苛法下的柔性反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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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苛法下的柔性反拨最近,有机会接触到一批整理中的晚清内阁刑科题本,发现一些别样的意蕴,颇堪玩昧。 咸、同、光三朝各年命案以斗殴致死类过半,而其中过失杀人或称激情杀人案又占大半。案件起因多是鸡毛蒜皮小事,言来语去间冲突升级终酿惨剧;或是疑心生暗鬼,不该出手偏出手,闹得你死我伤。这里随手从同治五年题本中举两例作以说明: 其一,同治四年六月二十三日,山西高平县民刘让嘴之侄刘黑驴,受邀为邻人邱小会临时照看瓜地,事毕邱送一西瓜。驴携瓜回家,路遇村民焦来认,焦查问,驴以实告,焦乃指偷顽笑。驴恼,揪焦向邱质对明白,不欢而散。驴回家告刘让嘴,嘴忿,找焦论理。 “焦好言安慰,嘴肆骂且以拳殴伤焦左肩胛” ,焦当时

2、正编柳筐, “顺以修筐小刀扎嘴,倒地,延至是夜因伤殒命。 ”焦来认“依斗杀律,拟绞监候”(2,17,34131,32)。 其二,同治三年六月初十日,福建长乐县民池双兆携草刀往田工作,见邻村黄功?R、黄麻灼在田边割草, “池双兆恐伤田稻,向阻,黄功娘不理。池双兆生气,出言混骂,黄等回詈,池双兆用刀向砍,黄等逃跑,池追赶” ,恰遇二黄的族人、携木扁往山挑柴的黄育。黄拦阻劝解, “池斥护,举刀向砍,黄闪侧,用木扁殴伤池右胳肘右臀,弃挑逃跑。池持刀赶殴,黄转身夺刀过手情急用刀吓戳,适伤池咽喉,倒地,至十2二日殒命。 ”同样,黄育“依斗杀律,拟绞监候,秋后处决”(2,17,34122,7)。 类似案例还

3、有因醉酒滋事、讨借杂物不予、走路无意碰撞、玩笑过火、买菜砍价、误污晾晒衣物、租房不遂、孩子打架家长护犊、师训徒不服、疑人戴帽为窃己所得、摊贩摆物过界种种起衅争执,最后均以一方“殒命”收场。 一应命案本身至简,无庸详解,但比类连排去看,却发现题本所叙案情有一极大共同点,即凶手最初占理更多,大都因不甘吃亏奋起拒斗,失手致人死命。拿到今天来看,差可归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这不免令人生疑:从概率角度讲太离谱,怎么可能如此高度一律?这种近乎格式化的操作,背后定有隐情。如是少数几例,不排除人情或金钱作祟,但这种大面积的整齐划一,最合理的解释应该是严法之下有司的矜怜所致。清律规定, “凡斗杀,不问

4、手足他物金刃,并绞” ,就连疯病患者杀人也照绞不贷。往往是一边承认凶手“并非有心干犯” ,似乎峰回路转,但一边又判定“无因可免” ,把路堵死。于是,不管防卫过当杀人也好,还是疯病发作杀人也好,一律死罪。不同的是死法有别,或斩(重)或绞(轻)、时间或立(重)或缓(轻)。如四川邻水县疯癫谢必伍,砍死小功堂兄谢必幅,依律应“斩立决” 。三法司按例依拟奏闻,被朝廷发回,批谕“三法司核拟具奏” 。三法司不悟,仍例行故事依原判再奏。两日后奏本即批回“九卿定议具奏” ,这下有关大臣终于“明戏”了,六部九卿会议改判为“斩监候,秋后处决” 。赖“皇仁洪广” ,谢必伍可多苟活数月;运气再好些,拖到“缓决”直至“永

5、远监禁”亦非绝无可能3(2,17,34150,2)。 有司官吏直至皇帝对凶犯的曲意回护,并非如所宣称的单纯“重民命” ,其实闪现出深藏的人性幽光。出离“治民倚重典” “杀人必偿命”的僵死理念,他们何尝不懂得动辄用极刑是伤“仁”的。此外,恻隐之心人皆有之,好生之德不教而兴,人不分古今,咸同此怀。法典苛重,必致柔性反拨,重典之下,出现案情记述上的“公式化偏向”也就顺理成章了:一可聊慰心中不安;二如得沐皇恩,就能换来免死的恩诏;至不济由“立决”改“监候” ,可能病毙监中,就此免受就戮街市的大辱。所以几句曲笔大有深意,不可小觑。人性中的这一点难泯之善和向善之智,正是促进社会愈益趋向文明进步的动力。时至

6、今日,死刑越判越慎,不但激情凶犯难得处死,且更进一步承认了故杀犯生命的尊严。由此可以断定,死刑的最终废除是可以期待的。一百四十年后,回望那段历史,怎能不感慨系之。 清律对民苛,对官也不宽,各类案件依地域近鄙案情轻重,均赳期(专称“疏防”)擒获案犯。期限短的,只给一月;最长的也不过一年。到期人犯不能归案,必须上报弹劾与责官吏,称为“题参”或“指参” 。准参后,一干文武职官面临的将是罚俸降级直至革职。 我们知道,受制于各种原因,有些复杂棘手的案子不是说破就能破的,划一的标准必会委屈有司。但是不规定一个期限,或是现代化的“破案率” ,又会造成办案人员的怠惰,这是一个无解的两难题目。制度是死的,执行者

7、却是活的,于是我们看到这样的情况: 吉林水门洞子外道旁一无名男子被伤身死,凶犯逃逸。此案疏防期4是一年,主缉官是理事同知福谦。一年疏防限满,犯未弋获,题参未获部复;接着二年限满,一如其旧;直至三年限满,犯仍未获,吉林将军富明阿依然不紧不慢地“应请照例题参”(2,17,34170,15)。就是这个福谦,因“礼部八品通官福绶在途被盗劫去银钱衣物逃逸一案” ,还顶着另一个“二参限满犯仍未获”的炸雷(2,17,34170,7),累积至少两案五参居然未倒,洵可称奇。这可能是一个特例,但就算其他被参官员没有福谦这般幸运,总不至于“一参涂地”吧。从中同样可以看出,人性在苛法下是如何艰难而又顽强地挣扎着。 说

8、到限期破案,有合理与悖理的两面性,二位一体密不可分,希望消除悖理,合理也跟着消失了,到最后只能是彻底的悖理。所以限期破案沿袭至今无可替代。我们既然受惠于此法带来的安宁,就必须接受那些可能的伤害。我们可以借助各种辅助性制度安排、科技改进、道德训育和心理疏导,提高办案人员的素质和改善侦缉条件,减少因错案冤案给民众和社会造成的伤害;伤害一旦形成,要尽早赔偿抚慰,不使衍化出次生伤害。 破案限期对办案人员无异于紧箍咒,他们的心态难免不被立功心切和免罚情急扭曲,在这种心理驱动下,出现以非正常手段对付(包括制造)犯罪嫌疑人也就不足为奇了。前几年轰动全国的“湖北余祥林杀妻遭11 年监禁”冤案和今年的“陕西 19 岁中学生徐梗荣在公安局遭疲劳审讯肉体侵害身死”一案。都是极为沉痛的教训。为减少这类惨剧发生,我觉得,像前面所举清有司对福谦“高高举刀,轻轻按下”的饬责方式倒是值得嘉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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