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5年版药典微生物限度标准修订情况,一、2005年版微生物限度标准的控制项目,杂菌数:细菌数 霉菌和酵母菌数控制菌(致病菌):大肠埃希菌 大肠菌群 沙门菌 铜绿假单胞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 梭菌,二、2005年版微生物限度标准的制订原则,2000年版:细菌数、酵母菌数和霉菌数按剂型制订;控制菌(致病菌)按给药途径制订。2005年版:均按给药途径制订。制定原则:非无菌药品的微生物限度标准是基于药品的给药途径、及对患者健康潜在的危害而制订的。修订理由:相对合理;同一剂型有不同的给药途径;新的剂型不断出现;与国外药典的限度标准制订原则统一.,三、2005年版微生物限度标准的分类,1. 制剂通则、品种
2、项下要求无菌的制剂及标示无菌的制剂 应符合无菌检查法规定,2.口服给药制剂,不含药材原粉的制剂含药材原粉的制剂*含豆豉、神曲等发酵成分的制剂*,3. 局部给药制剂, 用于手术、烧伤及严重损伤的局部给药制剂 用于表皮或黏膜不完整的含药材原粉的局部给药制剂 * 用于表皮或黏膜完整的含药材原粉的局部给药制剂* 眼部给药制剂 耳、鼻及呼吸道吸入给药制剂 阴道、尿道给药制剂 直肠给药制剂 其它局部给药制剂,含动物组织(包括提取物)及动物类原药材粉(蜂蜜、王浆、动物角、阿胶除外)的口服给药制剂 :每10g或10ml还不得检出沙门菌。有兼用途径的制剂:应符合各给药途径的标准。霉变、长螨者以不合格论。原料(中
3、药提取物)及辅料 :参照相应制剂的微生物限度标准执行。,四、2005年版微生物限度标准的应用,本版药典明确指出:药品的生产、贮存、销售过程中的检验,原料及辅料(中药提取物及辅料)的检验, 新药标准制订,进口药品标准复核,考察药品质量及仲裁等,除另有规定外,其微生物限度均以本标准为依据。,五、2005版制剂通则项下的 微生物限度要求,lb-04-12-24,10,2005版化学药制剂通则项下的微生物限度要求,无菌检查:注射剂、植入剂*、冲洗剂*。无菌检查及微生物限度检查:软膏剂、眼用制剂、气雾 剂 、喷雾剂、散剂、耳用制剂、鼻用制剂*、凝胶剂* 、 乳膏剂* 。 微生物限度检查:粉雾剂、口服溶液
4、剂、口服混悬剂 、口服乳剂、搽剂、洗剂、局部用片剂*、酊剂*、栓剂*、糖浆剂*、膜剂*、贴剂* 、灌肠剂* 、糊剂* 、涂剂*、涂膜剂* 。原则性要求:丸剂、口服片剂、胶囊剂、颗粒剂。,lb-04-12-24,11,新增的无菌检查化学药品制剂,鼻用制剂:用于手术或创伤的鼻用制剂 .凝胶剂:用于严重创伤的凝胶剂 .乳膏剂:用于烧伤或严重创伤的乳膏剂 .,lb-04-12-24,12,2005版中药制剂通则项下的微生物限度要求,无菌检查:注射剂。无菌检查及微生物限度检查:散剂*、软膏剂*、眼用制剂*、鼻用制剂*、气雾剂*、喷雾剂*。 微生物限度检查:丸剂、颗粒剂、片剂、锭剂、煎膏剂、胶剂、糖浆剂、
5、合剂、滴丸剂、胶囊剂、酒剂、酊剂、流浸膏剂、浸膏剂、露剂、茶剂、栓剂、贴膏剂(贴剂)*、凝胶剂*、搽剂*、洗剂*、涂膜剂*.不要求:膏药。,lb-04-12-24,13,新增的无菌检查中药制剂,散剂: 用于烧伤或严重创伤的外用散剂 .软膏剂: 用于烧伤或严重创伤的软膏剂 .眼用制剂: 用于伤口的眼用制剂. 鼻用制剂: 用于严重创伤的鼻用制剂 .气雾剂、喷雾剂: 用于烧伤或严重创伤的气雾剂、 喷雾剂 .,lb-04-12-24,14,2005版三部制剂通则项下的微生物限度要求,无菌检查:注射剂、外用溶液剂、灌洗剂。微生物限度检查:片剂*、栓剂、胶囊剂*、散剂*、颗粒剂*、气雾剂。无菌检查或微生物
