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关于元政治残暴化对明之影响的一点思考关于元政治残暴化对明的影响,学界已有一定认识。 “过去吴晗、牟复礼、陶晋生等先生皆认为明初君主绝对专制的建立,尤其政治高度残暴化,是受蒙元政治文化的影响。最近大陆学者周良霄、姚大力、张帆等也力主此说。 ”然而他们对元臣位卑及元君臣之主奴关系的论证主要仅通过“大臣在朝廷之上遭受批颊、杖责之事屡见不鲜”(内北国而外中国:蒙元史研究)等例证来进行。事实上,元臣位卑对明的影响尚表现于薄俸制与殴官现象等众多因素上,而它们似尚未纳入学界视野。 一、元薄俸制对明之影响 元臣俸禄较低,故普遍拮据,甚至已难以为继,此应被视为政治残暴化与大臣位卑的典型。首先,元中下官吏普遍生
2、活困顿。如, “(聂以道任)江华县尹贫,非田禄无以为养”(新元史?聂以道传),“(黄渭)在州县以清白自持,月俸不给,至鬻产佐之”(新元史?黄?Q传)。所谓“今之县吏,日俸二百,一身不能养活,况父母妻子奴婢乎?”(辽夏金元史徵?元朝卷)可见,元中下官吏大多陷于困顿。其次,元俸禄特点使高官惨遇堪比于中下官吏。元俸禄有“官益高而俸益薄”及“朝三品、四品之官,反不及外任九品簿尉之俸”(历代名臣奏议)的特点,故导致“连百官之首的宰相都感到所得俸禄捉襟见肘”(俸禄2厚薄与吏治清浊 , 武汉大学学报 ,1997 年第 6 期)的现象。再次,元薄俸制事涉蒙汉群臣,不独汉官受害,且“元代官俸较薄,不少蒙古官员家
3、计入不敷出”(元代政治制度史)。 而明薄俸制亦十分突出,可谓普遍且无理,如市舶副使(罗伦),官俸微薄,待客时“妻子贷粟邻家”(明史?罗伦传);“广西道御史刘准月支俸米一石五斗,不能养其母妻子女,贷同道御史王裕、刑部主事廖谟等俸米三十余石,去年病死,竞负无还”(国朝典汇卷三五)。总之,其时“小官多不能自赡”(同上),其状极惨。同样,明大员俸禄之薄,亦惨不忍睹。通政使曾秉正去职时,竞“贫不能归,鬻其四岁女”(明史?曾秉正传)。山西巡抚秦铉“妻孥菜羹麦饭常不饱”在“籍其家”时, “无所得”(明史?秦纺传)。试想,明小官无钱尽孝,乞请于邻,大员卖儿鬻女,无力养亲,如此薄俸可谓大悖人伦之常,致使作为国家
4、股肱的臣僚群体在人格上严重缺失,故可视为是政治残暴化的典型。何况, “帝闻(曾卖女一事)大怒,置腐刑,不知所终”(明史?曾秉正传),可见明廷既以薄俸待大臣,又以伦理相要求,在大臣因薄俸而不得不有悖伦理时,即施以重刑,其残暴无理,可谓令人发指。 最后,明代薄俸制正是承袭自元,因同为汉族统一王朝的汉唐宋均实行厚俸,不会是明薄俸的渊源。 “汉制官最卑者,食禄百石。名为百石而月俸十六石”(日知录集释?俸禄);“唐时,一品月俸八千此为优尔俸钱三师二百万,三公百六十万节度使三十万”(谷山笔麈?月俸);“宋一代制禄待士大夫可谓厚矣恩逮于百官者惟恐其不足”(廿二史札记?宋制禄之厚)。甚至以北汉之小,其俸禄3尚
5、远胜明,即“(明)宰相月俸犹不能半此(北汉宰相俸禄)”(谷山笔麈?月俸)。 可见汉族王朝一向俸厚,明实乃首次打破该传统。上文对汉唐及北汉厚俸的概括皆出自明人,他们正是在与汉唐及北汉对比后感叹“近代之俸可谓至薄也”(同上)。故明代薄俸非袭于前代汉族王朝,必源于元。游牧民族传统上本无俸禄,而蒙元君主又视臣为奴:“一切东西都掌握在皇帝手中,达到这样一种程度,因此没有一个人胆敢说这是我的或者是他的,而是任何东西都是属于皇帝的;也就是说,货物、人、牲畜等等”(出使蒙古记)。如此,则他们更不会以厚禄优待大臣。明兴于元之后,自然接受其苛待大臣的传统,对薄俸制不加改动。这一蒙古元素合理地解释了汉族王朝厚俸制自
