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浙江省医学科学院编制外用工管理规定为规范我院编外用工的管理,保障编外职工的基本权益,根据劳动用工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 编外用工,指因临时性、季节性、辅助性用工需要或其他特殊需要而招用的,不属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第二条 编外用工是编制内用工的一种补充形式。各部门应当按需设置与招用。我院行政管理岗位中,涉及人事、机要、档案和财会等涉密岗位不得由编外人员担任。第三条 我院编外用工根据用工时间分为:固定期限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根据签约主体分为:院聘用工和劳务派遣用工等形式。固定期限用工是指有明确的工作岗位和职责,从事全日制工作,参照我院
2、在编人员标准支付工资的用工行为。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4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 24 小时,薪酬经协议确定的用工行为。同一人不得同时在我院三个及以上部门工作。院聘用工是指由院或部门与受聘人员签订劳动协议,薪酬由院直接支付的用工行为。劳务派遣用工是指我院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派遣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后,由劳务派遣机构在核定的用工指标内,向我院派遣的,薪酬由劳务派遣机构支付的用工行为。第二章 招聘录用第四条 编外用工的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2 -面向社会招聘,做到按规定程序管理。第五条 招聘的基本条件1、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岗位工作。2、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3、固定期限用工,具备岗位要求的学历、专业或任职资格。4、固定期限用工首次招聘时,年龄一般在 40 周岁以下。第六条 招聘的程序1、固定期限用工(1)用人部门在每年 11 月上报下一年度的编外用工计划,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核。(2)根据年度编外用工计划,人事处统一发布招聘公告,经考核,择优 确定录用人员。(3)拟录用人员,由人事处统一组织体检。(4)体检合格者,填写固定期限用工审批表(附件 1),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附件 3)。2、非全日制用工由用人部门负责对拟聘用人员的考察,提前 15 天向人事处提交非全日制用工申请表(附件 2
4、),经人事 处审核同意,签订劳务合同( 附件 4),合同报 人事处备案。3、采取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用人部门应当提前 15 天,将用工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及拟签协议的劳务派遣单位等基本情况,上报人事处,经人事处审核,院长批准,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第七条 固定期限用工实行一年一报制度,不得追加名额。第八条 固定期限用工,根据工作需要,签订三个月以上,三- 3 -年以下的劳动合同。聘用同一人完成同一项工作任务,连续超过三个月的,应当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固定期限用工管理。第九条 固定期限用工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合同期限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5、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 3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不需约定试用期。第三章 薪酬福利第十条 各研究所(中心) 编外用工的工资、福利等待遇由用人部门列支,职能部门的编外用工由院行政支出。用人部门应在合同签订前将编外用工的薪酬、开支渠道报人事处、财务处核准。第十一条 固定期限用工的工资待遇,在试用期满后,参照我院同类岗位在编人员确定;没有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杭州市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试用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合同约定工资的 80%,且不得低于杭州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其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年杭州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6、第十二条 从事专业技术,有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工龄明确的固定期限编外用工,工资分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协议工资除外)。对于工作表现较好的编外用工,用人部门可以按照在编人员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其工资待遇。岗位工资各等级的比例分配与考核选拔条件,可以参照在编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编外用工的工资,自工作之日起薪,退出岗位之日停薪。固定期限用工,因病、因事等原因缺勤的,按照院职工假期- 4 -管理规定扣除工资,用人部门在产生上述情况的次月 5 日前,造册通知院人事处,由财务处扣发工资。第十四条 固定期限用工的节日费等福利,按照院在编人员标准发放。用人部门安排加班的,应当参
7、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第十五条 签订一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且在我院已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编外用工,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参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第十六条 固定期限用工可依法在我院参加工会、党团等组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会、党团关系保留在劳务派遣单位。第四章 培训考核第十七条 新入职的固定期限用工,统一参加我院的岗前培训;同时鼓励用人部门开展针对实际,旨在提高他们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活动。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工的专业技能培训、安全教育、规章制度教育,由用人部门负责落实。第十八条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本科以上学历、与我院连续签订两次合同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在
8、我院工作两年以上,业务表现突出,可以参加我院的职称评审。鼓励编外人员参加国家统一规定的职业技术资格考试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凡提升专业技术职务者,考试( 评审)费 用由用人部门报销,用人部门可按照在编人员的标准,提高其工资待遇。第十九条 编外用工的考核由用人部门负责,参照在编人员考核的相关规定执行。考核结果将作为工资发放、培训教育、岗位调配、单 位续聘的依据。- 5 -第五章 合同终止与解除第二十条 合同期满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或者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的,合同自行终止。非全日制用工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第二十一条 固定期限用工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人事处书面通知用人
9、部门。所在部门应在考核基础上,将终止或续订合同的意向,书面通知编外用工。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合同的,用人部门应当在接到人事处通知 10 个工作日之内,向人事处递交续订的书面报告。人事处核查用工情况,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在合同期满前与编外用工办理续订手续。非全日制用工,用人部门需要续订的,按照原管理权限,重新进行审批与备案。第二十二条 固定期限用工中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部门;在试用期内的,应提前 3日提出书面申请。第二十三条 固定期限用工中,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
10、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部门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部门可以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我院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我院造成重大损失的,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我院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用人部门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及时报人事处备案。第六章 附 则- 6 -第二十五条 未按规定程序招聘人员的,一律不予支取工资。对于虚报用工数量,冒领编外用工工资的行为,一经发现,对当事人按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和行政处理。第二十六条 用人部门使用编外用工而隐瞒不报或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与经济损失,由用人部门领导承担。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附件:1、固定期限用工审批表2、非全日制用工申请表3、劳动合同4、劳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