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高明区三洲北泵站新建工程委托检测合同书工程名称: 高明区三洲北泵站新建工程泵站测流 工程地点: 高明区荷城街道 合同编号: 甲方编号乙方编号委托方(甲方): 佛山市高明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服务方(乙方): 签定地点: 高明 区 荷城 街道(镇)签定日期: 2019 年 月 日1受甲方委托,乙方承担该工程 泵站机组现场性能测试 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经济关系,保证该检测工作的质量、工期,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1 工作内容及技术要求1.1 对本工程项目的 3 台主机组 进行现场测
2、试,主要测试包括: 泵站的流量、扬程、效率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的测试内容 。1.2 检测主要执行水利标准泵站现场测试与安全检测规程 (SL548-2012) 、泵的噪声测量与评价方法 (JB/T8098-1999) 、 水力机械振动和脉动现场测试规程 (GB/T17189-1997)等标准。试验目的 是检验工程重建后泵站是否达到设计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 。2 检测工作及成果提交履行期限2.1 检测日期初步拟定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至 2019 年 4 月 27 日,或甲乙双方根据施工进度另行商定日期,并由甲方提前 23 天通知乙方。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雨天、台风、地震等) ,则检
3、测工期顺延。2.2 现场检测完成后,乙方在 10 个日历天内向甲方提交检测初步结果, 15 个日历天内向甲方提交正式检测报告一式 六 份。3 收费标准及付款方式(以人民币结算)3.1 项目检测费用合同金额为 160000.00(大写:人民币 壹拾陆万元整) ,本合同金额含税,固定总价承包。3.2 若检测总量或单次检测数量较少,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甲方补给乙方额外设备搬运费用 /元/次 。3.3 若工期持续时间较长,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合同签定 / 天内,甲方向乙方预付检测费 / 元。3.4 支付方式:完成泵站测流报告并泵站机组通过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4 甲、乙方责任24.1 甲方责任4.1.
4、1 提供有关检测工程的设计、施工及场地等资料。4.1.2 负责协调与第三方的关系,及时解决检测作业与第三方产生的矛盾。4.1.3 指定专人见证现场检测工作,若乙方在现场检测时甲方指定专人不在现场,则视为对乙方检测工作的认可。4.1.4 按合同规定日期支付检测结算费用。4.2 乙方责任4.2.1 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及有关标准、技术要求进行检测作业。4.2.2 按时提交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的公正性、可靠性负责。4.2.3 派出有关技术人员,对现场检测工作负责。4.2.4 负责检测报告的编写及装订工作。4.2.5 对检测报告负有法律责任。5 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分岐,双方应遵循平等互利和诚信
5、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可向高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 其他6.1 为确保检测结果的公正性,任何一方不得干预检测结果。6.2 双方的设备、人员等的安全和保险责任分别由各自承担。6.3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完成履行合同义务、权利后失效。6.4 本合同一式 捌 份,甲方执 伍 份,乙方执 叁 份。7 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增补条款7.1 / 。(以下无正文)3甲方:佛山市高明区水利投资 乙方:建设有限公司(盖章) (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法人代表(签字): 经办人: 经办人(签字): 地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 地址:高明大道东 380 号 电话: 075
6、7-88981190 帐户:银行:帐号:电话:4附件 2:廉 政 合 同发包人:(全称) 佛山市高明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根据国家、省工程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发包人承包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1 双方权利和义务1.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2 严格执行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 ,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1.4 建立健全廉政制
7、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1.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1.6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没有上级部门的,可按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 70 条规定处理。2 发包人义务2.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2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52.3 发包人及
8、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2.4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有关的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2.5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约定外的材料和设备。2.6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 承包人义务3.1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3.2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
9、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3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3.4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 违约责任4.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 条和第 2 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4.2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 条和第 3 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分;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5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双方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6 合同生效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67 合同法律效力本合同作为高明区三洲北泵站新建工程泵站测流合同的附件,与本项目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生效。甲方:佛山市高明区水利投资 乙方:建设有限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法人代表(签字): 经办人: 经办人(签字): 地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 地址:高明大道东 380 号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