6、汉唐而臻于宋“恩逮于百官者惟恐其不足”的极致,却突兀地转为“明官俸最薄”(廿二史札记?明官俸最薄)残暴局面的原因。 二、元殴官现象对明之影响 周良霄先生等以批颊、杖责等例对元君主施于大臣的侮辱做了论述。然而事实不仅如此,蒙元君主系“奴隶主” ,在侮辱大臣上做出了“表率”,致使元臣中地位稍高者即高等奴仆皆对他们“上行下效” ,转而殴打甚至屠戮地位更低的奴仆(实则这些低级“奴仆”亦为朝廷命官),笔者暂将其命名为“殴官现象” ,即高官不经法度擅自殴打、屠戮低级命官。4譬如,桑哥仅任平章,比参政杨居宽、郭佑地位略高,却极残暴地对二人进行侮辱。桑哥对杨居宽关于政务的回答不满,即“令左右拳其面” ,而对郭
7、佑,更是在“殴辱之”的同时,加以“中书之务,隳惰如此”的责骂。权臣阿合马对低级官吏的处置更是随心所欲, “外施威刑” , “有宿卫士秦长卿者,慨然上书发其奸” ,即遭其报复, “竟为阿合马所害,毙于狱”(参见各自本传)。可以想见,他并未被明正典刑,而是被阿合马擅自下狱、处决。 明殴官现象则变本加厉,如“黄泽为浙江布政使” ,仅因“盐运使丁铖不避道”的小事即“挞之” ,可见其平素威福。 “雍泰为山西按察使,太原府尹珍不避道泰竟笞之” ,朝廷因此“下泰狱”以惩罚,雍泰却恶习难改,在“参将李稽坐事”的情形下,又“以大杖决之” ,可见其殴官之烈。最为骇人听闻的是“王来为参政,以公事杖死县令不职者十余人
8、”(见明史各本传),可见明代殴官已为草菅人命。 明殴官亦源于元,汉族素有“刑不上大夫”(礼记?曲礼)的礼法。君主尚罕对大臣施刑,大臣殴官就更少见。而蒙元政治中, “鞑靼皇帝对于每一个人具有一种惊人的权力” ,受此影响, “首领们对于他们的部下在一切事情上也有同样的支配权”(出使蒙古记)。除却军权, “首领支配权”亦为蒙元残暴政治的重要组成,也是元臣位卑的重要因素,进而影响明臣地位。这种蒙古元素使宋时士大夫崇高地位至明已几无所存明臣继承蒙元“君臣主仆”观念及“首领支配权” 。 三、对此问题的其他思考 5目前亦有学者反对周先生等的观点。如傅海波等认为“明朝政治的残暴性不必承袭自元朝,而可能渊源于汉
9、族王朝的先例,汉、隋、唐等朝帝国,皆有法外施刑、借事立威的恶例” “明太祖鉴于元朝纲纪废弛而导致亡国,不得不申严纲纪,集中权力,并用残暴手段来巩固政权”(内北国而外中国:蒙元史研究),笔者对此尚有一点思考。 首先,正如前文所论,明薄俸、殴官等均非袭自汉唐,而与元一脉相承。尤其是薄俸制,正与汉唐厚俸形成强烈反差。 其次,后一种说法亦难成立,元人程钜夫“仕者有禄,古今定法。无禄而欲责之以廉,难矣。江南州县官吏自至元十七年以来,并不曾给俸钱,直是明白放令吃人肚皮”(辽夏金元史徵?元朝卷)的观点,即时人“未给俸,多贪暴”的议论(元史?陈?v 传)可证明元“纲纪废弛”现象实则源于薄俸。而明末顾炎武有言“
10、今日贪取之风,所以胶固于人心而不可去者,以俸给之薄而无以赡其家也”(日知录),则证明明薄俸同样导致吏治腐败。倘若如傅海波等言,明薄俸制是朱元璋为申严纲纪而推行的政策,则令人遗憾的是薄俸制恰恰导致了明代吏治腐败,与申严纲纪南辕北辙。因此,认为明太祖推行薄俸是出于申严纲纪的目的,难以服人。更可能的情况是,明初君臣自觉或不自觉地继承了元的薄俸制度。 同理,认为明太祖出于“申严纲纪,集中权力”的目的而纵容有明一代的殴官现象,更难立足。因为大臣殴官显为扰乱朝廷纲纪且可借机立威的行为,与君主“申严纲纪” “集中权力”的目的根本背道而驰,故6明殴官现象亦只能是对元制自觉或不自觉地继承。 总之,元政治残暴化对明的影响显而易见。其影响甚至延续至清,构成通常所谓“明清君主专制达到顶峰”的重要诱因,正如黄宗羲所言“夫古今之变,至秦而一尽,至元而又一尽。经此二尽之后,古圣王之所恻隐爱人而经营者荡然无具”(明夷待访录?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