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沟通 理解 合作2003 年 11 月 1 日至 2 日,由中国记协国内部和中国法官协会研究部共同主办、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的“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研讨会在江西省井冈山市举行,与会者有中央和省市新闻媒体的编辑记者,高级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大专院校的学者、律师共 54 人。现将本次研讨会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媒体与司法两界相互关系的共识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司法界和新闻界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重要力量,都是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促进我国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积极力量。 两者有共同的目标,但其社会角色和地位是不同的。媒体的社会角色是大众传播工具,大众传
2、播权是一种权利;司法审判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机制,司法裁判权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因此司法审判权是一种权力。由于两者在目标上的一致性,决定了双方合作的基础。司法机关不能以反对“媒体审判”为借口,拒绝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的正常采访、报道、评论,而新闻媒体也不能以舆论监督为理由干预司法工作的正常进行。 2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多数与会者认为,新闻报道总体上对司法公正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首先,审判公开是国家法律对司法机关规定的义务性规范,这是满足公民知情权的必然要求,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其次,媒体对许多重大案件进行跟踪报道,行使了正当的舆论监督,促进了社会进步和正义的伸张。第三,我国的法庭审
3、判是由专业法官进行,不像英美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团制度,较易受社会舆论影响。第四,新闻报道可以为司法机关独立办案消除障碍。第五,新闻报道有助于推动司法改革,促进生成科学合理的司法体制。第六,传媒的介入有助于宣传法院业绩,树立法院形象,弘扬法治精神。 新闻报道给予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主要有:媒体的工作特点、价值标准取向与司法活动运行不一致,造成对案件事实的选择、评判标准的差异;对司法案件及个别司法人员的不当报道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整体形象;一些媒体常常以舆论监督的名义,以审判者自居,轻易地给司法机关尚在处理的事件定性或给他人定下罪名;追求新闻时效性对司法程序的侵犯;新闻炒作对司法公正的侵犯等等。 媒体与司
4、法两界的不同意见 来自法院的信息认为,监督的目的应该是维护社会正义,促进司法公正,个别媒体对司法机关的过度贬损可能对当前我国社会培育法治意3识带来负面影响;从维护国家司法权威的角度,谨慎开展新闻批评,对法院工作和法官存在的弊端和不足,对工作缺陷提出批评,予以揭露,但不能形成对法院、法官的名誉、人格进行攻击;对法院中违法违纪人员进行曝光,媒体的批评应当是善意和建设性的,而不是恶意的或攻击性的;采访庭审应当征得案件全部当事人同意;媒体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等等。同时对目前法院、法官采取依据民法通则提起侵权之诉来寻求司法救济的做法,媒体几乎毫无例外地被判定侵权的现象,应给予足够的关注和反思。 来自新闻界的
5、信息认为,媒体报道的权利和目的不仅仅为满足大众的知情权,在我国法制建设还不十分完善的今天,媒体负有重大的社会责任,要为当事人和社会弱势群体说话,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如果将媒体仅仅定位为守望者,则必将造成对媒体过多的限制,影响人们对司法公正的监督。媒体的报道不应该成为对案件的审判,法官应该具有不受外界干扰、依法、独立审判的能力。新闻媒体应该对案件的审判进行全面的报道。允许公众参加旁听的公开审理,也应该允许媒体按照肖扬院长的讲话精神,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道,并给予一些宽松的待遇,如允许记录。健全旁听证的发放制度和庭审采访许可制度,防止法院利用“许可权”对新闻记者采访法庭审判活动实施特别限制
6、。一些法律、法规、规定、自律准则中,对在审案件的报道规定界定不清,表述含混,在实际操作中,出现标准掌握在法官个人的好恶之中。少数法官的素质低下,影响了整个队伍形象和司法公正的水平等等。 4以自律推进我国媒体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研讨会中,司法与媒体两界人士一致认为,推进我国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除了加强沟通、了解与理解外,防止司法腐败与新闻腐败的关键是加强行业内部的管理和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徐迅在长期司法报道实践的基础上,根据法律已有的规定和以往的经验教训,提出 10 条媒体、记者自律规则(本期另发全文) ,得到与会者的赞同。 对新闻队伍中法制记者的素质培养和训练,大家还提
7、出一些好的建议:如在大专院校的新闻专业中,增加必要的与新闻工作相关的法律课程教育,培养学生基本的法律意识;建议由全国性机构组织研究人员,确立专门的课题,根据我国大众传播媒体的特色,结合已有的与新闻报道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判例,总结归纳出记者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新闻出版工作中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如何依法处理的具体操作方法,制定出不同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的新闻从业手册,从而避免媒体权利滥用现象的发生。 中国法官协会研究室主任张泗汉、吉安中院院长郭兵和一些法官也提出,媒体对司法公正的监督是必要的,司法对传媒关系的改善,首先自身要有所作为,应该采取有力措施和方法,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当务之急
8、仍是抓紧法官队伍建设不放松。 一些法官还对新闻界比较关心的新闻侵权案件的审理发表了自己的见解,认为对因舆论监督引发的新闻侵权案件,人民法院首先要选择优5先保护的法定权利,应该通过司法判例鼓励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大胆进行舆论监督,加强舆论监督的力度。只要新闻报道符合新闻行业的特点、程序、规律,即使内容与客观事实有一定偏差,也不应轻率认定为报道失实。 中国记协国内部负责人孙正一在小结中说,媒体与司法两界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和沟通是有益的尝试。他强调,当前和今后一年中,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将要深入开展三项学习教育活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新闻宣传工作,自觉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切实加强新闻工作者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建设,全面提高新闻队伍素质,是为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创造良好舆论氛围的战略保证,也是实现媒体与司法沟通合作的根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