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中的问题和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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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我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中的问题和对策摘要:2012 年 8 月我国开始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首次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医疗保险服务,将市场机制引入到基本医疗保险领域,这不仅是构建多层次医疗服务体系的创新,更是公共服务方式多样化的探索。通过对我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梳理, 分析大病保险的性质与定位,以及大病保险与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关系, 提出大病保险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面临的挑战。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运行现状进行整体分析认为,当前大病保险存在经营状况疲态、效率不足等问题,本质原因是大病保险定位不明,也源自制度设计公平不足,政策与市场选择矛盾和监管

2、缺位,政府需要从制度设计、严格监管与引导民众等方面做好基础性安排,保险公司则需要优化大病保险承保模式,重视中长期规划等方面推进大病保险运行。 关键词:保险公司;大病保险;困境;策略 2012 年 8 月 30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和保监会等国务院六部委共同发布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 ,确定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的基本框架即各地政府指定的部门作为投保人,以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参保(合)人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2司购买大病保险,在被保险人

3、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或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 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概念的界定 基本医疗保险是指由政府主导,通过立法的方式要求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一定的保费来筹集医疗保险基金,当参保人员患病就诊产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补偿标准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参保人因病就诊所带来的经济风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界定应遵循与我国经济发展和参保人收入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同时兼顾公平和效率,通过国家立法和政策来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属于强制保险,特定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参加。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

4、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三部分组成。 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现状 目前,全国大部分大病保险业务由大型保险公司承办,市场份额最大的为人保集团,项目覆盖了 10 个省份的 21 个地市。大病保险正式推广之前已经在各地试点,创造了代表性的“广东湛江模式” 、 “江苏太仓模式” 、 “洛阳模式”以及“北京平谷模式” ,为后期大病保险的开展、推广积累了经验。各地区根据自身发展水平,在现有模式上进行了适应性调整,陆续启动了大病保险工作。大病保险是一项惠民举措,但是在推广运行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大病保险呈现疲态。 2.1 经营状况不甚乐观 3保险公司承保热情不高。与初期承保大病保险呈现“白热化”局面

5、相比较,晚开展大病保险的地区却需要开展二次竞标,鼓励机构承保大病保险; 甚至有中标团队采用弃标放弃承保。对于社保基金结余不足的地区,大病保险也迟迟难以推进。各地大病保险普遍亏损。竞标初期,保险公司为了获得承保机会恶意压价竞争、串通报价,压低承保费率,将资金实力不强的企业排除在外,也为后期赔付埋下了隐患。保险公司难以控制大病保险的费用支出,人保集团中报显示,健康险实际赔付率及预期赔付率明显上升。承保机构不得不采取以险养险,并呼吁财政给予补贴。 2.2 商业保险公司效率未显现 在大病保险设计中均持谨慎态度。在医疗保险报销项目设定上,多数大病保险的保障项目为基本医保目录中的病种,即使报销费用可以不受

6、病种限制,只关注居民实际自担金额,但在实际操作中,报销项目的设定依然限制了保险公司的审核、报销流程。报销效率低下。报销医疗费用时,社保机构与保险公司针对同一医疗费用进行重叠审核耗费部分资金,民众针对同一笔医疗费用反复在社保机构与保险公司间奔走,降低了办事效率。未提供与健康相关的增值服务。虽然大病保险不得与其他产品捆绑销售,保险机构依然可以为大病保险提供与健康相关的增值服务,提高健康险业务的质量。尴尬的是,保险机构不仅怠于提供附加服务,中标的保险公司多为资金雄厚的寿险公司,鲜有专业健康险公司的身影,专业健康险公司并没体现其专业性。 2.3 招标机制不健全 4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

7、法规定,各地方政府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从各地招投标的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2.3.1 部分保险公司非理性竞标 一方面,虽然根据政府招标的相关规定,涉及公共服务的招标,价格指标不得高于 30%,但在招标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简单看重“低保费、高保障” ,忽视保险公司的专业能力,因此,价格标虽然占比小,但成为大病保险业务竞标的主要因素,这也是决定保险公司成功中标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为了成功中标,在没有获得承办大病保险的基础数据和未对大病保险项目进行风险测算的情况下“拍脑袋”定价,并采用低价、扩大保障范围、超额赔付等违规竞标手段,毫无顾忌

8、公司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风险,保险公司这些非理性竞标行为势必会加大自身的经营风险。例如从内蒙古保监局相关消息得知,2014 年 5 月,包头市卫生厅对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进行招标采购,招标采购价为每个人每年30 元,但大地保险公司采取压价的形式以每个人每年 25 元成功中标,但事后被内蒙古保监局罚款 10 万元;保险公司的非理性竞标行为,势必会给自身带来巨大的经营风险,如果届时不能兑现合同内容,甚至会引发对政府和社会对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信任危机。 2.3.2 部分地区招标收费标准混乱 通过浏览大部分地区的招标资料了解到,各地区招标收费标准五花八门,有些地方规定参与竞标的保险公司必须缴纳服务费

