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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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2007年1月2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员的自律性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以下称章程)等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义务。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会员及其所属从业人员。第二章 会 员第四条 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协会会员类别分为证券公司类、基金管理公司类、证券服务机构类以及理事会设定的其他类别。

2、第五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从事证券有关业务的金融资产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第六条 协会设特别会员。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地方性证券社团组织等有关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特别会员。第七条 地方性证券社团组织申请加入协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二)当地驻有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三)接受当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四)拥护协会章程;(五)承诺接受协会对

3、其的业务指导,接受协会的委托开展工作;(六)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会 籍第八条 申请入会的机构,应到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进行登记注册。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机构进行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以下文件:(一)申请书;(二)按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三)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条 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有关工作程序,对申请入会的机构按照前条规定所提交的文件审核无误后,对符合注册条件的机构予以登记,确认其会员资格。申请入会的机构按协会规定交纳入会费后,凭单位介绍信领取会员证。第十一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履行职责。会员代

4、表应当是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且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会员单位的会员代表。会员更换会员代表,应向协会提出更换申请和继任人选。担任理事、监事的会员更换会员代表,继任会员代表继任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应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履行确认手续。第十二条 担任理事的会员发生不符合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会员理事任职条件的情形时,由会长办公会提请理事会撤销其理事任职资格。担任监事的会员发生不符合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监事任职条件的情形时,由会长办公会提请监事会撤销其监事任职资格。会员发生前款所指情形时,其会员代表在协会担任的职务自动终止。第十三条 理事单位的会员代表发生不

5、适宜担任该会员在协会职务的情形时,由会长办公会提请常务理事会责成该理事单位限期更换会员代表。监事单位的会员代表发生不适宜担任该会员在协会职务的情形时,由会长办公会提请监事会责成该监事单位限期更换会员代表。由于前款所规定情形更换会员代表的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但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应当加入协会的除外。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二)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会员条件的机构的,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机构继承,其余机构另行申请加入协会。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6、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一)申请退会的; (二)发生不符合章程第六条或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会员条件的情形的;(三)法人主体发生终止情形的;(四)非特别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的;(五)长期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六)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的。会员资格终止时,协会收回原会员所持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证,并在协会网站或公开媒体上公告。第四章 日常管理第十七条 协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第十八条 会员应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年会费应在每年的6月30日前交纳,入会费应在接到领取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证的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交纳。第十九条 会员发生下

7、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协会:(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与协会的联系方式;(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络员;(三)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及公司组织形式;(四)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五)协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 会员应按照协会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协会报送业务和财务资料,接受协会根据自律管理需要组织的检查、考评。第五章 奖励和处分第二十一条 对为协会或证券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或从业人员,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以下形式的奖励:(一)书面表扬;(二)公开表彰;(三)授予荣誉称号;(四)协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前款所列的奖励形式可以

8、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二十二条 对会员或从业人员的奖励,由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提出奖励意见,协会按照章程和其他自律规则规定的程序做出奖励决定。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者协会自律规则的会员或从业人员,协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谈话提醒或质询,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会员或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情节严重的,由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并建议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有关监管措施。第二十四条 协会对会员可以给予以下形式的纪律处分:(一)警告;(二)行业内通报批评;(三)通过媒体公开谴责;(四)暂停部分会员权利;(五)暂停会员资格;(六)取消会员资格。协会对从业人员可以给予以下

9、形式的纪律处分:(一)警告;(二)行业内通报批评;(三)通过媒体公开谴责;(四)暂停或解除其在协会担任的职务。前两款所列的纪律处分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受到纪律处分的会员,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强制培训;受到纪律处分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强制培训。第二十五条 对会员或从业人员的纪律处分,由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协会依据章程和其他自律规则规定的程序做出处分决定。会员对所受的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 (五)、 (六)项处分不服的,从业人员对所受的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处分不服的,可向协会申请复议。协会对复议申请做出的决定

10、为最终决定。复议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第二十六条 受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 (六)项处分的会员,其在协会的职务相应暂停或撤销。第二十七条 纪律处分的立案、调查、听证、复议等相应程序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 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与证券业务有关的纠纷时,可以向协会申请进行调解。调解规则和程序另行制定。第二十九条 协会建立会员和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会员或从业人员受到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的奖励和处分的,记入其诚信信息管理档案;协会依照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会员和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提供查询。 第三十条 协会可将会员和从业人员所受重大奖励、纪律处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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