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完善我国医疗事故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摘要:当今社会,医患关系已被大家热切关注,而由医患关系引发的种种问题已经深刻地影响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其中医疗事故就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由医疗事故引起的患者的人身损害甚至死亡等后果的责任的承担是每个患者和医疗机构乃至全民所更加想要了解的问题。 关键词:医疗事故;民事责任制度;尸检条款 一、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概述 (一)医疗事故的内涵 按照 2002 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 (二)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
2、 医疗事故中所指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指医疗单位与医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现诊疗护理过失,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等权利,从而对受害人负损害赔偿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医疗事故所涉及的损害赔偿责任分为两种,一种是侵权民事责任,一种是违约民事责任。事实上,医疗事故本身就同时包含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两个方面。也就是说,一个医疗事故的产生既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且也符2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我国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现行立法的不足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我们用法律规范来调整医患关系,解决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划分,从而确定损害赔偿等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它在预防医疗事故发生,保障医疗安全
3、,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等方面有了非常明显的进步。但是,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某些方面的规定并不十分合理,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医疗事故认定中四级分类标准的不足 要确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事故中的民事责任,首先要解决的是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这是确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重要前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根据对患者的人身所造成的损害程度,将医疗事故分为四个等级。一级是指造成患者死亡和重度残疾的:二级是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以及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三级是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以及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在四级医疗事故体制中,本来应该作为
4、兜底条款而对其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情形加以涵盖的第四级医疗事故,却被限定为“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该规定对患者利益保护范围不够全面。 (二)尸检条款的不足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18 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 48 小时内进行尸3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当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
5、的一方承担责任。 ” 该条规定只是明确了尸检的前提和时间,但没有明确规定出在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时,应当由谁提出尸检,如果其未提出尸检,又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这里所说的责任其实是举证责任,即不能通过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时所应承担的败诉风险。三、完善我国医疗事故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医疗事故认定中四级分类标准的建议 针对在四级医疗事故体制中第四级医疗事故规定的不足,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只要行为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了他人的人身伤害就要承担民事责任,并没有限定这种伤害究竟应该是明显的人身伤害或者不是明显的人身伤害。因此,将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6、”改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去掉“明显”的限制以扩大其保护范围,更能起到兜底条款的作用,切实保护患者的利益。 (二)完善尸检条款的建议 由于医疗机构负有举证责任,所以应该由其提出尸检。如果医疗机构未能及时提出进行尸检,就有可能因为缺少证据而不能证明医疗机构4及其医务人员不存在过错以及医疗活动与患者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而承担败诉的后果。如果医疗机构提出尸检,而死者的近亲属一方拒绝或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拒绝或拖延的一方应当承担责任的。医疗事故中的死因认定就应当依据医疗机构的主张来进行。同时,为了防止死者的近亲属拒绝或拖延尸检从而影响对死因的判定,也为了保全证
7、据和采集证据的便利,应当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细则中做出明确的规定:由医疗机构向死者的近亲属提出尸检,提出尸检的法定形式应当为书面通知,死者近亲属的拒绝或同意尸检的意见的法定形式也必须是书面的,并且应当在病案中予以记载。 四、结语 医疗事故问题频频发生致使患者和医方矛盾重重,在日常生活中也不少出现两方争执的现象,医疗事故问题已被人们热切关注,正确认识该问题,运用正确法律手段解决该问题是我们每个人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理论和实际武器。本文就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免责事由等方面进行分析,帮助人们更清楚地认识该问题,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医疗事故问题的有关规定的立法完善进行了讨论,最后对现有法律的不足之处提出了自己的拙见,希望对医疗事故民事责任问题的解决和立法的发展献出自己的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