6、限度检查:软膏剂、乳膏剂、凝胶剂、喷雾剂、眼用制剂、鼻用制剂。,lb-04-12-24,15,六、品种项下的微生物限度要求,辅料:乳糖、淀粉、糊精、玉米朊、精制玉米油等。纯化水:微生物限度 取本品,采用薄膜过滤法处理后,依法检查(附录 J),细菌、霉菌和酵母菌总数每1ml不得过100个。 注射用水:微生物限度 取本品至少200ml,采用薄膜过滤法处理后,依法检查(附录 J),细菌、霉菌和酵母菌总数每100ml不得过10个。,lb-04-12-24,16,2005年版无菌检查法的修订情况,lb-04-12-24,17,2005版药典附录的无菌检查法较2000 年 版有较大的改动: 增加试验的可操
7、作性。 方法更具科学性,提高检出率,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缩小与先进国家药典的无菌检查法的差别 。,2005年版无菌检查法的特点,lb-04-12-24,18,增修订内容(1)-无菌检查的设施及环境,2000版:其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无菌操作,防止微生物污染。 无菌检查在局部洁净度100级的单向流空气区域内。 2005版:其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无菌操作,防止微生物污染。 环境洁净度10000级下的局部洁净度100级的单项流 空气区域;无菌隔离系统。,lb-04-12-24,19,无菌检查设施及环境的检查,2000版:单向流空气区及工作台面 必须进行洁净 度验证。2005版:单向流空气区、工作台面
8、及环境应定期按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悬浮粒子、浮游菌和沉降菌的测试方法的现行国家标准进行洁净度验证。隔离系统按相关的要求进行验证,其内部环境的洁净度须符合无菌检查的要求。,lb-04-12-24,20,增修订内容(2)无菌试验用培养基,培养基的命名培养基的种类和用途培养基的装量硫乙醇酸盐流体培养基氧化层的颜色培养基的贮藏培养基的适用性检查,lb-04-12-24,21,培养基的命名,2000版 :依培养基用途命名。2005版:依培养基处方命名,与国外药典一致。,lb-04-12-24,22,培养基的装量,2000版 :15ml或40ml,约为容器高度的2/5。2005版:不做具体量的规定,依培养
9、基的容器高度、检验量及检查方法而定。,lb-04-12-24,23,培养基的贮藏,2000版 :不要求。2005版:制备好的培养基应在2-25保存,保存在非密容器中,应在3周内使用;保存在密闭容器中,可在1年内使用。,lb-04-12-24,24,培养基的适用性检查,无菌性检查 2000版 :全部培养48小时及72小时。 2005版 :每批培养基随机取不少于5支(瓶),培养14天,应无菌生长。灵敏度检查增加灵敏度检查用菌种;增加菌种传代要求;对菌液制备方法不做具体要求;提高判断标准。,lb-04-12-24,25,增修订内容(3)稀释液、冲洗液,2000版:0.9%氯化钠无菌溶液 2005版:
10、0.1%蛋白胨无菌水溶液 PH7.0无菌氯化钠-蛋白胨缓冲液,lb-04-12-24,26,2000版 :规定温度和时间。 2005版 :所有培养基、稀释液及冲洗液的灭菌程序均应验证,方可采用。防止灭菌不彻底或过渡灭菌。,增修订内容(4)灭菌,lb-04-12-24,27,增修订内容(5)无菌检查方法的验证,2000版:抑细菌和抑真菌试验2005版:验证试验,lb-04-12-24,28,增修订内容(6)检验数量,最低检验量每种培养基的最小检验数量。100,10%或最少4个 100 ,10%或4个(取较多者); 500, 2%或最多20个 500 ,2%或20个(取较少者)。增加了大体积注射剂
