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