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目 录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2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3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6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8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23九、基金收益分配 .28十、基金信息披露 .29十一、基金费用 .31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3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3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4十
2、五、禁止行为 .37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38十七、违约责任 .40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1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41二十、其他事项 .42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42托管协议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4-1鉴于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
3、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除非另有约定, 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第八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第八层邮政编码:518048法定代表人:杨秀丽成立日期:2011
4、年 1 月 7 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1917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托管协议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4-2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邮政编码:100033法定代表人:张建国(代行)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
5、司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托管协议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4-3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6、(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7、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1.本基金在当期保本期内或保本期到期自动转为下一保本期,投资范围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将按照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将资产配置于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本基金投资的稳健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
8、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 、定期存款等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本基金投资的风险资产为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托管协议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4-4、权证等。本基金在保本期内投资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投资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2.
9、本基金在到期期间和过渡期内时,基金的投资适用如下约定:基金管理人应在到期期间和过渡期内使基金资产保持现金形式。3. 若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后变更为“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则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中期票据、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定期存款等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10、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30%-80%,除股票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20%-70%;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1. 本基金在当期保本期内或保本期到期自动转为下一保本期,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托管协议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4-5(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11、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4)本基金在保本期内投资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投资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12、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1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1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
13、0%。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托管协议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4-6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过渡期结束,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下一个保本期开始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保本期内投资的约
14、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2. 若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后变更为“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则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4)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30%-80%,除股票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20%-70%;(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15、值的 10;(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托管协议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4-7(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
16、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11)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7、。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1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17)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
18、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4-8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转型之日起开始。(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19、,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
20、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