11、、抗生素原料药、医疗器具的批产品最低检验数量的规定。规定同一品种用直接接种法与薄膜过滤法的检验数量应一致,实际上是增加了上市抽验样品薄膜过滤法的检验数量。修订了液体样品上市抽验的最小检验数量,增加了固体样品上市抽验的最小检验数量的规定。对上市的抗生素制剂检验不另作规定。各容器的样品装量不够接种两种培养基,应增加一倍的检验数量。阳性对照试验的供试品用量。,批产品出厂最少检验数量,lb-04-12-24,30,续上,lb-04-12-24,31,增修订内容(7)检验量,另外规定了固体供试品的检验量。采用直接接种法时,若每支(瓶)供试品的装量按规定足够接种两份培养基,则应分别接种硫乙醇酸盐流体培养基
12、和改良马丁培养基, 说明了检验量比2000版增加了一倍。每支样品接入每管培养基的最少量不绝对受检查法的限制(薄膜过滤法的最少量)。薄膜过滤法的检验量应不少于直接接种法的总接种量,只要供试品特性允许,应将所有容器内的全部内容物过滤。,上市抽验样品(液体制剂)的最少检验量,上市抽验样品(固体制剂)的最少检验量,lb-04-12-24,34,增修订内容(8)供试品的无菌检查,检查法:薄膜过滤法、直接接种法。检查法的选择: 2000版-以直接接种法为主,抑菌作用很强的供试品 采用薄膜过滤法。 2005版-只要供试品性状允许,均应采用薄膜过滤 法。,lb-04-12-24,35,增修订内容(8)供试品的
13、无菌检查,无菌试验过程中,若需使用表面活性剂、灭活剂、中和剂等试剂,应证明其有效性,且对微生物生长及存活无影响。供试品的无菌检查,采用的检查法和检验条件应与验证的方法相同。供试品的处理:详细描述了各类型供试品的供试液制备法。,lb-04-12-24,36,薄膜过滤法,要求优先采用封闭式薄膜过滤器。增加对滤膜、过滤器的使用、冲洗量、冲洗次数、冲洗方法的规定。可采用薄膜过滤法的供试品: 水溶液 可溶于水的固体制剂 -内酰胺类抗生素 非水溶性制剂 可溶于十四烷酸异丙酯的膏剂和粘性油剂 无菌气(喷)雾剂 装有药物的注射器 具有导管的医疗器具(输血、输液袋等),lb-04-12-24,37,直接接种法,
14、每个容器中培养基的用量应符合接种的供试品体积不得大于培养基体积的10%。同时硫乙醇酸盐流体培养基每管装量不少于15ml,改良马丁培养基每管装量不少于10ml。培养基的用量和高度同方法验证试验。每种培养基接种的管数同供试品的检验数量。 采用直接接种法的供试品: 混悬液等非澄清水溶液 -内酰胺类或磺胺类非水溶性制剂 敷料 肠线、缝合线等 灭菌医用器具 放射性药品,lb-04-12-24,38,增修订内容(9)无菌检查培养温度,2000年:改良马丁培养基置2025培养。2005年:改良马丁培养基置2328培养。,lb-04-12-24,39,增修订内容(10)无菌检查培养时间,2000年:培养7天。
15、2005年:培养14天。国外药典:培养时间不得少于14天。,lb-04-12-24,40,增修订内容(11)结果判断,所有供试品管均无菌生长,方可判供试品符合规定。2000版:若有菌生长,可复试。2005版:以一次检出为准,除非有证据充分证明检出的微生物非供试品本身所致,原检验结果无效,应重试。,lb-04-12-24,41,当符合下列至少一个条件时,方可判试验结果无效: 无菌检查试验所用的设备及环境的微生物监控结果不符合无菌检查法的要求。 回顾无菌试验过程,发现有可能引起微生物污染的因素。 阴性对照管有菌生长。 供试品管中生长的微生物经鉴定后,确证是因无菌试验中所使用的物品和(或)无菌操作技