9、、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等多种费用,而有的地区则只要求参与竞标的保险公司缴5纳投标保证金。单从投标保证金看,各大病保险试点地区规定也不相同。江苏省射阳县农村居民大病保险招标公告要求投标方必须缴纳 80000 元投标保证金;浙江省湖州市大病保险采购项目招标公告显示,投标需交纳 290000 元的投标保证金;承办慈溪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需交纳投标保证金 18 万元;运城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项目投标保证金 70 万元除了投标保证金,各地收取中标服务费的标准也各不相同,例如安徽省规定禁止招标方收取承大病保险此项费用;而有的地区规定中标的保险公司以合同总价的 1.05%向政府缴纳服务费。 三、

10、保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顺利运行的相关建议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真正达到提高保障、惠及民众的初衷,政府应从宏观政策制定上引导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监管医疗市场行为,也需要保险机构衡量自身优劣势,制定长远的发展规划,树立品牌理念,重视医疗保险、健康保险的附加服务的开发。 3.1 制度设计上引导经营主体有效参与 明确大病保险定位,释放健康保险空间。从世界各国经验看,政策导向决定了商业保险机构行为的有效性,政府需要对其医疗保险职能进行精准定位。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并没有给出商业健康保险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开放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作为试行,面临一定政策风险。应明确医疗改革的方向与步骤,利于商业保

11、险公司进行长期规划。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属于“竞争”关系,社保覆盖的扩大必然会使民众轻视健康险的作用,从这一方面也要求政府以社保思想向商业保险公司采购服务时,需要明确其定位,为商业保6险公司发展释放有效空间。 给予税收优惠,促进保险公司资源整合。目前,保监会已免除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大病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的监管费。此次引入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实质是要求采用契约管理型模式,保险公司承担风险加大,加上在医疗费用管理上处于弱势地位,更需要政策的扶持。若在前期给予保险公司相应的税收优惠,建议将投资于信息化平台管理的盈利免征所得税,促进前期的平台建设,便于公司前期积累经验和后期完善。 3.2

12、 强化市场监管 加强对承保机构监管。各地自主进行招标,必须根据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更严格的综合比对。建议建立全国范围内的专业评估团队,组织医疗机构、健康服务组织、社保机构等多方专业人员,对各招投标过程进行审核与抽查,对已经取得承办大病保险的机构进行定期、跟踪式监督,确保保险公司的执行效率。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应严格区分保险公司运作大病保险的费用与业务成本;社保经办机构可向保险公司分期划拨社保基金,严格资金运用的审查; 保监会应对承保机构社保基金投资运营方式、比例等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管。 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政府需要对医院、定点药店进行更加严密的监管,对病人的医疗行为由

13、事后核查变为事前严控,防止恶意骗赔现象的发生。可以建立多方合作的医疗巡查队,引入定点医疗机构的竞争机制与评级机制。重视群众监督机制,及时处理投诉与举报,保障机制7平稳运行。 3.3 实现运营模式多元化 资金收缴。国内现有模式均运用在社保基金结余地区。对于社保基金充足地区而言,需要根据结余资金进行测算,决定“分保”金额; 对于基金亏损地区,通过扩大参保人群、提高财政补助等方式收缴资金,再寻找承保机构。对于社保资金的二次分配,可以借鉴“太仓模式” ,为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统一购买商业大病保险,使城镇职工的结余资保险职业学院学报(双月刊) 2014 年第 5 期金弥补城乡居民保险中的逆向选择缺口。 保

14、费厘定。保险公司应该充分估计自身资质,防止社保机构盲目压低价格或扩大理赔范围。即使制定了相对合理的报销制度,保险公司也应做好可能面临“三年亏损五年利平”的准备。可以与政府实行损益共享,并在前期将费率调整周期缩短,将损益限定在一定比例内,保本微利。 合作周期。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 3 年。保险公司应当尽可能选择较长的合作期限,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做好前期积累工作。 保障范围。保险公司应扩大保障范围,重点锁定于突发性的重大疾病支出以及高额的治疗费用,适时将慢性病、特殊医疗器材与药品的支出控制在一定比例内。 给付金额。应考虑当地参保城乡居民的实际年收

15、入,结合缴费水平与工资水平确定给付线;在上限的设定上,应考虑到疾病的延续性支出,8并着重于年度累计医疗费用的补偿。并力争突破病种限制,关注居民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 参考文献 1乌日图.关于大病保险的思考J.中国医疗保险,2013,52(1):13-16. 2姚庆海,张领伟.大病保险服务国家治理J.中国金融,2014, (1):61-63. 3李文群.大病保险属性、供给及发展策略J.经济研究导刊,2012, (36):86-88. 4董曙辉.关于大病保险筹资与保障范围的思考J.中国医疗保险,2013, (2):9-11. 5杨睿.我国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及其发展策略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13,6(6): 3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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