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空间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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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六章 空间法,主要问题:1、空间划界问题2、法律渊源3、民用航空法律制度4、外层空间法的原则和制度5、外层空间法主要存在的问题,一、空间划界问题,1、空间论:主张以空间的物理特征和大气层空气分布情况作为标准划界(空间论的不同观点)2、功能论:主张按飞行器的功能来确定其所适用的法律,空间论的不同观点,主张空间论者在具体界限方面又有不同观点:以航空器飞行的最高限度为界(约距地面30-40公里);空气空间论(以有无空气粒子为界,则50-16000公里不等,对流层、平流层、中间层、热层和外层);地球静止轨道论(约36000公里);卫星轨道论(约100-110公里)。多数意见倾向于最后一种意见。,二、

2、航空法的法律渊源,1、航空法中综合性的国际公约:1919年的巴黎航空公约P.142(航空法领域第一项多边国际公约,确认领空主权)1944年11月的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p.143(迄今影响最广泛、最重要的国际航空条约,构成航空法最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二、航空法的法律渊源,2、关于国际航空运输制度及损害赔偿责任的公约: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1944年国际航班过境协定(两项自由协定)1944年国际航空运输协定(五种自由协定)1955年海牙议定书、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1975年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1999年华沙公约等)对航空运输业务与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规定。19

3、52年的罗马公约和1978年的蒙特利尔议定书,针对外国航空器对地面、水面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客观责任),二、航空法的法律渊源,3、维护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制度p.143:1963年东京公约(第一个)1970年海牙公约(反劫机)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普遍性管辖)198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机场)1991年蒙特利尔公约(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公约),三、外层空间法的法律渊源,外层空间条约1967(“外空宪章”)营救协定1967责任公约1971登记公约1974月球协定1979以上构成外层空间法的条约体系,三、外层空间法的法律渊源,三项宣言:1963年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199

4、6年关于开展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促进所有国家的福利和利益,并特别要考虑发展中国家的需要的宣言1999年空间千年:关于空间和人的发展的维也纳宣言,三、外层空间法的法律渊源,三套原则:1982年各国利用人造地球卫星进行国际直接电视广播所应遵守的原则1986年关于从外层空间遥感地球的原则1992年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的原则,四、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空气空间是指地球表面的上空,航空器运行的场所。地球上的空气空间分为两部分:国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即领空;和国家领土以外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即公空。领空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领空享有完全排他的主权,国家有权拒绝他国航空器的通过

5、。 公空是指公海以及非国家领土的上空,不归属任何国家的主权管辖,因而是对一切国家自由开放的,任何国家的航空器都可以自由飞越。,五、国际民用航空制度领空主权原则 (territorial airspace),1982年9月10日下午16时46分,越南空军米格21飞机两架,侵入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和凭祥市上空进行侦察活动,侵犯了中国领空主权。9月12日,中国外交部照会越南驻华大使馆,强烈抗议越南方面派遣军用飞机侵入中国领空的行径,指出这是挑衅行动,越南方面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领空主权原则,领空是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的领陆和领水的边界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

6、领空主权原则,1944年芝加哥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以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公约的这一规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明确宣告了领空主权原则。领空主权是每一个国家都享有的,无论是缔约国还是非缔约国。每一国家享有的领空主权是完全的和排他的,因此每个国家对其领空都享有充分的主权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自保权 管辖权 管理权 支配权。,根据领空主权原则,一国有权完全禁止外国航空器进入其领空,或在一定条件下进入或通过其领空.因此,外国航空器未经一国许可不得擅自侵入该国领空,否则就构成侵犯国家主权的国际违法行为,地面国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但根据一定条件,相互给予民

7、用航空器以进入或通过其领空的便利.,公 空,由于公海和非国家领土与国家领土的法律地位不同,因此,公海和非国家领土上空及国家领土上空的法律地位当然也不相同。公海以及非国家领土的上空,不归属任何国家的主权管辖,因而是对一切国家自由开放的,任何国家的航空器都可以自由飞越。,六、民用航空法律制度航空器,航空器是指能够从空气的反作用力,而不是从空气对地球表面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获得支撑力的任何机械。航空器应获得登记国的国籍(aircraft nationality)。航空器不能在两个以上国家登记,但变换登记国是可以的。从事国际航空飞行的航空器应载有适当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区别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是以航

8、空器的用途或职能作为标准的。国家航空器是为履行国家或公共团体的职能而加以利用的航空器,一般指用于军事、海关、警察等非商业性公共业务的航空器,其余用于商业目的或私人目的的航空器为民用航空器。即使是国家所有的航空器,如果用于商业性运输,应视为民用航空器。,六、民用航空法律制度国内载运权,肯定国家的国内运载权(第7条),六、民用航空法律制度航空器权利,非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在缔约国之间享有飞入、飞越和非运输业务性降停权利(第5条)定期航班航空器:非经缔约特准或给予其他许可并遵守此项特准或许可的条件,不得在该国领空飞行或飞入该国领土。,民用航空法律制度航空器权利,两大自由和五大自由协定P.1511944

9、年国际航班过境协定(两大自由飞越和技术降停协定)1944年国际航空运输协定(五大自由飞越、技术性降停、以及三种运输自由协定),六、民用航空法律制度民航组织,设立国际民航组织(公约第二部分),为了制止和惩罚空中劫持行为,国际间签订了五个重要的普遍性的国际公约和议定书:1963年9月14日在东京缔结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东京公约(简称东京公约);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海牙公约(简称海牙公约);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蒙特利尔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198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全称为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

10、空的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以补充197l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的议定书;199l年关于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蒙特利尔公约。,七、惩治危害民航安全的国际法规则法律渊源:公约,七、惩治危害民航安全的国际法规则刑事管辖权,航空器登记国航空器降落地国航空器承租人主营业所在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犯罪发生地国被指称的犯罪分子所在地国不排除根据本国法行使刑事管辖权,1963年东京公约,在整体上而言不论是国内航班还是国际航班,只要航空器在飞行中、或在公海海面上或在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其他地区地(水)面上,公约均适用;,l970年海牙公约,不仅适用于国际航空,而且也适用于国内航空。管辖权更广泛海牙公约不仅适用

11、于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罪犯,而且适用于共犯或企图犯罪的人。,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在惩治行为方面更加扩展,在管辖权、引渡、处罚等方面与1970年海牙公约相同。,规定的“飞行中”是指航空器从其为了起飞开动马力起到着陆滑跑完毕止海牙公约中规定的“飞行中”是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为止蒙特利尔公约中规定的“使用中”是指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小时为止,“飞行中”“使用中”,198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是l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在议定书各缔约国之间,公约和议定书应被视为一个单一的文件

12、。该议定书补充规定: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内非法对人实施暴力行为而造成重伤或死亡;破坏机场设备或者中断机场服务以致危及该机场的安全,即为犯罪。,关于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公约,1991年蒙特利尔公约是鉴于存在使用软叶状或富于弹性的塑性炸药摧毁航空器或其他运输工具以制造恐怖活动,而塑性炸药难于探测,因此在1991年3月1日签订该公约,其全称是关于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公约。公约要求各国制造塑性炸药时加添 “可探测物质”,使之成为“注标塑性炸药”,(marking of plastic explosive)具有可探测性。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和有效的措施,在其领土上禁止和阻止生产、进口或出口非注标塑性炸药,对于储存和交换非注标塑性炸药应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严格和有效地管理,以防止恐怖分子利用难以探测的塑性炸药进行恐怖活动,而危及民用航空以及生命、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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