16、术不当引起的。,lb-04-12-24,42,增修订内容(12)复试,2000版:重新取2倍量供试品,分别依法复试,除阳性对照管外,其他各管均不得有菌生长,否则应判为供试品不合格 。2005版:试验若经确认无效,应重试。重试时,重新取同量供试品,依法重试,若无菌生长,判供试品符合规定;若有菌生长,判供试品不符合规定。,lb-04-12-24,43,增修订内容(13)无菌检查法的局限,本版药典无菌检查法指出:若供试品符合无菌检查法的规定,仅表明了供试品在该检验条件下未发现被微生物污染。,lb-04-12-24,44,抽样,由于无菌检查法的统计学局限性,对于同一批的无菌分装的产品,应尽量抽取批生产
17、开始和结束或生产过程出现异常情况下的产品组成样本进行检验。对于采用最终灭菌的产品,应抽取每一灭菌柜中经验证过的可能存在灭菌不彻底的点的产品组成样本进行检验。如果试验结果判为无效,那么重试试验的样品应尽量取与初试同一时间分装或同一灭菌位置的样品进行检验。,2005年版药典微生物限度检查法的修订情况,二00四年十月,lb-04-12-24,46,增修订内容(1)-检验的设施及环境,2000版:检验全过程,均应严格遵守无菌操 作,严防再污染。2005版:应在环境洁净度10000级下的局部洁净度100级的单向流空气区域内进行。检验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无菌操作,防止再污染。,lb-04-12-24,47,
18、检验设施及环境的检查,2000版:不要求2005版:单向流空气区、工作台面及环境应定期按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悬浮粒子、浮游菌和沉降菌的测试方法的现行国家标准进行洁净度验证。,lb-04-12-24,48,增、修订内容(2)-培养温度及结果报告, 霉菌、酵母菌培养温度为2328。 结果报告:以1g、1ml、10g、10ml 或 10cm2 为单位报告。,lb-04-12-24,49,增、修订内容(3)-检验量, 随机抽取不少于检验量(两个以上最小包装单位)的3倍。 贵重、微量样品的检验量可以酌减。 要求检查沙门菌的供试品其检验量应增加10g或10ml。,lb-04-12-24,50,增、修订内容
19、(4)-供试液制备, 表面活性剂、中和剂或灭活剂:应证明其有效性、无毒性和相容性。 供试液从制备至加入检验用培养基,不得超过1小时。 供试液制备若需用水浴加温时,温度不应超过45。 供试液的体积:100ml。,lb-04-12-24,51,增、修订内容(4)-供试液制备,供试品分类液体供试品 固体、半固体或黏稠液性供试品需用特殊供试液制备方法的供试品 非水溶性供试品 膜剂供试品 肠溶及结肠溶制剂供试品 气雾剂、喷雾剂供试品 具抑菌活性的供试品,lb-04-12-24,52,增、修订内容(4)-供试液制备, 非水溶性供试品 :增加“十四烷酸异丙酯法” 。 结肠溶制剂供试品 :用pH7.6无菌磷酸
20、盐 缓冲液溶解。 气雾剂、喷雾剂供试品 具抑菌活性的供试品:增加方法的可操作 性。,lb-04-12-24,53,增、修订内容(5)灭菌,所有培养基、稀释液灭菌程序均应验证,方可采用。防止灭菌不彻底或过渡灭菌。,lb-04-12-24,54,增、修订内容(6)稀释剂,稀释剂:pH7.0氯化钠-蛋白胨缓冲溶液 pH6.8无菌磷酸盐缓冲液 pH7.6无菌磷酸盐缓冲液,lb-04-12-24,55,增、修订内容(7)-细菌、霉菌及酵母菌计数, 计数方法:平皿法、薄膜过滤法 按已验证的计数方法进行供试品的细菌、霉菌及酵母菌菌数的测定。,lb-04-12-24,56,细菌、霉菌、酵母菌计数-平皿法,培养
21、时间:必要时,可适当延长培养时间至57天 .点计霉菌和酵母菌数.同稀释级两个平板的菌落平均数不小于15时,则两个平板菌落数不能相差1倍或以上。培养基平板上生长特殊菌落.菌数报告规则.,lb-04-12-24,57,细菌、霉菌、酵母菌计数 -薄膜过滤法,方法菌数报告规则,lb-04-12-24,58,增、修订内容(8)-控制菌检查,修订特点: 减少篇幅 不作具体生化试验的规定 适应微生物分类变化要求 增加鉴定方法,lb-04-12-24,59,增、修订内容(8)-控制菌检查法,修订的检查法 大肠埃希菌检查法、铜绿假单胞菌检查法、 沙门菌检查法、金黄色葡萄球菌检查法。新增的检查法大肠菌群检查法、梭
22、菌检查法检查法。,lb-04-12-24,60,增、修订内容(8)-控制菌检查,供试品的控制菌检查应按已验证的方法进行,增菌培养基的实际用量同控制菌检查方法的验证。,大肠埃希菌检查 供试品 供试液 不少于100ml的 胆盐乳糖增菌液 35371824h 取 0.2ml 5mlMUG培养基中 35375、24h366nm紫外光下观察 加靛基质试剂 MUG阳性,靛基质 阳性 MUG阴性,靛基质 阳性MUG阴性,靛基质 阴性 MUG阳性,靛基质 阴性 取胆盐乳糖培养液划线 报告 曙红亚甲蓝琼脂平板或麦康凯琼脂平板 3611824h 阳性 阴性 镜检、适宜的生化试验 报告 报告,lb-04-12-24
23、,62,铜绿假单胞菌检验 供试品 供试液 不少于100ml的 BL增菌液 35371824h 溴代十六烷三甲胺平板 35371824h 营养琼脂斜面 35371824h氧化酶、 革兰染色镜检 氧化酶阴性 氧化酶阳性非革兰阴性无芽孢杆菌 革兰阴性无芽孢杆菌 报告 绿脓菌素 绿脓菌素阳性 绿脓菌素阴性 报告 适宜的生化试验 报告,lb-04-12-24,63,沙门菌检验 供试品10g/ml 不少于200ml的营养肉汤 35371824h 四硫磺酸盐增菌液10ml 3537 1824hDHL, EMB,MacC 3537 1824h 无典型菌落 三糖铁琼脂(TSI) 3537 1824h 报告 斜面
24、未见红色(黄色) 其他 底层未见黄色(黑色) 报告 血清凝集、适宜的生化试验,大肠菌群检查程序 供试液 10ml胆盐乳糖发酵管 35371824h 不产酸、不产气 产酸、产气 大肠菌群阴性 曙红亚甲蓝琼脂平板 或麦康凯琼脂平板 报告 35371824h 无典型菌落 革兰阴性无芽孢杆菌 报告 乳糖发酵管 35371824h 产气 不产气 大肠菌群阳性 大肠菌群阴性 报告 报告,lb-04-12-24,65,可能的大肠菌群数表,lb-04-12-24,66,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程序 供试品 供试液 不少于100ml的亚碲酸钠肉汤 (营养肉汤) 35371824h 卵黄氯化钠平板或甘露醇氯化钠平板 3
25、5372472h无菌落 营养琼脂斜面 3537 1824h 报告 血浆凝固酶试验,革兰染色镜检,lb-04-12-24,67,梭菌的检验程序,供试品 供试液10ml(相当于供试品1g、1ml) 80 10min 迅速冷却 | 100ml 0.1%疱肉培养基 3537 厌氧7296h 产气、碎肉消化恶臭 不产气、无消化碎肉,无恶臭 0.2ml 涂抹 含庆大霉素的哥伦比亚琼脂平板 3537 厌氧4872h 报告 有菌落生长 无菌落生长 过氧化氢酶试验,镜检 报告 过氧化氢酶阴性,革兰阳性梭菌 非左述反应 报告检出 报告未检出,lb-04-12-24,68,结果判断,供试品检出控制菌或其它致病菌时,
26、按一次检出结果为准,不再复试。供试品的细菌数、霉菌和酵母菌数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该品种项下的规定时,应从同一批样品中随机抽样,独立复试两次,以3次结果的平均值报告菌数。眼用制剂检出霉菌和酵母菌数时,须以两次复试结果均不得长菌,方可判供试品的霉菌和酵母菌数符合该品种项下的规定。若供试品的细菌数、霉菌和酵母菌数、控制菌三项检验结果均符合该品种项下的规定,判供试品符合规定。若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该品种项下的规定,判供试品不符合规定。,lb-04-12-24,69,药品微生物检查法的验证,lb-04-12-24,70, 无菌产品无菌检查方法的验证 控制菌检查方法的验证 细菌、霉菌、酵母菌计数方法的验证,l
27、b-04-12-24,71, 验证的目的: 确认所采用的方法适合于供试品的无菌检查或微生物限度检查。即确认供试品在该检验量、该检验条件下无抑菌活性或其抑菌活性以被充分消除到可以忽略不计。 验证的意义: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可靠及检验方法的完整性。,lb-04-12-24,72,验证的类型 前验证: 建立药品的微生物限度检查法和无菌检查法时. 再验证: 修订的检验方法;供试品的组分或原检验条件发生改变可能影响检验结果时 ;定期的方法验证.,lb-04-12-24,73,药品无菌检查方法的验证,2000版(抑细菌和抑真菌试验):在规定的条件下,采用直接接种法测定供试品是否具有抑细菌和抑真菌作用。 2
28、005版(验证试验):验证所采用的方法和条件是否适合于供试品的无菌检查。,lb-04-12-24,74,药品无菌检查方法的验证,验证用菌株: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色假单胞菌、枯草杆菌、生孢梭菌、白色念珠菌、黑曲霉。菌株选择的原则:代表性,普遍性,易存活、低或非致病性,标准菌株(或该药品中常见的污染菌)。菌种的要求:不得超过5代。采用适宜的方法保存。加菌量:100cfu。,lb-04-12-24,75,药品无菌检查方法的验证,验证方法:直接接种法、薄膜过滤法。结果判断:如含供试品各容器中的试验菌均生长良好,供试品照此检查法和检查条件进行供试品的无菌检查法检查。 如含供试品的任一容器中微生物生长微弱
29、、缓慢或不生长,可采用增加冲洗量,增加培养基的用量,使用中和剂或灭活剂;更换滤膜品种等方法,并重新进行方法验证。,lb-04-12-24,76,细菌、霉菌、酵母菌计数方法的验证-准确性(回收率)控制菌检查法的验证-专属性,微生物限度检查的验证内容,lb-04-12-24,77, 微生物限度检查法验证的必要性。 理论、试验结果 微生物限度检查法验证试验方法和标准的研究。 微生物限度检查法验证试验方法和标准的确定。,lb-04-12-24,78,验证用菌株:大肠埃希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白色念珠菌、黑曲霉、枯草杆菌。菌株选择的原则:代表性,普遍性,低或非致病性,标准 菌株(或该药品中常见的污染菌)。
30、菌种的要求:不得超过5代。采用适宜的方法保存。加菌量:50100cfu。,细菌、霉菌、酵母菌计数方法的验证,lb-04-12-24,79,计数方法的验证-验证方法,验证时,按供试液的制备和细菌、霉菌及酵母菌计数所规定的方法及下列要求进行。对各试验菌的回收率应逐一进行验证。验证试验至少应进行3次独立的平行试验,并分别计算各试验菌每次试验的回收率。,lb-04-12-24,80,计数方法的验证-验证方法,试验组 菌液组 稀释剂对照组 供试品对照组,lb-04-12-24,81,计数方法的验证-结果判断标准,试验菌的回收率(包括供试品组和稀释剂对照组)均不低于70%。,lb-04-12-24,82,
31、计数方法的验证-结果判断,在3次独立的平行试验中,稀释剂对照组的菌回收率(稀释剂对照组的平均菌落数占菌液组的平均菌落数的百分率)应均不低于70%。若试验组的菌回收率(试验组的平均菌落数减去供试品对照组的平均菌落数的值占菌液组的平均菌落数的百分率)均不低于70%,按此该供试液制备方法和计数法测定供试品的细菌、霉菌及酵母菌数。若任一次试验中试验组的菌回收率低于70%,应采用培养基稀释法、离心沉淀集菌法、薄膜过滤法、中和法等方法或联合使用这些方法消除供试品的抑菌活性,并重新验证。,lb-04-12-24,83,控制菌检查法的验证,试验菌株:按规定检查的控制菌选择相应验证的菌株。大肠菌群检查用大肠埃希
32、菌;梭菌检查用生孢梭菌。阴性对照菌株: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梭菌用大肠埃希菌;大肠埃希菌、沙门菌、大肠菌群用金黄色葡萄球菌。菌种的要求:不得超过5代。采用适宜的方法保存。菌液制备:10100cfu。,lb-04-12-24,84,控制菌检查法验证的方法,验证试验按供试液的制备和控制菌检查法的规定及下列要求进行。验证试验可与供试品的控制菌检查同时进行。 试验组:取规定量供试液及10100cfu试验菌加入增菌培养基中,依相应控制菌检查法进行检查。当采用薄膜过滤法时,取规定量供试液,过滤,冲洗,试验菌应加在最后一次冲洗液中,过滤后,注入培养基或取出滤膜接入增菌培养基中。阴性菌对照组:设立阴性
33、菌对照组是为了验证该控制菌检查方法的特异性,方法同试验组检出。,lb-04-12-24,85,控制菌检查法的验证-结果判断,阴性菌对照组不得检出阴性对照菌。若试验组检出试验菌,按此供试液置制备法和控制菌检查法进行供试品的该控制菌检查。试验组未检出试验菌,应采用稀释法、离心沉淀集菌法、薄膜过滤法、中和法等方法或联合使用这些方法消除供试品的抑菌活性,并重新验证。,lb-04-12-24,86,药品微生物限度检查法验证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处理方法,中和法培养基稀释法薄膜过滤法离心沉淀法联合方法,lb-04-12-24,87,灭菌法,lb-04-12-24,88,内容,无菌产品的无菌保证常用的灭菌方法
34、 生物指示剂,lb-04-12-24,89,无菌产品的无菌保证,无菌产品的概念:无菌物品是指物品中不含任何活的微生物。对于任何一批灭菌产品来说,绝对无菌是既无法保证也无法被用试验来证实的.。实际生产过程中,灭菌是指将物品中污染的微生物残存概率下降至一定水平,用无菌保证值水平SAL (Sterility Assurance Level)表示。最终灭菌产品产品SAL不得大于百万分之一。 已灭菌产品达到的无菌保证水平可通过验证确定。,lb-04-12-24,90,无菌产品的无菌保证,产品的无菌保证:灭菌产品的无菌保证不能依赖于最终产品的无菌检验,而是取决于生产过程中采用合格的灭菌工艺、严格的GMP管理和良好的无菌保证体系。灭菌程序的验证是无菌保证的必要条件。灭菌工艺必须经验证后,方可交付正式使用。日常生产中,应对灭菌过程程序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应定期进行再验证。当灭菌程序发生较大变化发生变更时,应进行再验证。在生产的各个环节应采取各种措施降低污染,灭菌后,应防止已灭菌物品被再次污染。任何情况下,都应要求容器及其密封系统确保产品在有效期内符合无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